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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帮助客户伪造货物丢失证明注销债务,出具证明者的认识应怎样核实?

作者:孟翔律师     时间:2026-10-09    来源:孟翔律师

物流企业出具失实的货物丢失证明,认定出具人是否构成骗债共犯,要查其是否明知客户将用它骗取债务免除,以及是否有意配合。仅知道记录不准确,尚不足以说明参与诈骗;明知骗债用途仍按要求制作证明,风险就不同。核查应先保存客户索证沟通、货物轨迹和证明版本,再追查债权人据此作了什么决定。

一注销账目与免除债务,需要查清实际发生了哪一步

假设佛山一家物流企业的客户欠供应商货款,货物实际转入另一仓库,客户却要求开具运输途中全部丢失的证明,并向供应商申请免付剩余货款。业务员打印、主管签字、印章管理员盖章,三人知道的信息可能不同。

供应商在财务系统中把应收款核销,可能只是作坏账处理;债权是否消灭,还要看其有无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民法典》](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33181.html)第五百七十五条规定了债权人免除部分或全部债务的效果,并保留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情形。不能仅凭账上余额变为零,就认定客户已经取得全部免债利益。

应调取免债申请、内部审批意见、对客户的正式通知以及后续催款记录。审批人原来是否知道货物仍在,是否还依据客户清偿能力、商业折让或其他材料作决定,也会影响证明与处分之间的关联。尚未提交证明、提交后被识破、已经形成有效免除,涉及不同的行为阶段,不能合并描述成同一个既遂结果。

二出具人的认识,要还原到制作证明的当时

出具人可能知道货物未丢失,却不知道客户要将证明用于免债。应分别查其对货物去向和证明用途的了解。客户曾告知是办理保险、内部盘点或追查承运人,后来私自用于免债,与出具前直接说要拿证明让供应商放弃货款,证据意义不同。

[《刑法》](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48/content.html)第二十五条以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界定共同犯罪。对提供证明的人,要审查其是否认识并有意帮助相关犯罪,而不能将客户的计划自动归到物流员工身上。也不要求双方一定写下分赃协议;原始沟通、反复配合改稿、针对债权人要求补充失实细节,都可能成为认定共同故意的材料。

查询权限能帮助检验辩解。掌握仓库转运单的主管,与只能看到系统异常状态的客服,对货物真实去向的认识基础不同。调查应保留各人实际可见的界面、权限配置和操作时间。事后全公司查到货物位置,不等于所有人在出具时都已知道;拿事后汇总表倒推每个人当时明知,会遗漏这一差别。

获利同样需要核对原因。正常服务费、事后礼品、按免债金额约定的报酬,支持的推论强弱不同。无获利不能单独排除故意帮助,收到一笔钱也不能替代对付款背景的查证。付款方、时间、备注与前后聊天应一并保留,不把所有关联转账都写成分赃。

三证明虚假之后,还要审查财产处分和具体罪名

若客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丢失事实使债权人放弃债权,可能涉及诈骗犯罪;还须核实债权真实存在、债权人受骗作出处分、财产损失以及数额等条件。《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是诈骗罪的一般规定。出具人有无共同故意和帮助行为,需要在这条事实链上单独评价。

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还要求结合非法占有目的、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以及骗取对方财物等条件审查。存在运输合同、买卖合同,并不意味着所有虚假证明都归入合同诈骗。原债务形成原因、免债安排所处交易阶段、虚假证明发挥的作用,需要与具体罪名对应,不能只根据合同名称选罪名。

若客户把证明提交法院,还要区分普通交易中的失实说明与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行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是否知道诉讼用途、实际帮助了什么、是否达到情节严重,仍要查明;一张证明后来进入卷宗,不能反向证明出具时已具有全部相关认识。

公司盖章也不意味着公司内所有人承担相同责任。制作内容、审核真实性、决定用途、单纯按流程用印,应逐人核实。内部管理失职可以成为整改问题,能否追究刑责仍需具备相应犯罪的构成条件,不能用职务高低代替行为分析。

四调查材料怎样保留,才能检验各人的解释

建议按同一运单串联三个环节:货物实际转运、证明生成流转、债权人处理欠款。货物部分保存收货签名、出入库扫码、车辆交接和异常工单;证明部分保留客户原始请求、每版文件及发送对象;债权部分核对减免批准人、批准理由和生效文件。例如仓库已签收之后才开具丢失证明,应标记两份记录的冲突,核实开证人当时是否收到入库反馈;保留全部版本供核对。

聊天记录截取一句“帮忙处理”不足以说明具体用途,应保存上下文及原始设备中的附件。纸质证明有几份、印章由谁保管、落款是否倒签,也要写清来源。企业自查中提取的复印件与后续侦查取证材料应区分,保留提供者和提取过程,避免多人反复编辑后无法解释原始内容。

[《刑事诉讼法》](https://www.samr.gov.cn/jjz/djfg/gjflfg/art/2023/art_929f3de7d593441bbe63fe0eecd05e10.html)第五十二条要求依法收集有罪、无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第五十五条要求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并排除合理怀疑。能够证明员工曾反对开证、要求查询仓库或限定证明用途的材料,也应与不利沟通一起提交。只有本人承认“知道有问题”,仍须查明所说的问题具体指什么,不能将模糊表述扩大成承认参与骗债。

发现错误后,不宜删除文件或让员工统一口径。应保留原件,记录错误形成经过,核实能否向接收方作客观补正。已进入刑事程序的,应通过律师核对证据和提交意见,避免私下要求债权人改写历史审批理由。补正发生的时间及实际阻止损失的效果可以记录,但不能把事后补正写成当然免除责任。

五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佛山物流企业接到客户开具丢失证明的要求时,应让掌握货物信息的人确认事实,并记录证明拟交付的对象和用途。系统显示未签收,与确认货物灭失之间存在信息差,出证内容应准确呈现已查明事项;业务员不能因客户急于结账,就把待查异常改写为确定丢失。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被调查人员准备说明材料时,宜把自己实际收到的指令、当时能够查询的信息和亲自完成的操作分别列出,附上对应原始记录。企业负责人则应核清该证明是否仍在被使用,以及接收方是否已经作出免债决定,再安排事实补正与法律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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