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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采购员帮助供应商绕过验收收取款项,未参与报价仍需审哪些行为?

作者:孟翔律师     时间:2026-10-09    来源:孟翔律师

采购员没有参与报价,仍需审查其是否明知货物未检或不合格,却修改验收状态、隐瞒缺陷、促使付款,以及是否收受供应商利益。供应商取得货款与采购员收取回扣是不同资金事实,应分别追踪。先把合同付款条件、验收记录、放行指令和转账时间对齐,才能判断是流程失误、商业争议,还是涉嫌犯罪的行为。

一付款申请里,验收记录起了什么作用

采购单价可能由老板确定,验收却由质量部门完成,付款申请再由采购员发起。未参与报价,只能说明其可能没有决定单价;采购员是否控制付款所依赖的资料,需要查另一套权限。书面岗位职责、实际系统权限及审批惯例应相互核对,不能把其中一项当作全部事实。

先翻到采购合同的付款条款。付款可能按到货、验收合格、对账或者固定账期触发;某项检测是付款前提,还是质保阶段的复核,作用不同。若合同本已允许到货支付一部分预付款,采购员提交到货单可能有真实依据。若尾款只有在检测合格后才能支付,却把到货单改成合格验收单,就要审查新增的证明内容如何影响付款。

再核批准人实际看到的文件。审批人知道缺检并书面同意临时放行,与系统显示全项合格、审批人并不知道缺陷,形成的认识不同。所谓“老板同意”应有具体时间、内容和授权范围;批准先领料试用,未必包括同意结清全部货款。事后口头认可不能自动证明当时已经完成授权。

二绕行发生在哪一步,决定应调取什么记录

以南海五金加工厂采购一批急用紧固件为假设:货物已送到,盐雾试验尚未结束,生产部门要求先领用部分。采购员可能只传达催料,也可能把未检状态改成合格后提交付款,还可能截去已出具的不合格附件。三种行为虽都发生在急料采购中,对风险的认识、实际作用和证明对象并不相同。

若是缺检特批,应保存申请理由、被告知的风险、批准人权限、限定领用范围及后续检验安排。若是修改状态,调取原值、修改值、时间、登录账号、设备和操作人。若是删除附件,应找最早发送版本、附件名称及哈希校验等提取记录,并核实付款审批中使用哪个版本。补出一张事后验收单,不能还原这些变化。

采购员可以提出“账号由他人使用”“质量部先在群里告知合格”等解释,但应尽量给出原始记录及可核查线索。截图只显示最后状态时,应申请调取后台日志;现存检验报告没有签名时,应查形成过程和实际检测人员。不能仅凭系统中显示采购员姓名就排除账号共用的可能。提出他人操作的解释后,还要核对当时的设备、排班和指令来源。

企业内部审计还应将付款与货物状态分开核。没有完成检验,不等于货物实际上全部不合格;产品不合格,也不意味着已经支付的全部价款都是刑事损失。应继续核实际交付、可用价值、退换货、折价以及被隐瞒的检测结果,再分析付款因果和损失。单纯程序违规不能代替犯罪构成证明。

三采购员收到的钱,要查对应的请托事项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48/content.html)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该条还规定,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前款处罚。任职主体及是否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应核清。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贪污贿赂刑事司法解释(二)第八条](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97181.html),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参照受贿罪执行,评价时还须综合犯罪性质和情节;核算时应结合行为时间及适用规则,不能照搬旧资料的倍数标准。

未参与报价并不排除验收放行本身就是谋利环节。例如,供应商为提前回款、免去返工或者避免退货,向有权限影响验收的采购员给付财物,相关请托与利益交换应审查。即使采购价格没有虚高,也不能据此认为缺少受贿的审查空间;反过来,发现一笔转账,仍须查职务便利、收受情况及请托联系,不能仅凭双方认识就认定受贿。

调查时应把供应商支付给采购员的款项单独列出,核对其形成原因和收款后去向。主张借款的,应查看借款提出时间、约定、交付款及真实归还记录;主张代垫费用的,应对应具体支出和结算。款项经亲属账户流转,不自动排除本人收受,也不能不查控制和意思就把亲属全部收入归到本人。保留原始银行流水,不用后来补签的合同代替当时交易。

四供应商拿走公司货款,还要审查共同故意和财物归属

如果调查指向职务侵占,[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48/content.html)要求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达到相应数额条件。采购员与外部供应商是否形成共同故意、通过何种方式处分公司财物,需要具体证明。货物存在、价格正常、没有个人分账,均可以成为核查事实,不能单独回答是否共同侵占。

供应商交付真实但有瑕疵的货物后催款,可能主要涉及合同履行与救济。若双方事先商定虚构验收,掩盖根本不存在的交货或明知不应支付的款项,以此转出公司资金,则要进一步审查非法占有目的及共同参与。刑法第二十五条要求共同故意;仅仅负责传递资料、没有认识到资料虚假的人,不能仅因经手就被推定共同犯罪。

若讨论诈骗,还须查欺骗内容、付款人是否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以及非法占有目的等。受贿、职务侵占和诈骗不能凭“供应商收钱”就任选一个罪名,或者直接相加计算。个人收受利益与公司货款损失有各自证据对象,应由实际行为及法律要件确定评价方式。

五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孟翔律师(个人唯一电话及微信号:13923202036),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被调查的采购员可从每次付款申请向前核对:申请所附检验结果是什么,提交时本人看到哪些异常,作过哪些修改或说明。没有参加报价的材料可以保留,但还应提交能够说明验收参与范围的资料。存在无法确认的操作时间,应列为待调取事项,不要为了形成完整叙述补写记不清的指令。

企业则应保留问题货物、检验样品及退换货记录,对仍待检的库存标明状态,避免继续按原先错误的“已验收”记录付款。[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5/art_48b3b0c3f954448e996602a71fc6f878.html)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证据,定罪证据须经查证并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内部审计可提出差异与线索,不宜安排参与人员对照统一稿签字;由各人说明自己亲历的行为,再与系统记录核对,才能看清每个环节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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