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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心得

食品厂接到复检异常报告后继续出货,管理层何时知悉应怎样落实到批次?

作者:孟翔律师     时间:2026-10-09    来源:孟翔律师

食品厂收到复检异常报告后仍出货,不能仅凭管理人员的职务认定其犯罪,也不能以本人没签收报告排除责任。应查清异常涉及什么风险、何时向该人员传达、其能否决定停货,并把知情后的指令对应到具体批次。企业应先依法控制风险,同时保留报告原件、送达记录和放行日志,避免货物继续流转后无法追溯。

一报告上的“异常”究竟证明了什么

先取回完整检测报告,核对检测机构、样品名称、取样日期、检验方法、适用标准及结论。企业送样复测、客户二次检测和食品安全监管抽检中的法定复检,产生的程序意义不同。法定复检依[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https://sjfg.samr.gov.cn/law/file/pdf/3238901/1763351546670.pdf)的程序提出,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企业另送一个样品得到合格结果,不能直接替换原监管复检结论。

异常还要落实到指标。有的涉及标签、产品约定或质量等级,有的指向致病菌、污染物、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48/content.html)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要求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危险程度;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则涉及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此类原料的食品。报告用红字提示超标,并没有替代上述犯罪构成的判断。

行政处置不能等到刑事定性结束才启动。食品生产者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应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是否已造成损害、是否足以入罪,需要继续调查;已有法定风险信息时,企业仍须履行相应处置义务。

二用四个时点还原管理人员当时知道的内容

调查中应分别记录报告签发、企业收到、向具体人员传达、该人员采取动作的时间。假设检验机构周一签发报告,这不表示厂长周一已经收到;质量部周二收件,也不当然证明每位董事同时知悉。反过来,主管周一已接到检测人员电话提示明确风险,周三才收到纸质报告,知情时间也未必从纸件签收起算。

通讯证据要连着内容看。邮件发送记录能证明向哪个地址发送,回执、附件下载记录和回复内容可以帮助确认接触程度;群聊里一句“结果出来了”与转发完整超标报告,能够证明的知情范围不同。口头汇报可通过会议材料、参会人陈述及随后指令相互印证,不应让一个人的事后回忆承担全部证明任务。

还应核对传达的是何种风险:只是要求复测,还是已说明同一原料存在安全问题?是否附了批号、浓度和风险解释?管理人员回复“按原计划发”时,是否知道被要求暂停的正是这一批产品?对知情的证明应保留语境,不能截取一句催发货的话,再与几天后才送达的报告拼接。

三同一条产线不等于每批货物受同一报告覆盖

以三水食品饮料企业的分装生产为假设:一份复检报告针对某日送检的一批饮料,仓库还存有不同日期生产、使用不同原料的货物。审查时需要追到原料批号、配方、清洗消毒记录及生产班次,确认异常可能来自共用原料、连续生产污染,还是仅与特定包装、储存条件有关。不能把全月销量直接当作涉案数量,也不能只按报告写出的样品数量排除同源风险。

逐批对应可以从现有业务系统导出下表,另保留原始数据和导出说明。表格用于提出核查问题,不替代取样、检验或专门意见。

对应对象 需要核实的记录 对责任判断的作用
检测样品到生产批号 取样单、封样标识、留样编号 确认报告针对的产品及代表范围
生产批号到原料及工艺 投料单、原料检验、生产和清洁记录 判断其他批次有无共同风险来源
库存到实际出货 库位、拣货、出库及承运交接时间 区分未发货、已交运和已销售状态
出货到决策人员 放行账号、审批版本、指令原文 核对谁在何时决定或执行继续发运

若报告到达前已经装车、到达后才驶离厂区,应继续查企业当时能否拦截及由谁决定放行。若货物已经交给经销商,应查通知、停止销售、召回的范围和落实情况。把所有环节统一填成“出库日期”,会掩盖决定处置措施的时间差。

四从公司风险追到个人责任,还缺哪些证明

刑法对相关单位犯罪既处罚单位,也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责还须审查负责人实际作出的决定和参与行为。实际分工应从检验信息的接收和判断查起,再核对库存锁定、系统解冻的权限,最后追到获知风险后发出的继续销售指令及发令人。

系统中的批准账号也要核对实际操作者。账号共用、助理代操作、自动审批或上级线下强令放行,都可能改变对某个人行为的解释。应调取权限设置、登录设备和修改痕迹,与工作安排、沟通内容相互核对。权限文件写着质量部可以停货,若现实中每次停货都被销售负责人强制撤销,还要查清实际控制关系。

[食品安全刑事司法解释第十条](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39531.html)专门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的“明知”应结合认知能力、食品质量、进销渠道、价格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判断。有关部门发出禁令或食品安全预警后仍继续销售,是该条列出的认定情形之一,存在相反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除外。这一规定不能直接扩大为所有检测异常的自动入罪规则。企业内部报告及转达记录能否证明具体人员的认识,仍须与报告内容、批次和销售行为核对。主动要求复检、暂扣相关库存、向客户发出风险通知,应查明实施时间和效果,不能仅靠事后补写的会议纪要证明当时已经采取行动。

五接到调查通知后,怎样提交有用的批次说明

企业应先指定人员保全原始报告及业务数据,保留原系统、备份、提取方式和经手人。不要为让账面一致而删除异常记录、补造停货通知,或安排不同人员使用统一说法。重新检测可以用于了解风险,但取样来源、方法和与原样品的差异应如实记录。

被调查人员与辩护人可以围绕本人收到的信息制作时间说明,每一个时间点附对应原始材料。无法确认阅读时间的,写明只能证明发送或收件,提出调取日志的具体线索;无法确定报告覆盖哪批货的,列明待核的原料批号和留样。[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5/art_48b3b0c3f954448e996602a71fc6f878.html)要求定罪量刑事实均有证据证明,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说明材料应帮助检验证据之间的缺口,避免用推测补齐事实。

六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处理这类调查,企业负责人可先要求质量部与仓储分别导出报告接收记录和受影响库存,不要先合并成一份结论表。两套原始记录对齐后,再核对每次放行发生在何种风险信息传达之后。对个人辩护而言,应具体说明本人知悉的指标、能够控制的批次以及采取的处置措施;对企业而言,尚未完成的追溯和召回应继续落实,不能因进入刑事调查而搁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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