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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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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安全演示没有进行,仍签署“已完成”,需要调查这份虚假记录和本人职责;发生事故后,也不能仅凭签字就直接认定其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继续核对被省略的内容、签字怎样影响上岗或投产,以及该遗漏与事故之间的关系。知道记录不真实,与希望或者放任伤亡结果发生,并不是同一个主观事实。
假设佛山一家机械装备企业安排新设备交付培训,原计划包含安全防护功能说明、异常情况处置演示和上机考核。因交期紧张,现场取消了安全演示,但培训人员仍在整体验收表的培训栏签署完成,随后车间发生事故。调查不能停在“上过课”或“没有培训”两个笼统说法上,应找到当时版本的大纲、设备说明书和培训计划,确认被取消的是哪个项目。
讲解生产效率、介绍控制界面,不等于已经完成设备风险和防护要求的培训;相反,取消某一次现场演示,也不当然等于员工完全没有获得同项安全知识。是否另有合格人员补讲、真实演练或考核,应查当时留下的记录和人员掌握情况。事后补上一段视频,可以用于整改,却不能证明事故前已看过并掌握。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https://www.mem.gov.cn/fw/flfgbz/fg/202107/t20210716_416558.shtml)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等;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该条同时要求建立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该法第二十九条还要求使用新设备时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签到只能说明到场记录,是否培训合格还须核对实际内容及考核。
培训人员可能是设备供应商派出的技术人员,也可能是用机企业的内部讲师、现场调试人员或兼任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应核对其任职材料、项目分工、培训合同、实际工作安排及权限:谁负责组织安全培训,谁负责讲授和考核,谁能够提出暂停交付,谁批准员工独立上岗。这些事实决定签字具体代表什么。
判断是否涉及[《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48/content.html)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须查明其是否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由此发生法定严重后果。[2015年安全生产事故犯罪司法解释第一条](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6326.html)明确,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外部供应商身份并不自行免除责任,但也不能因为来过现场讲课,就把用机企业全部安全管理义务转移给讲师。
对于纯粹讲授产品功能、未承担相应安全任务的人员,应查明调查所指的具体职责依据;对于实际上负责安全培训、现场调试或投产条件确认的人,则不能仅凭合同职称写着“售后服务”否认真实分工。职责既要看文件,也要看实际履行,不能在事故发生后仅凭企业重新出具的岗位说明扩张或缩减。
首先核对原表单上签字的完整含义。签“本人到场”、签“资料已交接”和签“全员已完成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证明对象不同;若签名旁的内容后来被改动,还须审查原件、版本及修改人。本文讨论的是明知演示取消仍确认完成,不能把这个前提套到所有签到人员身上。
其次,查这份确认被谁收到、在何时使用,以及是否被作为交付、上岗或投产的条件。例如,审批人员依据培训合格确认允许新员工独立操作,与签单在事故后才进入档案,其作用需要分别查明。若没有证据说明表格曾用于放行,就不能把这一作用写成既定事实;培训人员未履行自身培训职责是否另有影响,还须继续查证。
还要核对培训人员是否向负责人说明演示取消、是否要求补做,以及其后为何仍签完成。口头提出过异议,可能有助于还原认识和指令来源;若同时作出无保留的完成确认,仍需评价相互矛盾的信息给使用者带来的影响。一封提醒邮件不能自动抵销后续虚签,领导要求签字也不直接代替对本人过错的判断。
因果审查应从事故发生经过回到被遗漏的培训内容。事故涉及的危险状态,是否正是原计划演示应当说明的风险;受伤人员是否属于这次培训对象;其实际操作是否受缺少培训影响;设备防护、维护、生产组织等方面还有哪些事实。可将事故现场位置、设备当时状态、人员接触危险的经过,与大纲中被取消的项目逐项核对,并用人员陈述、设备数据和必要的专业分析检验。
假设事故源于员工不了解某项安全防护功能,而取消的正是该功能的使用和异常识别培训,二者可能存在需要进一步证明的联系。如果查明事故源于另一项设备缺陷,且与被取消内容没有对应关系,就不能仅因培训表存在假签,跳过对事故原因的查证。演示本身也不能被抽象地假定为“只要做过就绝不会出事”。
多人、多个环节同时存在问题时,不宜把责任做成简单百分比分摊。设计或维护缺陷、现场指挥和员工操作,可能各有作用;发现其中一个原因,既不当然排除培训遗漏,也不等于所有人一同承担全部后果。应说明每个人的职责、行为和具体影响,指出哪些判断已经有证据,哪些仍待鉴定或调取资料。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要求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事故调查报告用于刑事定案时,仍须核查其依据和结论。报告中的“培训不到位”应尽量落实到缺少项目、涉及人员和事故作用,不能只复制该概括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54/content.html),定罪量刑事实均应有证据证明,定案证据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排除合理怀疑。
[《刑法》第十五条](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48/content.html)对本应预见的危害结果,区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及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培训人员明知演示没做,能够说明其对记录不实的认识;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究竟有何预见,还须结合设备风险提示、本人专业背景、以往培训、现场异常及所作解释判断。不能从“故意虚签”一步跳到“故意造成事故”。
共同在培训表上签名,也不当然构成共同故意犯罪。《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各自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如果调查另有证据涉及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冒险组织作业,还须依[2022年司法解释第一条](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83561.html)分别审查明知隐患、强制或组织作业等具体条件,不能仅凭培训签单推定。
对未按规定教育培训、未如实记录等情形,《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四项规定了相应行政责任;是否构成事故犯罪,仍要满足相应刑法要件。单位受到行政处罚,不意味着每名签字人都有刑事责任;事故暂不能归责于讲师,也不等于虚假记录符合规定。
普通设备培训确认单,也不能仅因内容虚假,就直接按安全评价中介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处理。2022年司法解释第六条针对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及其证明文件;若有关人员另有此类身份和业务,还应单独核查,不能把一般培训签字与安全评价文件混同。
事故后整理材料,可以围绕被取消的具体演示项目展开:保留当时培训大纲、取消通知、真实讲授记录、签署表单原件、上岗审批及事故原因材料,并注明各份材料的形成时间和保管人。整改培训应另行记录真实日期,不要覆盖旧档案或把补训写成事故前已完成。对个人职责有争议的,应同时提交合同分工和实际履行材料。
孟翔律师主要执业地为广东佛山,系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设备培训人员接受调查时,说明应落实到本人讲了什么、知道什么风险、作了何种确认以及确认被怎样使用。每名签字人的实际职责、风险认识及事故作用,都应分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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