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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心得

服装厂向员工收取工作服费用,工服用途、离职扣款和工资核算应怎样审查?

作者:孟翔律师     时间:2026-10-07    来源:孟翔律师

“入职发两套工服,干满一年不收费;提前离职从工资里扣三百元。”南海一家服装厂的人事部门想把这句话加进领用单。财务觉得员工签过字就能扣,车间主管则认为工服确实花了钱,扣回成本没有什么不妥。

假设中的这三方,各自关注了一个环节,却都没有先问工服的用途。工服支出确实存在,不等于企业可以向员工收取;签署领用单,也不等于同意承担任何费用。应先分清这批服装是劳动防护需要、企业要求的统一着装,还是可以拒绝的个人购买,再判断收费与工资扣款是否有依据。

一同叫工服,费用性质可能不同

防护服与普通印有标识的上衣,不能只凭名称区分。需要结合岗位风险、作业环境和防护要求判断。如果是从事相关岗位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企业应依法提供符合要求的用品,不能让员工缴押金后才能领取,也不能因为离职较早就倒过来要求购买。

《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也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及安排相应经费的责任。这里没有“员工签字后由个人承担”的普通豁免。服装需要防静电、耐特定作业风险等性能时,企业还要核对具体岗位和适用要求,不能为收费方便先把它写成普通福利。

统一着装如果只是企业管理或形象需要,也不能自然得出“不是防护服,所以员工必须买”。要求穿着的主体、员工有无选择、费用是否与招用挂钩,都要审查。企业自主选择供应商、款式和数量,又要求所有人必须购买,所谓自愿购买往往缺少事实基础。

真正独立的自愿购买,通常应允许员工拒绝,不影响录用、上岗和工资待遇,并对商品、价款和交付作单独确认。即便有这种安排,也不能把本应提供的必要用品包装进去。员工被要求统一签一张“自愿书”,不能单凭文字证明选择是真实的。

二入职收费,不能用押金或暂扣工资换个名称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入职必须先交工服费、从首月工资暂扣一笔“保证金”,或者以防止员工短期离职为由收费,应重点核对其是否实质属于招用中的收费安排。

有些企业说钱不是自己收,而是转给指定服装供应商。这也不能结束审查。如果不购买就不允许上岗,供应商与企业统一结算,员工并无真实选择,仍需要看整个安排,而不是只看收款账号是谁。相反,员工自行购买生活用品,与企业强制招用收费不是同一种事实。

已收的钱也不能只在离职时处理。应查收费日期、通知方式、领用数量和财务入账,确认有没有需要停止或纠正的安排。没有给员工出具单据,不意味着收费不存在;工资表中的“其他扣款”,也不能把性质藏起来。

三领用了几套,与离职应赔多少,是两件事

领用单首先证明员工拿到了什么,适合记录款式、数量、尺码、领取日期和用品属性。它可以说明哪些应返还,却不宜顺带写成“任何原因离职按原价扣款”。

要求离职归还可重复使用的用品,应考虑实际用途、正常损耗和卫生条件。有些工服已经因作业正常磨损,有些用品不适宜再次交给他人使用,不能以“没有全新退回”为由按新购价索赔。员工未交回与故意毁损,也需分开核实。

如果确有员工过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应查明保管义务、行为、实际损失和相关依据,不能把采购票据直接当成赔偿金额。多年前购入的衣服,正常使用已消耗其价值,索赔时应反映真实状态。员工对领用数量、遗失原因提出异议,应留有核查和答复过程,而不是先扣工资让他事后申诉。

四“做不满一年扣费”可能不是成本分担,而是离职惩罚

企业希望减少流动,有时把工服费设计成“未服务满一年不得免除”。这种条款应看实质:如果费用只是员工依法离职才触发,并没有独立、合法的付款义务,可能是把离职违约金换了名字。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不能把一般工服支出等同于专项培训服务期费用。企业给新员工讲解操作流程、发服装,并不会当然构成法律规定的专项技术培训。即使另有真实培训协议,也应独立审查,不能把工服费用全部装进培训账目。

因此,先判断费用是否本来可以收,再判断是否存在赔偿事项。不要先设一个一年期限,再围绕期限寻找扣款理由。人事认为员工离职“不厚道”,与财务是否有权扣工资,没有直接等号。

五工资明细必须把争议金额单独列明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要求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企业不能拿内部领用流程作为拖延整笔离职工资的理由。已核明的工资与尚有争议的工服费用,应分别记录、分别处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涉及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经济损失时的赔偿扣除,并设有相应限制。其前提是符合该规定的赔偿事项,不能理解为企业每月都可以随意扣一部分工资来收工服费。还应结合广东现行工资支付规定和具体事实审查,不宜拿一个扣除比例替代对收费合法性的判断。

工资表应当看得出应发项目、依法处理的扣款项目、金额依据和实发数。把工服费混入社保扣款,或在员工收到的钱减少后才口头解释,都容易扩大争议。财务拿到“允许扣三百元”的人事通知,应能追溯到经过审核的依据,而不是仅看到领用单上有签名。

六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佛山纺织服装企业审查工服制度,可以先抽三份真实记录:一名新入职员工、一名正常换领员工、一名离职员工。对照采购用途、领用单、收费通知和工资明细,看同一件衣服是否被前后描述成“必备防护用品”“个人自愿购买”“离职罚款”三种不同性质。

如果制度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直接关系员工利益的事项,还要按《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履行相应程序并公示或告知。但程序完善只是一个审查维度,不会把违反强制规定的收费变成合法。先纠正费用性质和扣款依据,再调整表格与流程,才能避免下一次离职结算重复出现问题。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关注制造企业劳动管理与经营制度之间的责任衔接。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3/art_0abfdd261c03417b949df19d869add8d.html)、[劳动法](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qtwj/201912/t20191219_1309776.html)、[工资支付暂行规定](https://rsj.sh.gov.cn/trlzyhshbzbgz_17256/20200617/t0035_13883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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