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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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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一家食品企业在经销商订货会上推广新品。现场人员打开大包装,把饮品倒进小纸杯,杯子旁只摆着“新品免费品尝”的牌子。有人问是否含乳、有没有加坚果,工作人员凭记忆回答;另一名员工又拿来一袋同口味产品,直接续倒进原来的壶里。活动结束后,空袋丢了,剩余饮品全部倒掉,谁也说不清哪一时段使用了哪个批次。
这是一个假设场景。风险并不只在“小杯没有贴完整标签”,而在企业失去了从原产品到现场入口食品的对应关系。免费试吃同样要保障食品安全,但不能把所有试吃杯一律当作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也不能把所有活动都写成必须遵循同一个留样克数和时长。先确定活动形式,再把来源、分装、告知和异常处置接起来,才是可执行的方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把免费提供商品的试用等方式纳入安全保障范围。食品由企业提供,因“不收钱”就不查保质期、不管器具卫生,没有依据。参加人员是渠道客户,也不能成为忽略入口食品安全的理由。
另一方面,《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是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时,容器、外包装上的相应标示要求。一次性现场品尝、现场销售分装产品、提前封装成小份并对外提供,可能涉及不同的经营形态。不能只看到纸杯就跳过判断,把销售散装食品的全部条目机械贴到每只免费试吃杯上;也不能用“这是活动”掩盖实际销售或预先包装的安排。
企业准备活动方案时应交代:产品在哪打开,是否经过调制,是否现场收费,是否让来宾带走,谁负责分装。涉及现场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的问题,还要结合实际加工方式、场所和当地要求核实,不能用一张活动签到表替代。
分装杯面积很小,信息却不能只靠员工记忆。可以在取用位置设置清晰、对应具体产品的说明牌,旁边保留可核对的原包装资料,说明产品名称、主要配料、需要注意的食用信息,以及本次使用的产品批次和有效期。若有依法应标示的致敏物质信息,应按适用规定执行;即使某项提示并非此类活动统一的强制标签项目,对已知可能影响食用选择的信息,也不宜隐去。
这里的重点是“对应”。同一个展台既有含乳款又有植物基款,不能摆一张综合介绍,任由来宾猜测手里是哪杯。调制时加入牛奶、果酱或其他辅料,说明牌也不能继续只描述原液。员工拿不准配料时,应查已审核资料,而不是回答“应该没有”。
包装上的食用方法、储存条件和不适宜人群提示,也应结合现场情形传达到位。说明牌距离取用点太远、字体小到难以辨认,或者被宣传画遮住,并不能证明已经有效告知。宣传“低糖”“无添加”等内容时,还应核对具体产品依据,不能把某一款的结论扩展到整个系列。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要求食品生产经营的场所、人员和相关器具满足相应卫生条件,直接入口食品所用器具等应符合安全要求。小纸杯的采购来源、食品接触适用性和存放方式,实际比给每只杯印一个精美标识更重要。分装人员、操作台、供水、保温或冷藏条件,也都要符合产品和现场操作的需要。
一种便于复核的记录方式,是按每次开袋或开桶填写简短清单:原产品名称与批次,打开时间,使用的分装容器,操作人员,开始与结束提供时间,剩余量如何处理。不同批次不要无记录地接续混入同一容器。确需调制或组合时,应把各项原料和对应批次记下来,否则出现问题后很难缩小范围。
原包装可以保留,也可以拍摄清晰照片并与记录编号关联,但照片必须看得见批次、期限等关键内容,不能只拍正面商标。工作人员把袋子拍完就丢掉,也未必满足企业处理异常所需的证据保存安排。活动负责人应事先确定保留哪些实物和资料、由谁保管,避免收场时统一当垃圾清走。
实践中容易出现两个相反的说法:“试吃不是餐饮,不用留任何样品”;或者“只要有人吃东西,就依法必须每款留同样数量、保存同样时间”。两种说法都太宽。
食品留样的强制要求有具体适用范围。有关餐饮服务规范及官方说明针对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中央厨房和特定规模聚餐等情形提出要求,不能脱离活动性质直接套用。食品企业的渠道试吃如果同时构成相应餐饮或集中供餐情形,就要进一步核对适用规范;如果不属于统一强制范围,也可以基于风险管理保留样品,但应说明这是本次活动的管理措施,不能冒称所有试吃活动都有同一法定标准。
需要保留什么样品,还应考虑争议是什么。仅保存一袋未拆封产品,能够帮助核对原产品,却未必反映现场兑水、加入辅料、温度失控后的食品状态。按专业要求保留现场提供的样品,并与原批次建立联系,往往更有针对性。容器、标识、储存条件、保管人员与调取权限应事先安排,不宜等参加人员不适后再临时补做一份“留样”。
有人反映不适,应及时提供必要帮助,记录食用时间、所取产品和相关情况,停止继续提供有疑问的产品,保存原料、现场样品及分装记录,并依法依实际情况履行相应报告、处置义务。不能只让销售经理在群里说“保证不是我们的食品”,也不能在证据未明时直接认定是某一种配料导致。
现场记录不是为了推卸责任。它应帮助判断问题来自原产品、分装环节、辅料还是储存条件,使处置范围有事实依据。如果一场活动用了三个批次,却只记了一个总销量,后来即使有产品检验报告,也不容易证明报告覆盖实际入口的全部食品。
佛山食品饮料企业组织经销商试吃,建议把责任分配落到活动前的交接表:质量部门审核产品和告知内容,现场负责人管理分装与批次,渠道人员按确定口径介绍,收场人员按清单保留证据。外包活动公司参与,不意味着企业可以不管自己提供的食品;对方承诺“负责一切”,也不能替代现场核查。
最值得试演的环节,是让未参加方案制定的员工接手一次开袋、换批和收场。如果他无法从桌面资料回答“这杯是什么、何时分装、对应哪个批次、剩余样品在哪里”,方案还没有真正落地。先修正这个断点,再讨论宣传物料,会更接近客户安全和企业可追溯的需要。
孟翔律师在广东佛山执业,任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获兰州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关注食品企业渠道经营、合同履行与日常合规中的具体责任安排。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https://gxs.pingliang.gov.cn/zfxxgk/fdzdgknr/zcjd/sjzcjd/art/2025/art_c7c32dfcb9c14ca9acce3ed581b209b7.html)、[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https://www.sipac.gov.cn/szgyyqscjgj/xfwq2/202407/84c706de16ba417685f8b7f80e8e2a6c.shtml)。留样适用范围可参照[北京市食品安全官方问答](https://www.beijing.gov.cn/hudong/bmwd/jsjbmyyt/2022jmwd/spaq2022/spaqwt2022/202210/t20221027_2845850.html),并结合具体活动核对现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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