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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租赁包含行车使用,设备年检不合格停用期间企业能否减免租金?

作者:孟翔律师     时间:2026-10-07    来源:孟翔律师

租赁厂房包含行车使用,设备检验不合格导致停用,承租企业可能有相应减租、延长租期或违约救济的依据,但不能自动免除整个厂房的全部租金。先确认行车是否属于出租方承诺提供的租赁设施,停用原因由谁负责,以及企业哪些约定用途实际受阻。租金争议尚未解决,也不能继续使用依法应当停用的设备。

一检验报告先对应到具体设备

假设佛山一家重型加工企业租用带行车的厂房,设备检验发现问题,需整改后再确认能否恢复使用。企业认为大型工件无法转运,应免租;出租方认为办公、仓库和其他设备仍能使用,要求照常支付。这个假设应先核对报告中的设备编号、问题项目和处理要求。

现场所称“年检”,在法律和技术文件中应查清究竟是定期检验、自行检查还是维修后的其他查验。不同设备的检验要求和周期需按适用规则核实,不能将“行车”俗称对应的所有设备一概认定为每年同一检验周期。

对于属于特种设备范围的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对定期检验和合格有效期作了规定;未经相应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应继续投入使用。企业要先落实停用与现场安全管理,再处理维修及租金事项。[特种设备安全法](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3/art_ad5e293574484b48b45047ee0ede6099.html)

检验期限已过但尚未完成检验,与按期检验发现实际缺陷,责任原因可能不同。前者要查申请检验和配合安排,后者要查维护、使用及缺陷形成过程。仅凭“不合格”三个字,尚不能证明出租方或承租方必然承担全部损失。

二写在交接单上的设备,是否包含在租赁承诺内

合同设备清单、租赁广告、看厂房时的说明及交接照片,可以帮助判断行车的给付范围。合同注明附带行车正常使用,与只允许承租人另行购置设备,有明显差别。出租方说“没有单独收设备租金”,不能直接排除其提供可用设施的合同义务。

也要核查设备是否另属第三方,出租方承诺的是移交现状还是持续保障特定用途。若企业签约时已经明确同意自行改造、检验后投入使用,就应按该安排分析,不能只凭设备位于厂房内推定全部维修由出租方负责。

《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要求出租人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第七百一十二条以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为原则,同时允许另有约定。[民法典](https://www.mee.gov.cn/home/ztbd/2022/sthjpf/fgbzjd/202405/t20240513_1073122.shtml)

维修分工应细读到项目。日常润滑、易损件更换由承租方负责,不一定涵盖主体结构、主要部件修复或历史缺陷。笼统写“承租方负责维护”,也不能省略对条款范围和双方实际履行的解释。

三合同分工要落实到安全管理与维修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对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设有安排,并保留法律或双方另有规定、约定的情形。第二十八条还限制出租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等设备。不能因为租约写了“承租人自行管理”,就把不符合出租条件的设备继续交付使用。[特种设备安全法](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3/art_ad5e293574484b48b45047ee0ede6099.html)

承租企业也需对照实际使用行为。超载、擅自改装、没有履行约定的保养,若与缺陷有关,会影响责任分配。《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明确,因承租人过错需要维修时,出租人不承担该条前款的维修义务。不能把承租方造成的损坏,全部写成出租方未保持用途。[民法典](https://www.mee.gov.cn/home/ztbd/2022/sthjpf/fgbzjd/202405/t20240513_1073122.shtml)

整理资料时,可按设备编号连接进场交接、上次检验、日常维护、异常报修和本次报告。出租方收到报修后是否及时安排,承租方是否提供了检修空间和停机配合,也要一并记录。任何一方阻碍合理整改,都会使停用期间的计算更有争议。

四减租范围,要从不能使用的用途算起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维修影响承租人使用时,应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适用到具体争议,还要结合维修义务、原因和使用影响,不能只因发现设备问题就套一个固定比例。[民法典](https://www.mee.gov.cn/home/ztbd/2022/sthjpf/fgbzjd/202405/t20240513_1073122.shtml)

企业应说明行车在生产中承担什么工作:哪类工件必须依赖它,哪道工序停止,是否存在其他安全可行的搬运安排,以及厂房其他部分是否仍正常使用。合同单列设备租金时,可作为核算依据;未单列时,单纯按设备占地面积分摊,也可能忽略其对整条生产线的作用。

停用开始与结束日期应有材料支持。检验发现问题的时间、实际停止使用的时间、维修完成以及满足恢复使用条件的时间,不一定完全相同。不能把报告日期之前仍在正常生产的期间全部列入减租,也不能把因承租方另作商业安排延迟复产的时间一概交由出租方承担。

合理替代费用可另行核实,例如委托外部进行必要转运,但不能与已主张的同一损失重复累计。营业额下降只能说明经营结果,尚需证明与该设备停用的联系。原本缺少订单、其他设备同时故障等因素,也应如实区分。

五提出减租请求,不宜直接停付全部款项

企业可以书面列明停用事实、责任依据、拟减租期间和金额,并请求出租方确认整改期限。双方可先处理无争议租金,保留争议部分。单方把整月租金全部扣掉,若最终缺乏依据,可能反过来形成欠租争议;第七百二十二条对无正当理由迟延付租后的催告及解除作了规定。[民法典](https://www.mee.gov.cn/home/ztbd/2022/sthjpf/fgbzjd/202405/t20240513_1073122.shtml)

如约定用途长期无法实现,是否需要解除租约,应另行评估对应的法定或合同条件。短期整改、部分用途受限与整厂持续不能使用,处理范围会不同。搬离厂房、停止设备使用和解除合同的通知,也应各有明确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用一条“设备不好用”的消息代替全部手续。

六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孟翔律师(个人唯一电话及微信号:13923202036),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长期关注工业厂房租赁与制造企业合同风险。

行车停用后,企业宜同步保留设备报告和生产受阻记录:前者解释为什么不能使用,后者解释停用究竟影响了哪些租赁用途。再将设备清单、维修分工和通知记录补齐,按可证明的期间与范围提出减租请求。安全停用不能等待对方认账,租金结算也不能只凭生产负责人一句“整个厂都没法干”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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