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Online Consulting联系我们
Contact Us孟翔律师
13923202036
178146731
178146731@qq.com
14406201210024157
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越秀星汇写字楼六楼
医院买到仪器后发现必须另购专用校准品,报价中却没有说明,能否调整合同要看遗漏了什么。供应商原已承诺包含相关费用的,应先核对其履行是否完整;合同未包含、但双方愿意调整的,可以协商变更;涉及重大误解或欺诈的,则须审查撤销条件。仅因后续预算超支,医院不能当然单方降低设备价款。
假设佛山一家医疗机构采购检验仪器,设备交付后,科室发现日常使用离不开专用校准品,且供应商只在交货培训时提供价目表。医院认为低设备价掩盖了后续开支,供应商则称报价从未承诺终身耗材免费。这个假设中,双方争论的可能是不同时间、不同范围的成本。
科室应先确认校准品具体用途、预计使用频率、保存及开封期限,是否只能使用指定产品,以及该限制来自设备设计、技术要求还是销售安排。不能仅因销售人员说“最好用原厂”,就认定绝无合规替代;也不能为节省费用擅用未经确认的替代品,影响设备性能或诊疗安全。
成本估计应把首期随货用品、定期补充用品与偶发维护消耗分开。仪器安装时有一套校准品,不表示以后无需购买;反过来,说明书写有校准要求,也不当然证明医院已在订约前获知价格及供货限制。技术依赖和商业披露需要分别找证据。
采购部门可以回到三个节点检查:发出需求时,有无提出长期运行成本上限;比较报价时,供应商是否填写对应栏目;签约前,专用品说明和价格是否实际交付。
“设备总价”可能只指设备、安装和首期培训,也可能按采购需求包括一定期间的配套用品。应连同需求书、报价附件、答疑及最终合同一起读。销售演示中说“无需额外采购即可正常投入使用”,与“后续所有校准费用均包含”,含义不完全相同,要结合演示条件及承诺期限判断。
有时供应商在文件末尾放了一份另售产品清单,但具体价格由后续报价决定。医院已经知道需要另购,与已经知道将承担多少费用,也有差别。若争议是价格风险未作安排,就不能把它改写成供应商完全隐瞒配套依赖。记录应忠实呈现医院已经知道的内容,不能只留下不利于对方的片段。
手册交付时间尤其值得核对。合同成立前收到并实际用于技术评审的手册,与交货培训后才收到的手册,不能互相替代。文件创建日期早,不等于医院收到得早;需要邮件附件、下载记录、评审引用或双方签收来连接实际披露过程。
如果合同明确包括两年的校准品供应,设备交付时却要求全部另购,问题应从原合同的供应范围切入。医院可以要求对方按约定履行,并依据具体违约情况提出相应请求,不必为了“调整合同”先承认这些项目原本不在价格内。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要求交付符合约定及质量说明的标的物。仪器具有某项检测能力的承诺,是否包括实现该能力所必需的配套,应结合合同和说明判断,不能因设备能够开机就认定全部义务已经履行。[民法典](https://www.mee.gov.cn/home/ztbd/2022/sthjpf/fgbzjd/202405/t20240513_1073122.shtml)
如果医院明知校准品另购,后来只是使用量超出预测,需先核实预测错误来自哪里。医院自行估计业务量和供应商保证固定年成本,责任依据并不相同。设备质量合格也不会自动消除已作出的费用承诺,费用预测不准同样不能自动变成设备质量不合格。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允许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合同。降设备价、赠送一段期间的校准品、另定价格上限,均可以作为协商方案,但需明确总价、期限、用量条件与超出后的安排,不能只写“优惠支持”。[民法典](https://www.mee.gov.cn/home/ztbd/2022/sthjpf/fgbzjd/202405/t20240513_1073122.shtml)
若医院主张供应商在关键使用条件上造成重大误解,或以故意隐瞒使其违背真实意思采购,应对照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审查。需要说明被遗漏的事项为何足以影响采购选择,而不只是证明后来不满意。已经评估的其他仪器、当时预算与评审记录,能帮助解释:如实披露后,医院是否会选择另一设备、拒绝采购或提出不同报价条件。
采购人员没有主动问到全部成本,不当然排除欺诈;供应商没有主动列出所有未来花费,也不当然构成欺诈。是否应当披露、遗漏的主观及客观情形、医院因此形成的认识和作出的决定,都要查明。
撤销须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并注意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期限。重大误解的行使期限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九十日;欺诈一般适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另有行为发生起五年的最长期间等限制。普通的沟通或投诉不能当然替代法定行使方式。[民法典](https://www.mee.gov.cn/home/ztbd/2022/sthjpf/fgbzjd/202405/t20240513_1073122.shtml)
还应避免把订约时就存在的专用品依赖,一律当成第五百三十三条的情势变更。该制度涉及订约后基础条件的重大变化等要求,原有成本被漏算或未披露,不能仅靠“如今负担太高”满足条件。
医院可让技术、采购、财务共同列明设备价、约定包含的用品、另购数量依据、有效期导致的损耗、供应可替代性及预计停机影响。用量应采用有依据的测算,并将实际发生与未来估计分列。几年的预算总额可以用于说明决策影响,不能不加证明就全部作为已经发生的赔偿损失。
属于依法受采购程序约束的项目,还要核实调整权限和程序,双方签字不代表可以任意改变成交条件。涉及继续检测或诊疗安排,应先由机构制定适当衔接措施,保留应急采购理由与费用记录;不要为扩大索赔金额故意停用本可安全使用的设备。
孟翔律师(个人唯一电话及微信号:13923202036),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长期关注合同商事纠纷及企业采购风险。
提交咨询材料时,建议把“供应商何时说过什么、医院据此作出哪项采购选择、实际新增哪笔必要支出”逐项对应。设备总价之外的成本,不宜只用一个金额概括。查明是少交已承诺的配套、双方可协商的价格安排,还是影响订约意思的关键遗漏,才能选择相应处理路径,同时照顾医疗机构的连续运行需求。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粤ICP备160526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60602001282 Copyright © 2016 www.fszm365.comAll Rights Reserved.
手机:13923202036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64号德宝酒店写字楼十楼2区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