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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企业替关联公司开票却未收货款,刑案中怎样核查是否存在真实代理采购?

作者:孟翔律师     时间:2026-10-05    来源:孟翔律师

电子企业为关联公司开票但尚未收到货款,要核实际交易关系,不能先用资金是否到账作单一判断。企业可能是买入后转售,也可能仅受托采购,或者只是被安排进入开票链。应查谁向供应商买货、谁承担付款和质量责任、货由谁接收以及发票对应哪项真实业务。存在实货与存在真实代理,都不能自动证明任何主体均可开具全部货款发票。

一先画交易关系,不先凑齐三张单据

假设佛山电子企业甲替关联公司乙安排元件采购,供应商直接把货送到乙的工厂。甲随后向乙开票,乙未付款,双方称以后统一内部结算。调查此时需要辨明甲做了什么,而不是只寻找一份物流单和一张付款截图。

一种可能是甲自己向供应商购买,再向乙销售,承担真实买卖责任;直接送到乙处并不当然否定这种交易。另一种可能是甲仅代乙联系供应商,提供采购服务,货物买卖本身由供应商与乙发生。还有一种可能是甲没有实际参与,却被要求借用名义开票。三种关系的业务与税务处理不能混同。

确认时看签约、议价、风险和责任的真实安排,不只看文件上写“代理”。谁可以要求供应商返工,谁负责付款,出现缺货向谁追责,通常能帮助辨认交易。没有书面委托,也不必立即否定真实安排,但需用当时往来和实际履行证明,不事后补造合同日期。

二一项售后索赔,往往能检验交易模型

先看元件出问题时,乙向谁提出索赔。甲若以自己的供货责任补货,再向上游追责,可能与转售结构相符;甲仅协助乙联系供应商,费用亦按采购服务结算,则应继续核服务结构。售后动作只是检验模型的一项证据,还要与订货、议价和付款义务一致,不凭一次代为处理投诉就确认整批买卖。

同一采购员使用甲公司的邮箱,也可能按乙的真实委托联系。应说明他代表哪家公司、支出由谁承担、能否自行决定采购条件。共享人员不能让两个法人自动合成一个交易主体,也不能为了让票据抬头好看,就把乙原来的采购文件改为甲的购货文件。

委托代理关系在民事上真实,也不自动决定票务应怎样处理。需结合真实应税交易及适用规则核开票主体、内容和金额。只提供采购服务的,不应未经审查就把全部货款当成自己的销售业务;买入转售的,也要证明这一环确实存在,不能用“集团统一操作”带过。

三直送安排下,谁负责多送、少送和退回

直接发货并非一个脱离合同的孤立动作。取最初的直送指令,查供应商知道接收仓属于乙,还是将乙作为甲指定的收货地点;货少了由谁补足,乙退回由谁安排和负担。这些问题帮助解释物流为何不经过甲,而不是为了机械凑一条甲入库记录。

元件型号相近时,用供应商批号和乙的领用记录识别对应采购。换货后新批号与原采购之间应能解释,不能拿后来到厂的另一批货覆盖原来不存在的交易。某张票对应多个交货批次,或者一个批次分多次结算,也需要说明,不因数量形式不完全相同就先作结论。

仓管签字的通常是收到几箱什么物料,并不当然了解集团采购关系。对外合同和内部委托还需要采购、财务等原材料支撑,不让一个收货签名承担交易模型的全部解释。

四甲账上的应收,是货款还是代垫款

以甲已经向供应商付钱为例,这笔支出可能对应自己的采购,也可能是为乙代垫。前一种还需解释甲对乙的销售,后一种则应说明代垫及服务报酬怎样形成。乙的账目有无对应义务、金额如何核定,比只展示甲付款截图更能区分。

相反,甲暂未支付上游也未收到乙款,不自动说明交易为空。信用交易可以形成真实债权债务,但应有当时的订单、账期及结算依据。如果双方长期不确认应收应付,甲只领取所谓开票手续费,就要查这种费用实际换取什么,不用“集团往来”概括。

《增值税法》第28条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涉及收款、取得索取凭据以及先开票等情形;因此未到账本身不证明没有应税交易。但有纳税申报也不自动证明业务内容真实。法第16、34条分别涉及抵扣凭证与依法开具使用发票,应与真实交易相衔接。[增值税法第16、28、34条](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37365/content.html)

内部抵账也必须有真实基础:抵了谁的哪项债务,由谁同意,抵前抵后余额是多少。借款和股东资金不宜临时改成采购价款。后来在关联账户间转一圈钱,不能代替原买卖,也不能以人为流水使原虚假开票变成真实交易。

五刑事核查,票种与抵扣不能省

区分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或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及其余发票。不同指控有不同构成和标准,不能所有票据都称同一种虚开罪。

2024年危害税收征管刑事司法解释第10条列明无实际业务、有业务但超过应抵扣对应税款、对不能抵扣业务虚构主体等情形。真实货物存在,只回答部分事实,不排除应抵扣范围或主体仍有问题。

该条还规定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有关情形不以该罪论处,两项条件不能只取一项。没有抵扣损失仍可能涉及其他责任,不能写成一切开票均合法。其他发票应按第12、13条等另行核,不把专票规则无条件移用。[解释第10—13条](https://guangxi.chinatax.gov.cn/xxgk/zfxxgk_22500/fdzdgknr/zcfg_22514/zcwj_22515/202403/t20240319_398943.html)

抵扣资料应说明实际使用而非仅有一张票。取得票后未用、已经抵扣、依法纠正处理,分别核真实记录。对原开票指令,辨明是按真实销售计价,还是仅按乙需要的税额配票;不同指令关联的主观事实不同。同属关联公司不是共同故意的替代证明。

六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解释代理采购,最有用的是一条能回到原采购决定的真实路径:委托目的、供应商确认、谁承担责任、货物批次和实际结算。资料不足的环节如实列出,先厘清关系,再核发票,不倒过来为了保住现有票据临时重构交易。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长期关注刑事辩护及涉企刑事风险。关联采购的分析应同时考虑业务、资金与税务事实,既不以未收款替代犯罪证明,也不以一批实货覆盖不真实的开票主体。

七常见问题

货由供应商直接送乙,甲就不可能有销售吗?

不当然。真实买入转售也可能直接发货,需查合同责任及实际履行,不仅看是否进甲仓库。

证明有真实委托,就可以开全部货款发票吗?

不能直接推论。需区分采购服务与货物销售,按实际业务核开票内容和主体。

现在补转货款,能证明以前的票都真实吗?

资金记录须真实解释。事后转账不能替代原交易,不应制造循环流水来填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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