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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原料验收员故意隐瞒农残报告,未流入市场的在制品如何计入案件数量?

作者:孟翔律师     时间:2026-10-04    来源:孟翔律师

未流入市场的在制品,不能一概从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中排除,也不能按整个订单预计产量全部计入。应先核原料报告对应哪一批、实际投入哪些生产过程、有关食品达到什么状态,以及是否满足具体罪名的条件。查封隔离的数量、依法认定涉案食品的数量和已经销售的金额,必须分清。

一一份异常报告,先确认它究竟检了什么

假设三水一家食品饮料企业的原料验收员收到农残异常报告,却向生产部门表示可以领用。调查时部分原料仍在仓库,部分进入配料罐,部分已经灌装但未出厂。不能仅按采购总量或全车间库存形成一个案件数量。

报告首先应与送检样品及采购批次对应:谁取样、取自哪一包装或批次、封样如何、检测日期和方法是什么。客户转来的报告、供应商自检报告与依法取得的检验材料,需审查各自来源和证明内容,不能只截取不合格三个字。

核农药具体项目、结果单位、检出限和所采用的标准类别。有检出不一定等于超过限量;某种原料限量与加工食品的适用标准也不能随意互换。报告只针对一个样品时,其能否代表其他包装或不同来源批次,需结合取样方法与其他证据判断。

员工故意隐藏真实报告,是重要事实,但不能补足报告本身没有证明的内容。报告若仅提示进一步复检,与已经作出明确不合格结论,员工接收到的信息可能不同。保留原文件、邮件及接收时间,避免事后把更新版结论倒置为他当时已经知道的结论。

二原料流向要按实际批次展开

将已隔离未领用、领用后退回、投入生产、在制、成品及已销售分别清点,注明数量单位、日期和位置。采购一吨原料,并不表示一吨全部用于当前查获产品;原料被多个班次分用,也不能因为生产日期相同就认定在同一批。

查看领料单与称量记录、配料版本、罐次、生产转换及清线记录。手工领料单写了十袋,实际袋重、剩料和退料仍要核;系统默认扣料可能与现场投料不同,不能只依据理论配方推算实际犯罪数量。

原料混用会使识别困难,但不是可以放弃追溯的理由。核合法原料混入的比例、不同罐次是否相通,以及返工或回流情况。不能因为某罐检测异常,就把与它没有流转联系的所有生产线一并认定为涉案;也不能因混合后浓度变化,便自行宣称异常原料已经变得合法。

现场记录最好同时保留称量设备和清点过程,说明容器皮重、残留及抽样所消耗数量。不同节点的同一物料不能重复累计:原料入罐后再灌装,不能将投入重量与最终成品重量简单相加成两批犯罪数量。

三未上市不等于没有生产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评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并要求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等相应条件。不是只有消费者已经吃到、已经出现伤害,才可能存在刑事责任。

但生产线启动不等于任何在制状态都当然满足全部犯罪要件。有关物料属于待处理原料、工序中的食品还是已经生产的食品,实际采取了何种行为、危险条件如何证明,都应具体说明。涉及犯罪预备、未遂或既遂的判断,不能只凭厂内物料统一被称为半成品作结论。

核查在制品不是让企业继续加工来验证其最终会不会合格。可疑物料应依法停止使用和隔离,样品及资料由适当程序保全;是否可采取后续处理,由具体食品安全要求及主管部门依法评估,不自行通过混料、转售或改变用途消除问题。

已经出厂但尚未被消费者食用,也与仍处于车间不同。应核实际交付、退货及召回范围,不能因客户未付款便称尚未销售,或因未收到投诉便断言没有危险。

四农残超标与刑法危险条件,不是同一结论

食品安全法禁止相应超限量食品的生产经营,但行政不合格与刑事犯罪构成仍需分别判断。相关司法解释将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等情况纳入第一百四十三条危险条件的审查;不能把任何微量超标直接写为该罪已经成立。

常规农药残留与使用禁用农药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也不能混为一谈。是否适用第一百四十四条,应核具体物质、禁用规定、生产使用或销售明知等事实,而不是见到农药名称就当然认定有毒、有害食品罪。

原料检测能否证明在制食品的状态,需要结合工艺和样品判断。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时,司法机关可依法结合鉴定、检验及符合要求的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和其他证据认定。企业自行写一份会被高温去除的说明,不能替代可靠的专业依据;反之,检验材料的样品来源及推断范围也应接受审查。

原料采购、工序控制和停止生产义务,应依食品安全法律执行,不以暂时尚不能确定刑事罪名为由继续放行。及时采取控制措施是防止损害的工作,与对此前行为依法定责并不矛盾。

五数量、货值和销售金额分别列示

核查表应说明每个数值为什么进入计算。现场查获五百公斤在制品,是一个重量事实;对应预计零售额、已签订单额或实际回款,是另外几种金额。不能直接用最贵的成品零售价乘在制重量,得出所谓已经销售金额。

不同罪名对金额的作用不同,涉及量刑、罚金或其他评价时,应依适用条文明确口径。对未售或不同工序食品的估值,须核其具体状态、可证明价格及依法采用的方法,不能把行政处罚中的货值金额当然替代刑事生产、销售金额。

假设同一罐物料后来装成一千瓶,其中八百瓶仍在库、二百瓶已经发出,应先核瓶装净含量、留样及损耗,再分别列示流向。不能将整罐重量、全部瓶数和客户收货数量重复累加,也不能把已经召回的二百瓶从其原有生产、销售事实中抹去。召回时间及实际效果应另外记载。

对无法确定部分,说明证据缺口及合理核验路径,不用理论最大产能补齐。这有助于既识别真实受影响范围,也避免让实际无关产品进入案件金额。

六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验收员隐藏报告后,须审查其具体认识、职责及行为作用:他是否知道所检批次、是否参与放行、生产负责人是否另有信息。故意隐瞒不意味着所有产品和人员责任已经确定;没有签放行单也不当然排除其实际帮助作用。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仍应按各自要件核查。

孟翔律师在广东佛山执业,关注涉企刑事案件中的检验依据和责任范围。三水食品企业处理此类风险,可把原报告、真实投料与产品流向连起来,先控制风险,再依法说明哪些数量已证实、哪些仍待检验,不把刑事辩护做成否认全部异常,也不以扩大数量替代证据。

对已上市食品,依法评估并履行停止经营、召回、通知和报告要求;对在制及留样,记录隔离与处置过程。不补造合格报告,不要求员工统一说没见过原报告,整改档案写明真实日期。

七核查依据

核查日期:2026年10月4日。未对具体农药限量、去除率或在制品统一估值作技术推定。

  • [《刑法》](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5/art_890f1333b6284c3cbb225c3cd2647c4b.html):第一百四十三、第一百四十四、第一百五十条。
  • [危害食品安全刑事司法解释](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39531.html):第一、五、九至十四、二十三、二十四条,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食品安全法》现行文本](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3/art_6bff4ef87291497fa72949e1fc88efb5.html):第三十四、四十六、五十至五十二、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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