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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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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加工厂把边角料款抵扣加工费,客户否认回收数量时,先别争“废料到底值多少钱”。把同一批原料的入厂重量、合格成品交付重量、工艺损耗和实际分拣回收的边角料逐项对上,再查边角料按合同归谁、由谁处置、回收价如何确定。成品比来料轻的差额,不会全部变成可出售边角料;厂方说已回收多少,也不能只凭一张自己制作的月报让客户认可抵扣。
设想南海一家五金厂接客户提供的不锈钢卷材,冲压成若干配件。合同约定厂方收加工费,边角料回收价款可抵部分应付费用。月末厂方称已回收2吨边角料,客户说自己只签收过1吨处置记录,拒绝按厂方数额抵扣。双方先核入厂卷料重量、每批投料、成品件数和单件理论净重,而不是直接拿整个月的两张汇总表相减。
工艺会形成冲孔料、剪切边、料头、样板和粉尘损耗,也可能有工装调试报废件。有些残料还能回用下一批,有些混入不同材质后只能低价处置。分类和称重应记录批次、材质、桶号、时间、去皮重量及称重人。若只给一个“废料合计2吨”,无法辨认其中多少来自该客户供料,也无法解释另有其他客户材料同车出库的情形。
对账可以先写一个数量关系:某批入料重量,减去合格成品实际用料、已返还客户的余料、约定工艺损耗与可核实报废件,剩余应与可回收边角料及其库存变动接近。这个关系用来发现缺口,不是自动计价公式。尤其不要把设备切削挥发、不同批次之间的可回用料和称重误差都塞进“厂方已回收”。有明显差额时,先复查过磅原单与叉车出入库记录。
客户来料加工时,《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五条关于定作人供料及承揽人检验义务,可作为材料交接的基础。边角料归属仍应看加工合同与技术附件:有的约定客户全部领回,有的约定厂方代售后抵费,有的约定由厂方自行处置并以较低加工单价反映其价值。合同若没有写清,不能因为边角料堆在厂区,就自动认定厂方取得所有权。
若边角料属客户,工厂代为回收出售,出售单据、实际回款和合理处置费用决定应向客户结算多少;若双方已同意厂方按固定单价收购,则要核何时完成交付和数量确认。厂方自用余料而未外卖,也不意味着其价值为零;反过来,厂方尚未收到第三方废料商货款时,是否可抵应付加工费,要看双方约定是“回收即抵”还是“销售回款后抵”。
客户说只认可1吨,也应拿出相应签收与库存记录。若其员工每周现场装走废料,或在系统里多次批准出库,只否认月报签字可能解释不了实际数量。厂方也应保存客户人员的出库权限、车牌和称重小票,别把“客户来过仓库”当作已经认可全部回收量。
加工费先按合格成品数量、合同单价、返工和已付款核出;《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关于承揽报酬支付的规则,还要结合工作成果交付与约定付款节点。边角料价款则按对应批次确认重量、材质等级、约定单价或实际出售净价核出。两条线都明确后,再谈抵扣。把边角料价值混入加工单价、又在月末另扣一遍,会产生重复让利。
若双方都是到期金钱债务,且没有不得抵扣的约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了同种类债务的法定抵销与通知规则。若一方只是单方估算边角料重量、客户尚未确认且合同还约定“双方签字后抵扣”,要先把数量与价款争议解决。平台或工厂系统显示负数,不等于双方已完成有效结算。
可采用“确定部分先结、争议部分待核”的做法。例如加工费10万元,双方确认可抵边角料净价1万元,另有8000元对应的数量尚有争议。在没有其他到期扣项的前提下,至少先核9万元的加工费余额;剩余8000元不必把整笔10万元全部冻结。具体付款方向取决于合同谁应收加工费、谁拥有边角料价值,表格必须写清,不能用一个负号掩盖方向。
每批投料结束,可让仓库、生产和客户驻厂人员确认一次边角料分类和净重。客户不派人来,工厂可按约定发出带原始过磅单、照片和可复核期限的通知;若合同没有约定沉默视为认可,不能直接把未回复当作客户同意。出库给回收商时,应保留回收商名称、车牌、出门证、发票与实收款流水。
争议已经发生,先请双方共同选取仍在仓的同型号料进行工艺损耗复测,并核过往没有争议的月份平均比例。但平均比例只能辅助解释缺口,不能覆盖已有的具体批次称重记录。涉及其他客户材料混放的,先把这些批次排除,避免为了做平总账而把不属于本客户的废料算进来。
佛山五金加工企业要用边角料款抵加工费,孟翔律师建议保留两套原始账:一套证明客户来料怎样变成成品和不同类型残料,另一套证明残料归谁、谁卖、卖了多少钱。抵扣之前,先确认双方各自的到期金额和通知流程。没有批次称重,只凭“成品少了多少重量”主张回收价值,容易把正常工艺损耗误算成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第七百七十一条、第七百七十五条、第七百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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