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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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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材合同约定按理论重量预结、按过磅重量月结,数年后发现“少收了一大笔”,不能直接用总过磅吨数减去理论吨数再乘现在铝价。先按批次确认理论数、双方认可的实磅数及当月单价,再按月扣去预付款、调价、退货和后续补差。最关键的是每月的最终结算表究竟已经确认差额、暂存待补,还是双方在特定月份做了最终了结。长期流水合计可以提示问题,不能替代每笔到期债权的形成过程。
设想佛山一家铝型材厂向门窗加工客户长期供货。订单先按截面长度、支数和理论米重估算金额,客户据此支付预款;月末双方按出厂或到厂过磅实重调整。供货三年后,厂方财务发现过磅总量比理论总量多,却有些月份未收补差。客户说每月结算表都盖过章,旧账已经结清。争议不能靠一句“实重优先”或“签过字”解决。
理论重量可能用于报价、预付款、排产和运输计划,并非最终价款基数;实磅数也可能只是运输计量,合同另约定扣除托盘、包装或允许的公差。需读技术附件和结算条款:取出厂地磅还是到货地磅,净重怎么扣皮,超出允许偏差如何处理。两台地磅数字不同,不能未经约定就挑高值计价。
型材截面调整会改变理论米重。若工厂在某月换了模具或壁厚,仍沿用旧版理论重量预结,差额可能来自设计变更而非客户欠款。也可能是客户临时要求加厚,双方已在单价中补偿,却又准备按重量再补一次。把规格版本与价格版本配对,比单看吨数更能发现重复计算。
批次账应列订单号、规格、支数、理论米重、估算重量、车牌、过磅毛重皮重净重、签收数量、当月取价规则和应收差额。地磅原始单的时间、车牌、货品编号应与送货单相互对应;零散补送和退料要另列,避免把同一车货在发货磅单和到货磅单各算一次。地磅检定或校验记录、装车照片和异常复磅情况,可解释较大的数值波动。
月度账再汇总该月所有批次,减去已经按理论重量预付的款、当月开票结算额、质量扣款、跨月冲抵和已经支付的补差。发票开了多少,不当然证明差额已经收齐;发票抬头、备注和付款附言可能只对应某几个订单。客户若有自己的ERP月结表,厂方应要求导出原始明细及每次人工改数的记录。
例如某月理论预结50吨、双方确认实磅52吨,价格按每吨相同基准计算,表面差2吨。若其中1吨为另行收费的补送批次,另有0.5吨属于包装皮重,待核的未结重量可能只有0.5吨。这个示例只展示核账层次,真实合同可能还含损耗、公差和不同品类价格,不能把一个简单公式当作所有铝型材供货的标准答案。
有的月结单写“本月应付X元,未付款Y元,差异另核”,这种签章未必放弃后续过磅差额;有的写“本月所有重量价款结清,互不再追”,对旧账的影响不同。还要看签字人权限、对账单是否附原始磅单,以及双方后来是否就同月差额再次开票或付款。不能因一张签字页缺少明细,就自动推定厂方永久放弃所有数量异议;也不能把已明确最终结清的月份重新无限追溯。
客户曾按厂方差额表补过几笔款,付款附言若写明月份,可以帮助说明双方认可“理论数仅预结”的惯常做法。反过来,若厂方连续多年发过“已结清”函,追收旧月差额须先解释此前确认的法律意义。新一轮对账函应逐行指出“本月已结多少、遗漏哪批、原因是什么”,避免笼统说“历史差额总计200万元”。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要求买方按约定数额和方式付价款;当结算条款不清时,可先依第五百一十条协商补充并对照合同相关条款与交易习惯。法律提供的是解释和付款依据,过磅数字仍须靠真实可复核的交易记录证明。
每个月差额的付款期限可能不同:合同写次月15日补差,或写季度统一清算,或约定年度最终核定。应按约定确定各笔请求权何时到期。多年往来不等于所有旧月份自动从最后一次交易起算时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起算仍要结合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同一债务分期履行与多个独立月结债务也不能混作一种。
厂方过去是否向客户提出过明确补差请求、客户是否书面同意支付,会影响时效分析。《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列有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等中断事由,但要求能对应具体债务。销售人员说过“以后一起算”,若没有月份和金额,可能难证明覆盖全部旧账。应尽快把各月差额做成可核对的清单并送达对方。
追收方案可以先选证据最完整的几个关键月份与客户对账,把计量口径固定下来,再扩展至剩余月份。客户承认无争议部分的,可先付款;争议较大的过磅记录单独复核。只有把批次数据、月结效力和时效分开,才不至于因一处数字错误拖累全部货款请求。
佛山铝材企业长期采用理论重量预结、实磅月结,孟翔律师建议建两级表:批次表查重量和价格,月结表查预付、补差与最终确认。尤其要找出双方盖章表格里有没有“差异另核”或“全部结清”,并把催款与回款落实到具体月份。长期差额不是一个总数,它由不同到期日、不同规格和不同证据强度的债权组成;先把这些账拆开,追款才有稳定基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五百一十条、第六百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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