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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低报价格申报,哪些情形可能引发走私犯罪风险?

作者:孟翔律师     时间:2026-08-18    来源:孟翔律师

跨境电商申报价格低于境内销售价或市场零售价,并不当然构成走私犯罪。刑事风险主要出现在企业明知实际成交价、应计入完税价格的费用或真实贸易方式,仍通过真假两套发票、境外补付货款、伪造订单支付物流信息等手段逃避海关监管,并达到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追诉标准。价格填报错误、折扣计算争议和海关估价调整,需要与故意低报偷逃税款区分。

佛山家电、家具、五金、服装和汽配企业开展跨境采购、平台零售进口及保税备货业务时,采购价、平台结算价、促销折扣、境外佣金和物流费用可能分散在多套系统。财务看付款,运营看订单,报关代理只收到一张简化发票,信息断层就可能造成申报偏差。若企业管理层另行要求“按固定低价报”“差额走个人账户”,案件性质会发生变化。

申报价格低于市场价,为什么不能直接认定走私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以海关审查确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并依照法律规则加入或扣除相关项目。成交价格是买方为进口货物向卖方实际支付、应当支付的价款总额,既包括直接付款,也可能包括间接付款。

境内零售价还包含仓储、平台佣金、营销、售后、国内运输和利润,不能直接等同于进口成交价。季末清仓、数量折扣、质量瑕疵、长期采购优惠等,也可能使真实成交价低于同类商品价格。

海关对申报价格产生合理怀疑时,可以要求企业说明并提供合同、发票、付款和定价资料。海关不接受申报价并重新估定完税价格,属于价格审查结果;刑事定性还需证明逃避监管的行为、主观故意及偷逃应缴税额。

哪些低报方式具有较高刑事风险

低报案件需要辨别单纯填错数字与有意拆分实际付款、申报单证。后一类案件可重点关注以下做法:

  • 境外供应商出具真实商业发票和低价报关发票,企业只向海关提交后者;

  • 合同约定的部分货款通过个人账户、关联公司或地下渠道另行支付;

  • 将货价拆成“咨询费”“服务费”“技术费”,但费用实际构成取得货物的条件;

  • 同一货物长期按明显偏低的固定价格申报,市场与采购价格变化均不调整;

  • 海关价格质疑后制作虚假折扣协议、补签合同或要求供应商统一口径;

  • 把本应按照一般贸易进口的批量经营性货物拆成个人订单,套用跨境零售进口政策。

这些做法还要与完整资金流、货物流和决策记录印证。某笔付款发生在境外关联公司,不能据此认定属于货款;应查付款原因、会计科目、受益人及其与进口货物的对应关系。

真实成交价应当怎样还原

还原成交价不能只看报关发票。采购合同、订单确认、信用证、银行付汇、境外收款、应付账款、供应商对账和内部成本表,应当放在同一时间线上核对。

商品单价之外,还要识别模具、包装、设计、特许权使用费、佣金、运保费等项目是否依照估价规则计入完税价格。有些费用依法不计入或可以扣除,不能为了计算涉税数额把所有境外支出都归入货价。

关联交易需要审查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企业可以提供相同或类似货物交易、转售价格、成本利润资料说明定价合理性。海关估价方法具有法定顺序,刑事案件中的计税依据也应接受证据审查。

跨境电商“三单”不一致就会构成犯罪吗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强调交易、支付和物流等数据的真实性。订单主体、付款人、收件人偶有差异,可能源于亲友代付、地址变更或平台技术问题,不能仅凭一处字段不一致认定走私。

风险较高的情形是企业批量借用他人身份制造个人消费订单,把实际用于线下销售的货物伪报为个人零售进口;或者虚构交易、支付、物流数据,取得本不应享受的税收安排。

最高检公开研究指出,跨境电商案件需要判断真实消费者、消费限额、贸易方式和实际税款损失。有些“三单”不符并未造成税款损失,可能属于行政违规;企业本无零售进口优惠资格,却组织刷单、集中回购并伴随低报价格的,评价会更严厉。

如何判断企业有无逃避海关监管的故意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要求行为人具有走私故意。企业是否知道申报价格失实、是否希望借此少缴税款,应从决策、执行与纠错过程判断。

采购经理把真实发票交给报关代理,代理录入时少填一位数字,企业发现后及时申请修改,与负责人长期指示按采购价的一半申报,证据意义不同。

应重点调取内部邮件、工作群、报价审批、报关指令、两套发票、差额付款、成本核算和关税测算。海关曾就同类问题作出提示、稽查或处罚,企业随后继续采用相同方式,也可能证明其对申报义务已有明确认识。

员工使用“包税价”“低报渠道”等行业说法,仍需结合上下文解释。有人讨论合法税负测算,有人明确要求隐藏真实货款,不能只凭单个词语定性。

报关代理低报,货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货主委托报关企业办理申报,并不当然转移如实提供资料的责任。货主提供虚假合同、低价发票并要求按指定价格申报,代理明知后仍配合,双方可能进入共同犯罪审查。

若货主提交了真实完整资料,代理为争取客户或获取额外利益擅自低报,货主是否知情需要另行证明。代理报关系统日志、文件传输记录、修改痕迹和费用约定,可以还原责任边界。

企业不要在案发后把全部责任推给离职关务人员。应查其职权、汇报对象、税负收益归属,以及管理层是否批准、默许或在异常发生后继续接受低税成本。

偷逃应缴税额怎样计算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应缴税额,包括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计算以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为基础。

应先确认货物品名、规格、原产地、贸易方式和实际数量,再审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变化可能影响税率,原产地证书能否适用协定税率也会改变结果。

账户支付差额不等于偷逃税额。应缴税额与实际已缴税额之差,才是涉税评价的核心。分批进口、多票报关时,要逐票建立计算表,排除重复统计、退运货物和不属于涉案期间的交易。

达到什么程度会进入刑事追诉

现行走私刑事司法解释规定,自然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十万元以上的,进入相应刑事责任审查;单位犯罪的入罪标准为二十万元以上。不同数额档次对应不同法定刑区间。

刑法还规定,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此时不能只看新一次行为的偷逃税额。

数额计算应有海关计核证明及基础材料支持。辩护审查不能停留在结论数字,要核对每票货物的成交价、调整项目、税率、汇率、已缴税款和归属主体。

单位犯罪与员工个人犯罪怎样区分

企业发生低报,刑事责任不会自动落到所有经手员工。单位犯罪需要以单位名义、由有决策权限人员决定或认可,并为单位谋取利益;单位还应是依法成立、以合法经营为主的组织。

最高检公开研究提出,应实质审查采购销售主体、付款账户、犯罪决定、经营收益和人员权限。负责人制定低报方案,税款利益进入公司,可能按单位犯罪处理,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关务人员超越权限,隐瞒真实情况为个人收取好处费,单位具有真实合规制度且未取得相关利益,个人与单位责任需要分开。岗位名称和报关单签名不能替代对决策与利益归属的证明。

一个佛山家电跨境采购场景

佛山某家电企业从境外采购控制板,合同单价为每件二十美元。供应商按企业要求另做每件八美元的报关发票,十二美元差额由关联公司在境外支付。企业成本系统仍按二十美元入账,负责人在工作群要求“报关资料不要出现真实单价”。

这组事实可能支持有意低报的判断。应进一步核对关联公司付款是否代企业履行货款、低价发票是否实际用于申报、负责人有无决策权限,以及低报造成的偷逃税额。

若十二美元实际是进口后在境外独立完成的售后服务费,且不属于进口货物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企业能够提供服务内容、人员、交付成果和独立定价,完税价格需要按估价规则重新分析,不能只做金额相加。

十一企业发现历史低报后应做什么

企业应停止继续使用有争议的申报模式,封存合同、发票、付汇、报关、订单和会计数据。不要删除境外邮件、让供应商补做虚假折扣文件,也不要把差额付款改记成无法解释的费用。

按商品和报关单建立历史台账,列明真实支付、申报价格、调整项目、税号、原产地、税率和已缴税款。对折扣、返利、模具费及特许权使用费逐项形成书面依据。

需要向海关说明、申请修改申报或处理补税时,应结合具体程序和案件阶段审慎进行。企业内部调查要保留访谈、权限和文件来源,避免在事实尚未查清时作出互相矛盾的对外说明。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佛山制造企业的跨境业务常由采购、财务、运营、关务和外部代理共同完成。企业应建立申报价格核对表,让采购合同、实际付款、估价调整、报关发票和会计成本由不同岗位复核;发生价格质疑时,保留提交资料和沟通过程。

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后,可以按“真实交易价格怎样形成、哪些项目依法计入完税价格、谁决定申报数字、差额税款怎样计算、利益归谁”五条线整理材料。走私风险来自申报行为与逃税故意的结合,市场价高低只是线索之一。

常见问题

1 进口申报价低于国内售价,会被认定为低报走私吗?

不能这样判断。国内售价包含进口后的费用和利润,应核对实际成交价及依法调整项目。只有申报价失实还不足以完成犯罪认定。

2 海关要求补税,是否说明企业已经构成犯罪?

补税可能源于估价、归类、原产地或申报差错。刑事责任还要证明走私故意、逃避监管行为和法定追诉条件。

3 报关行擅自改低价格,企业负责人会被追责吗?

要查企业是否提供真实资料、是否知情或授权、低报利益归属及发现异常后的处理。不能只按委托关系推定负责人明知。

4 企业使用促销折扣价申报,需要保存哪些材料?

应保存折扣条款、适用条件、采购数量、供应商确认、实际付款、同类交易和会计入账资料,证明折扣真实且与进口交易对应。

参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现行关税征管、完税价格审定规则;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如何界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走私行为》;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单位犯罪认定的公开研究。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长期关注刑事辩护、跨境电商合规、走私犯罪和企业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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