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3923202036

律师文集

在线咨询

Online Consulting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 律师名称:

    孟翔律师

  • 手机号码:

    13923202036

  • Q Q号码:

    178146731

  • 邮箱地址:

    178146731@qq.com

  • 执业证号:

    14406201210024157

  • 执政机构:

    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 联系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越秀星汇写字楼六楼

律师文集

佛山商户收到涉诈转账后代为取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怎样认定?

作者:孟翔律师     时间:2026-08-18    来源:孟翔律师

商户账户收到涉诈转账后代为取现,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关键在取现时能否证明商户知道或应当知道款项属于犯罪所得,并且取现行为确实帮助改变资金形态、切断追查路径。真实货款误收赃款后按正常经营使用,与没有交易却收取陌生人转账、立即取现交给指定人员,法律评价不同。发现异常后的沟通、银行警示、取现方式和报酬约定,常会决定案件走向。

佛山五金、家具、建材、物流和批发市场交易频繁,客户让第三方付款、临时更换付款账户并不罕见。资金来自涉诈账户,商户也可能在毫不知情时卷入止付、冻结或刑事调查。办案不能看到“涉诈款进入商户账户并被取现”便直接得出结论;商户也不能只用“这是货款”三个字解释全部异常。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审查什么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制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仍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采用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2025年“两高”司法解释明确,“其他方法”包括提供资金账户、把财产转换为现金、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等。商户账户收款后取现,客观上可能完成电子资金向现金的转换,使后续去向脱离银行流水。

犯罪成立还要有主观明知,并以上游犯罪事实存在为前提。办案机关需要证明相关资金确由诈骗等犯罪取得,也要证明商户在实施取现、交付或转移时对款项性质具有相应认识。

收到款项和代为取现应分两个时间节点

商户收款时可能相信款项来自正常客户,几小时后收到银行电话、客户异常指令或被害人追问,才意识到资金有问题。此后是否继续取现,主观状态已经发生变化。

时间线应至少记录付款约定、到账、客户通知、银行核查、取现预约、柜台或ATM操作、现金交付和报警止付。每个节点上商户知道什么,要由聊天、通话、银行录音及工作人员证言还原。

若取现完成后才得知款项涉诈,事后知道不能反推取现时已经明知。若银行明确告知账户涉嫌诈骗并要求暂停交易,商户仍按陌生人指令分笔取现,警示记录会成为重要不利证据。

真实货款为什么仍要核对交易细节

真实交易是判断商户是否有正当收款理由的核心材料。应核对合同、订单、报价、出库单、物流签收、发票、库存变化和对账记录,确认商品或服务确实存在,价格与数量能够对应。

付款人和合同客户不一致,需要解释第三方付款关系。客户集团内部代付、关联公司结算、亲属代付,可以从历史流水和业务文件印证;临时由完全陌生的个人支付大额货款,客户又要求商户立即取现返还,明显偏离一般交易路径。

真实交易也不等于商户可以忽略后来出现的风险信号。货物尚未发出,银行已经提示涉诈,商户仍提取现金交回客户,取现部分需要单独评价。若已实际交货且货值与收款相当,财物处置和损失关系又会改变。

哪些异常事实可能支持“明知”判断

2025年司法解释要求根据行为人接触的信息、经手犯罪所得的情况、款项种类和数额、转移方式、交易及账户异常,结合职业经历、与上游人员关系、供述辩解综合审查。

商户案件中,以下事实值得逐项核验:

  • 没有订单或货物,账户只被借来“过一下账”;

  • 付款人、联系人、收取现金的人互不相同,商户不核实身份;

  • 款项到账后几分钟内被分笔取现,且刻意避开银行限额或监测;

  • 商户按流水比例收取手续费,报酬与商品利润无关;

  • 对方预先教商户谎称货款、借款,或准备虚假合同应对银行询问;

  • 账户被冻结、被银行警示后,仍更换其他账户继续收款取现。

这些事实需要相互印证。取现速度快可能源于供应商要求现金结算;客户第三方付款也可能具有真实商业背景。办案结论应建立在完整交易与资金链上,不能用单个异常标签代替证明。

现金交给谁,会怎样影响定性

现金最终去向能反映取现目的。商户把现金交给合同相对方用于真实退款,与交给一名临时到场、身份不明的“取款员”,风险程度不同。

需要调取门店监控、银行柜台录像、车辆轨迹、门禁、通话和现金交接记录,确认领取人、地点、时间和金额。大额现金没有收据,领取人戴帽遮脸、频繁更换车辆,商户还获得手续费,这些事实可能形成完整的转移链条。

商户声称现金用于采购,应检查供应商、采购单、入库、现金日记账和税务处理。账上事后补记“采购款”,却没有货物和供应商确认,证明力较弱。

什么情况下更接近民事返款或善意收款

客户误付、重复付款,商户按原路退回同一付款账户,资金路径没有发生改变,也未增加新的领取人。若付款账户被公安止付,商户等待有权机关或银行指引处理,也能避免把资金交给无权领取的人。

商户已交付等值货物,收款方式与以往交易一致,付款人有可核实的代付关系,且商户未获取额外手续费,这些材料可能支持善意经营解释。

民事基础关系应当真实存在。伪造订单、倒签合同、临时制作物流单,只会增加刑事证据风险。经营者应保存原始系统数据和第三方平台记录,让订单生成时间、货物出库和款项到账可以交叉验证。

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怎样区分

帮信罪要求行为人概括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账户或支付结算等帮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对经手款项属于犯罪所得具有更明确的认识,并实施转移、转换、取现等行为。

商户只提供收款账户,没有参与转账、取现或验证,案件可能先从帮信罪的明知和情节严重标准审查。款项到账后,商户明知资金来源异常,仍持卡到银行取现并交给指定人员,行为更直接作用于已经形成的犯罪所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评价会受到关注。

罪名不能只按刑罚轻重选择。应结合资金进入商户账户前,上游诈骗是否已经取得被害款;商户何时获知款项性质;其行为是提供犯罪工具,还是转移已经形成的赃款。

事前通谋为什么可能按诈骗共犯处理

2025年司法解释规定,事前与诈骗等行为人通谋,随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构成犯罪的,按照上游犯罪共犯处理。

若商户经营者参与设计虚假交易,提前准备收款账户,知道被害人将基于骗局付款,并负责取现返还诈骗团伙,行为可能超出下游转移赃款的范围。

审查重点包括进款前的聊天、话术、收款码发送时间、参与次数、固定分成和与诈骗人员的稳定关系。只在到账后临时受托取现,与提前参与诈骗资金安排,主观联络存在明显差别。

一个佛山建材商户的核查场景

佛山某建材商户接到一名老客户电话,对方称公司账户限额,让朋友代付三十万元货款。款项由六名陌生个人分笔转入。老客户随后取消提货,要求商户扣除三千元后把余款取成现金,交给到店男子。银行工作人员询问用途时,客户让商户统一回答“采购水泥”。

该场景不能只按“老客户付款”判断。要核对是否存在真实订单、过去有无第三方代付、为何付款后立即取消、六名付款人与客户有什么关系、三千元属于违约金还是取现报酬,以及商户何时收到银行风险提示。

若订单在收款前已经生成,库存和备货能够对应,商户未接触异常信息,主观证据需要谨慎评价。若订单在取现后补做,客户并无采购需求,商户按比例获利并接受虚假应答指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证据会明显增加。

涉案金额和责任程度怎样审查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数额,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商户账户总流水、涉诈流入、实际取现金额、交付现金和个人获利应当分别计算。

多次实施且未经行政处罚、依法应当追诉的,相关数额可以累计。不同批次资金是否都来源于上游犯罪,不能用账户总进账替代查证。

2025年司法解释采用综合评价,定罪处罚要考虑上游犯罪性质、主观恶性、行为手段、金额、后果和对司法追查的妨害。认定“情节严重”还有法定金额与附加情形要求,并需保持与上游犯罪的量刑均衡。

十一商户发现涉诈款后怎样处理

经营者应暂停取现、转账和交付货物,联系开户银行了解止付、冻结及核查要求。对方催促线下返现时,不要交给未经核实的个人,也不要转入其新提供的账户。

保全原始订单、聊天、来电、监控、出库、物流、发票和完整银行流水,制作付款人与合同客户的对应表。已经交货的,要记录货物去向、签收人和实际价值;尚未交货的,应将货物保持可控状态。

接到公安调查时,如实说明每笔交易和异常提示的时间。不要删除客户联系方式、伪造合同或把现金交付说成采购支出。材料存在缺口可以作出说明,事后制造证据会让原有交易解释失去可信度。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佛山商贸企业收款量大,经营者应在财务制度中设置第三方付款登记:记录合同客户、实际付款人、代付原因、关联证明和退款路径。大额退款尽量原路退回,无法原路处理时,先核实付款人并保留书面指令。

刑事审查应围绕一条清晰时间线展开:商户何时接受交易,何时收款,何时出现异常信息,何时决定取现,现金交给谁。把主观认识固定到每个行为节点,比笼统争论“商户知不知情”更有证明价值。

常见问题

1 商户收到涉诈款,账户被冻结,就构成犯罪吗?

冻结属于风险控制或侦查措施,不能直接等同于犯罪结论。还要证明上游犯罪事实、商户的明知及其转移或掩饰行为。

2 客户要求把货款取现退还,商户可以照办吗?

应核实付款人、退款原因和账户状态。出现多人分散付款、取消交易、陌生人领现或银行警示时,继续取现交付会显著增加风险。

3 商户已经交付等值货物,还会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吗?

要看交易真实性、价格、商户认识和货物去向。真实等价交易是重要证据;若货物只是转换赃款的工具,仍需依法评价。

4 发现异常后主动报警并保留货物,有什么意义?

这有助于防止资金和财物继续转移,也能证明商户发现风险后的处理。司法机关仍会结合收款前后的全部事实判断原先是否明知。

参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3号);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两卡”支付结算竞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审查的公开研究;

  • 最高人民检察院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长期关注刑事辩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涉诈资金和企业刑事风险。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法律咨询热线:13923202036

粤ICP备160526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60602001282 Copyright © 2016 www.fszm365.comAll Rights Reserved.

手机:13923202036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64号德宝酒店写字楼十楼2区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扫码关注×

添加关注,精彩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