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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银行卡后没有参与转账,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怎样审查?

作者:孟翔律师     时间:2026-08-18    来源:孟翔律师

出借银行卡后没有亲自操作转账,不会单凭这一点排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不能只凭账户流入大额资金便认定有罪。案件应当分别证明:持卡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确实提供了刑法意义上的帮助,相关行为达到“情节严重”,并排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上游犯罪共犯等其他评价。本人是否刷脸、取现、提供验证码,会影响帮助方式和罪名边界,却只是证据链中的一部分。

佛山及珠三角制造业、物流和电商从业人员流动频繁,“借卡走账”“帮忙收一笔货款”“配合办理贷款流水”之类说法并不少见。银行卡、手机、密码交出去后,资金可能在几分钟内多次流转。案发后只说“钱不是我转的”,无法回答为什么交卡、交给谁、是否知道用途;仅以账户流水推定持卡人明知,也会跳过刑法要求的主观证据。

帮信罪需要证明哪些要件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5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要求全面把握三个方面:有无“明知”,有无帮助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三项都需要证据支持。银行卡被用于接收涉诈资金,只能证明账户进入犯罪资金链,尚不能自动完成对持卡人主观状态和责任程度的证明。

审查时可列出四个问题:谁提出借卡,持卡人当时听到什么用途;交出了银行卡、密码、手机、网银工具中的哪些物品;账户如何流入和转出资金;持卡人从中取得何种利益。回答越具体,案件事实越接近可检验状态。

没有亲自转账,为什么仍可能被追究

信息网络犯罪需要账户接收、归集或分流资金。持卡人将银行卡、密码、绑定手机或网银工具交给他人,可能已经为资金流转提供条件。帮助行为并不要求持卡人亲手点击每一笔转账。

例如,甲在社交平台认识一名自称办理贷款的人,对方要求甲新开银行卡、提高转账限额,并承诺使用两天支付三千元。甲把银行卡、密码和手机一并交付,随后账户流入多笔不同地区个人转账。即使操作由对方完成,新开户、异常报酬、完整交付控制工具等事实仍可能支持对明知和帮助的审查。

另一种情形是,持卡人把长期不用的卡借给熟悉的亲属收取一笔明确货款,没有收费,也未交付手机和验证码。亲属关系、借卡理由、基础交易与实际资金一致时,主观明知的证明会呈现不同结果。两种场景都叫“借卡”,证据含义相差很大。

“没有参与转账”究竟包含哪些事实

这一说法需要拆开核对。有人没有登录网银,却在资金到账时提供人脸识别;有人没有点转账,仍按指令报告余额、解除限额或补办手机卡;有人交卡后完全失去联系;也有人发现异常冻结后继续配合解封。

应调取银行登录IP、设备标识、短信验证记录、人脸识别时间、柜面监控、手机位置、聊天记录和通话记录。资金操作设备在外地,持卡人在佛山,能够说明本人未直接操作;若转账前后双方持续沟通、持卡人多次提供验证码,这些材料又可能证明其仍在配合。

“操作人是谁”与“持卡人是否提供帮助”属于两个层次。设备记录可以排除亲自转账,却不能代替对交卡行为、后续配合和主观认识的完整判断。

主观“明知”怎样综合认定

2025年《意见》列明,认定明知要考察帮助的时间、方式、次数、工具,是否违反禁止性规定,是否逃避监管或规避调查,非法获利情况,并结合认知能力、职业身份、既往经历、与使用人的关系以及供述辩解综合判断。

对银行卡案件,可重点核对以下事实:

  • 使用人是近亲属、长期合作伙伴,还是网络上临时认识的陌生人;

  • 对方说明的用途能否由合同、订单、物流、发票或真实债权印证;

  • 是否专门开户、提高限额,并交付银行卡、密码、手机及验证码;

  • 报酬是否明显偏离正常借用,结算方式是否按流水比例提成;

  • 银行采取限制、暂停服务措施后,持卡人是否仍继续提供账户或准备应对调查的话术。

单个异常事实的证明力有限。陌生人借卡、承诺高额报酬、短期内多地资金密集进出、收到银行警示后继续配合,多项事实相互印证时,推定明知的基础会加强。相反证据也应进入审查,例如真实交易资料、被骗过程、主动询问用途的记录、发现异常后及时止付报警等。

账户流水金额能否直接等同于“支付结算金额”

2019年帮信罪司法解释把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列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涉银行卡案件中,账户流入金额与行为人实施支付结算帮助的金额不能机械画等号。

最高检公开研究援引“断卡”会议纪要指出:行为人只出租、出借银行卡,未代为转账、套现、取现,也未为这些操作提供刷脸验证等服务的,不宜按上述二十万元标准认定该行为属于“支付结算”。该观点正面回应了“没有参与转账”的法律意义。

这并不意味着单纯交卡一律没有刑事风险。案件还要核对其他“情节严重”标准及2025年《意见》新增的具体情形。流水总额、已查明上游犯罪金额、涉诈资金、行为人实际帮助金额,也应分项标注,避免用一个数字覆盖不同法律概念。

2025年规则怎样审查账户数量和流入资金

2025年《意见》明确,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三个以上,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可以作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收购、出售、出租非本人账户或单位账户,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也有对应规定。

适用这些标准前,应查证流入资金中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的金额是否达到相关犯罪认定标准。确因被帮助对象众多等客观条件难以逐一查证的,才进入相关例外规则的审查。

账户数量也要核实。银行卡、支付账户是否属于同一持有人,是否确实交付使用,未激活或未被使用的账户怎样评价,都应结合开户资料和实际控制证据。把同一银行卡绑定的多个支付渠道重复计算,可能造成责任范围失真。

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怎样区分

持卡人交卡后又刷脸、取现或按指令转移资金,案件可能转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审查。两罪区分要看主观明知的内容、帮助方式,以及行为在上游犯罪链条中发挥作用的阶段。

若行为人概括知道对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账户作为接收或结算工具,且与上游人员没有明确、稳定的共同犯罪联络,可能按帮信罪分析。若已经明知进入账户的是犯罪所得,仍提供刷脸、取现、虚拟币兑换、拆分转账等转移服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风险会升高。

2025年“两高”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司法解释要求严格认定“明知是犯罪所得”,防止不当扩大打击面。办案时应查清资金到账前后的沟通内容、持卡人何时知道资金性质、每次验证或取现对应哪笔款项,不能只依据银行卡实名信息选择罪名。

何时还可能按诈骗等上游犯罪的共犯处理

2025年《意见》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等犯罪收购账户,或者组织、招募、介绍人员提供账户,事先通谋或形成较稳定配合关系的,按照相关信息网络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理。

持卡人仅一次交付本人银行卡,与负责招募“卡农”、安排住宿看管、统一收卡、指挥转账并按比例分成,地位作用不同。后者对上游犯罪内容的认识可能更具体,协作也更稳定。

应检查群聊分工、招募话术、人员名单、住宿交通、报酬分配、上线联系和重复参与记录。没有亲自转账可以说明操作分工,无法单独排除组织、招募或共犯责任。

一个佛山求职借卡场景怎样核查

佛山某年轻求职者在网络群看到“电商客服兼职”,联系人称公司需要测试收款通道,要求其提供两张银行卡和一部手机,按日支付报酬。求职者到指定公寓交出物品,账户当天流入二十多万元。他未操作转账,次日发现银行卡被冻结,也没有继续配合。

该场景需要核对招聘页面、对方身份、工作内容是否异常、报酬水平、交付物品、账户数量、资金来源和冻结后的反应。若只有两张本人账户,2025年《意见》关于“三个以上且流入三十万元以上”的具体情形未必符合;案件仍需审查2019年解释中的其他标准,不能就此停止。

若聊天显示对方明确提示“可能进诈骗款”“被问就说做生意”,求职者仍交卡并收取费用,明知证据会加强。若对方伪造营业执照和劳动合同,求职者多次询问并在异常发生后立即报警,这些相反证据也应被调查核实。

辩护审查应建立哪几张表

第一张是账户控制表,列明银行卡、手机号、网银、密码、验证码和人脸识别分别由谁控制,交付与收回时间是什么。第二张是资金表,区分总流水、单向流入、已核实上游犯罪资金、涉诈被害款和持卡人实际操作金额。

第三张是主观证据表,把借卡理由、关系背景、银行警示、聊天暗语、获利约定、异常后的行为及相反证据逐项对应。第四张是人员分工表,区分介绍人、收卡人、操作手、取现人、组织者与普通持卡人。

四张表应与电子数据原始载体、银行调证材料、讯问笔录和上游案件材料核对。只有流水截图而没有完整账户明细,只有聊天摘录而没有上下文,都可能影响事实判断。

十一当事人和家属哪些做法会增加风险

收到银行冻结、公安询问或异常交易提醒后继续提供新卡,会形成新的不利事实。删除聊天、重置手机、让介绍人统一口径,可能破坏原本能够说明被骗或不知情的材料。

家属不要替当事人联系同案人员退钱,也不要把来源不明的钱转入涉案账户“冲抵流水”。需要退赃退赔时,应先明确款项性质、金额和接收方式,保存转账凭证及办案机关、接收方出具的材料。

正确做法是保留手机和原始账号,导出招聘页面、聊天、通话、定位、交通、住宿、工资或报酬记录,整理银行卡数量及每张卡的控制时间。能够证明真实工作、交易或被骗过程的合同、订单、物流和报警记录也应一并保存。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办理此类案件,不能把“未亲自转账”写成一句孤立辩解。应把它落实到设备、登录、验证、位置和沟通证据,再说明持卡人交付了什么、是否继续配合、对资金用途知道到何种程度。证据能够对应到具体时间和具体账户,辩护意见才便于核验。

对办案机关而言,也要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禁止非法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尚未达到犯罪标准的,仍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和金融惩戒。刑事责任还须依照刑法和司法文件审查明知、帮助与情节严重,不能用账户被利用这一结果代替全部构成要件。

常见问题

1 银行卡借给别人后收到诈骗款,持卡人一定构成帮信罪吗?

不能一概认定。应查持卡人是否明知、提供了何种帮助、是否达到情节严重,并核对相反证据。账户收到诈骗款是重要事实,仍需与其他证据共同判断。

2 只有一张银行卡,流水超过二十万元,会按帮信罪处理吗?

要区分账户流入金额与支付结算金额。只交卡且没有转账、取现或刷脸配合时,不宜机械套用支付结算二十万元标准;还要审查其他构罪标准和案件事实。

3 出借两张本人银行卡,没有达到“三张卡”标准,就没有刑事责任吗?

三张本人账户且流入三十万元以上,是2025年《意见》列举的一项“其他情节严重”情形。未达到该项,不代表其他司法解释标准都不符合,仍需逐项核对。

4 发现账户异常后主动冻结、报警,有什么作用?

主动止付、报警及保存沟通记录,可以反映发现异常后的态度,也可能成为判断原先认识状态和防止损失扩大的证据。是否影响定罪和处理,要结合发现时间与此前行为评估。

参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三百一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12号);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帮信罪主观明知、支付结算行为及相关典型案例的公开资料。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长期关注刑事辩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涉银行卡犯罪和企业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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