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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申请材料存在夸大,是否会被认定为骗取贷款犯罪?

作者:孟翔律师     时间:2026-08-18    来源:孟翔律师

贷款申请材料存在夸大,不会仅凭这一点认定骗取贷款罪。案件需要查明夸大的具体内容是否属于欺骗手段、该内容是否实质影响银行授信,以及贷款到期后是否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企业应立即保全申请材料、授信档案、抵押担保文件、资金流水和还款记录,按贷款发放与回收过程逐项核对。

佛山制造企业融资时,财务报表、购销合同、订单预测、库存数据和贷款用途说明可能由企业、中介与银行客户经理共同准备。材料里出现偏差,可能源于预测落空、统计口径不同、业务尚未履行,也可能涉及伪造合同、篡改流水、隐瞒抵押等故意欺骗。刑事评价要落到具体事实,不能把所有“不准确”放在同一层面。

现行刑法怎样规定骗取贷款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单位实施相关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原条文入罪档中的“其他严重情节”。对修正后发生的行为,重大损失是骗取贷款罪的入罪条件。最高检公开的涉企监督案例也强调,抵押物真实有效、价值足以覆盖贷款,金融机构能够通过处置抵押物回收本金时,不能省略重大损失的核查。

这项修改意味着,申请手续有瑕疵与构成犯罪之间还隔着多层证明。欺骗手段、授信影响、损失结果、因果关系和责任人员均要有证据支持。

什么样的“夸大”可能属于欺骗手段

办案时应把争议内容写成可验证的命题。例如,企业申报年销售额五千万元,真实数据是多少;申报已有订单三千万元,订单是否存在、能否撤销;填写设备价值一千万元,评估依据来自哪里;声称抵押物没有在先负担,登记簿上是否已有抵押或查封。

伪造审计报告、银行流水、纳税证明、购销合同、仓单、产权证明,冒用他人名义申请贷款,隐瞒抵押物上的重大权利负担,具有较强的欺骗指向。经营计划中的销量预计、尚未执行的框架订单、按特定会计口径编制的数据,则要结合申报说明和银行尽调判断。

“夸大经营情况”过于笼统。侦查材料若没有指出哪份文件、哪项数据、真实值与申报值相差多少、由谁提供并在何时提交,企业和个人便难以围绕构成要件作出准确说明。

虚假内容是否实质影响贷款审批

最高检理论研究文章提出,欺骗手段需要对贷款发放产生实质影响。企业提交了不实材料,仍需查明该材料是否决定授信。银行可能依据抵押物价值、长期流水、集团担保或既有信用作出审批,也可能将争议材料列为决定额度和利率的关键依据。

可调取授信调查报告、风险审查意见、评审会记录、审批表、评分模型、客户经理工作底稿和贷前访谈。审查人员是否看过争议材料,材料对应哪项准入条件,删除该信息后贷款是否仍会获批,均关系到实质影响的判断。

若银行工作人员已经知道真实情况,并按真实风险完成审批,金融机构是否受到欺骗需要结合审批权限和完整流程评判。个别客户经理知情,也不等于有权作出最终决定的授信机构知情;反过来,不能因档案里存在虚假文件,便跳过银行实际审批依据。

贷款逾期能否直接认定重大损失

贷款逾期是核查起点,不能直接替代重大损失。应计算金融机构在审查时点仍无法收回的本金,并核实抵押物、质押物、保证责任、已经归还的款项及后续追偿情况。

抵押物要查权属、顺位、评估基准、司法处置障碍和可实现价值。账面评估价高于贷款余额,未必能够覆盖执行费用、在先债权和市场折价;抵押物已经依法处置且足额回收,也不能继续把原贷款总额当作损失。

保证人代偿、保险赔付、质押账户扣划、借款人续还本金等情况,也应进入损失计算。案件材料只写“尚欠贷款多少”,却没有金融机构损失认定、担保处置和追偿资料,证据链仍需补充。

欺骗行为与损失之间还要有因果联系

企业申报时隐瞒了一项事实,贷款后来因市场价格暴跌、核心客户破产或突发灾害无法偿还,案件需要判断损失是否由该欺骗所引发。若被隐瞒的内容正是银行评估还款来源和担保安全的关键,因果联系更为紧密。

若争议材料与贷款安全关系较弱,企业申请时具备稳定现金流和足额担保,经营失败发生在放款多年后,便需要审慎分析损失形成过程。时间先后不能代替因果证明。

可以制作两条时间线:一条记录材料形成、提交、尽调、审批和放款;另一条记录资金使用、经营变化、还款、逾期、催收与担保处置。两条线交叉后,才看得清虚假内容在风险形成中发挥了什么作用。

资金用途改变会带来什么影响

贷款合同约定购买原料,企业放款后用于偿还到期民间借款、关联公司周转或个人消费,可能成为调查重点。用途改变能够反映申请材料真实性、还款安排和主观认识,却不能单独完成骗取贷款罪的认定。

应查贷款受托支付账户、收款企业真实交易、资金回流、关联关系、提现记录和最终用途。企业把贷款短暂转至供应商后又原路转回,与供应商收到货款并正常履约,证据意义不同。

佛山制造企业存在预付采购、代付货款、集团资金归集和临时拆借时,财务应保留合同、订单、付款指令、内部审批与货物记录。资金路径复杂不等于用途虚假,缺乏原始业务材料会增加解释难度。

申请贷款时的还款能力怎样审查

企业后来亏损,不能倒推出申请时已经没有还款能力。应回到申请日,检查在手订单、应收账款、存货、设备、负债、现金流预测、历史还款和外部担保。

预测允许有商业判断,故意隐藏巨额到期债务、虚增可收回应收款、重复使用同一仓单或将无价值资产按高价申报,风险会明显上升。财务数据来自哪个系统、调整由谁提出、负责人是否知道真实情况,需要通过原始账套、邮件、聊天和版本记录证明。

企业能够持续付息、归还部分本金、补充担保并将资金投入约定项目,可以用来还原当时的融资目的和履约努力。这些事实不会自动排除犯罪,也不应在案卷中被忽略。

怎样区分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审查重点包括申请时是否明知无力归还、是否虚构主体或项目、贷款到账后是否转移隐匿、是否用于挥霍或违法活动、是否逃匿和拒绝说明资金去向。

骗取贷款罪不以非法占有目的为必备条件,重点在于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信贷并造成重大损失。企业为生产经营融资,仍可能因手段和损失进入骗取贷款罪审查;若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之初就意图非法占有,则可能涉及贷款诈骗罪。

罪名区分不能只看有没有还款。应把申请前财务状态、放款后资金去向、项目经营、还款行为、担保安排和案发后处置放在一起判断。

公司负责人、财务和贷款中介怎样分层评价

单位贷款由多人经手,不宜用“都参与申报”概括责任。企业负责人是否决定伪造材料、是否掌握真实债务和担保情况;财务人员是否按要求提供客观账目,还是主动篡改报表和流水;中介是否策划包装方案、制作假文件并收取高额费用,都要分别查明。

行政人员只负责扫描盖章,未接触虚假内容来源和授信目的,与亲自联系评估机构、安排资金回流的人员,作用不同。银行客户经理明知材料失实仍协助规避审查,还可能涉及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独立责任。

单位犯罪认定还要核查贷款利益归属。资金用于单位经营、行为体现单位决策,与个人借公司名义取得贷款后占有使用,应作区分。

一个佛山设备企业的融资场景

佛山某设备企业申请经营贷款,提交了两份大额采购框架协议,并申报一批机器设备作为还款能力证明。放款后,部分资金购买原材料,部分资金用于归还关联公司的短期拆借。贷款到期时,下游客户延迟付款,企业出现逾期。

调查发现,一份框架协议只有合作意向,企业却把全部金额计入确定订单;部分设备评估采用新机价格,实际已使用多年。银行审批档案显示,授信额度主要根据已登记厂房抵押和近三年流水确定,框架协议只作经营背景材料。厂房有无在先抵押、可处置价值多少、银行能否回收本金,便成为重大损失核查的关键。

这个场景需要分别回答材料是否故意失实、虚假信息是否改变授信决定、资金用途变化有无真实经营背景、企业申请时有无还款能力,以及抵押物能否弥补未偿本金。只抓住“订单夸大”或“贷款逾期”,均不足以完成刑事判断。

十一企业和家属应当怎样整理材料

企业可按贷款批次封存纸质与电子档案,包括申请书、不同版本报表、审计底稿、授信调查、审批意见、抵押登记、评估报告、贷款合同、支付凭证、银行流水、采购交付和还款记录。

随后制作材料差异表,逐项列出申报值、真实值、数据来源、制作人、提交人、银行是否核验及对审批的影响。另行制作损失回收表,列明贷款本金、已还金额、担保物、顺位、处置进度、保证代偿和预计可回收金额。

不要补签虚假合同、倒签会议记录、删除中介聊天或统一员工口径。后补材料会破坏原始证据,也可能形成新的不利事实。负责人、财务、业务人员应按各自经手范围说明情况,避免把推测写成亲历事实。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佛山及珠三角企业申请经营贷款时,订单、库存、设备价值和资金用途容易成为争议焦点。企业在融资阶段应保存数据口径说明和材料版本,预测数字要标注前提,抵押和债务情况应完整披露,贷款用途发生变化时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沟通或审批程序。

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后,辩护审查不应停留在“材料有假”四个字。贷款为什么获批、虚假内容影响了哪个审批条件、金融机构损失怎样计算、担保能否回收、每名人员知道并实施了什么,均应形成能够逐项核验的证据意见。

常见问题

1 营业收入填高了,就会构成骗取贷款罪吗?

还要核查数据偏差的原因、是否故意提交、该数据是否实质影响授信,以及金融机构是否因贷款无法回收而遭受重大损失。

2 贷款已经逾期,银行报案后企业还能处置抵押物吗?

应在合法程序内与金融机构沟通还款和担保处置,并保存评估、顺位、成交及回款资料。私自转移抵押物或制作虚假清偿文件会增加风险。

3 银行客户经理知道真实情况,还能认定企业欺骗吗?

需要查客户经理的权限、知情范围、是否向有权审批人员披露,以及最终授信机构依据什么作出决定,不能只凭一人知情下结论。

4 企业归还了部分贷款,是否还要审查重大损失?

需要。已还本金、担保处置、保证代偿和其他可回收款项都与损失计算有关,应以可核验的回收事实为依据。

参考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九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一条;

  3. 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动分析构成要件要素规范评价骗取贷款罪》;

  4. 最高人民检察院涉企刑事“挂案”监督及贷款抵押物足以覆盖债权的公开案例;

  5. 最高人民检察院骗取贷款、贷款诈骗及金融犯罪公开案例资料。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长期关注刑事辩护、涉企刑事风险、金融犯罪和企业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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