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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买进项发票抵扣,虚开案件中怎样核查真实业务?

作者:孟翔律师     时间:2026-08-18    来源:孟翔律师

企业确实购买过原材料、承担过经营成本,不等于取得的每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有对应的可抵扣业务。虚开案件中的“真实业务”,需要核对开票方是否参与交易、货物和金额是否对应、税款是否随交易承担,以及企业取得发票时是否以骗抵税款为目的。

佛山制造企业采购废金属、木材、布料、五金配件或零散外协服务时,实际供货人可能无法开具专票,企业便通过第三家公司“补票”。货物真实存在,只能证明企业有成本,不能自动证明第三家公司有权为这笔交易开票。

2024年司法解释列明了哪些虚开情形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没有实际业务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实际应抵扣业务,却开具超过对应税款的发票;对依法不能抵扣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票;非法篡改发票电子信息等,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行为。

受票企业让他人为自己开票并申报抵扣时,案件会审查其取得发票所依据的业务是否真实、税额是否匹配、主体是否被虚构,以及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的主观认识。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目的开票,没有骗抵税款目的,也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相应犯罪处理。

“有货”为什么还不能完成证明

仓库中存在原材料、生产线确实消耗了货物,可以证明企业有采购需求和部分货物流。案件还要回答:货物是谁卖的,开票公司是否取得并交付该货物,发票品名、数量、单价和税额是否与交易一致。

例如,企业向多个个人回收商购买废铜,货款直接支付给个人,随后按票面金额另付手续费,从一家未参与采购的贸易公司取得专票。废铜已经入库,却不能据此证明贸易公司与企业之间存在票面所记载的购销业务。

若开票公司实际组织货源、承担质量责任、控制交付、结算货款并依法纳税,即使货物由上游直接送到受票企业,也可能属于商业上的直发安排。需要查清交易实质,不能只看货物有没有进入开票方仓库。

开票方与实际供货方是什么关系

真实业务核查应先画出交易主体图。合同卖方、发票开具方、实际供货人、收款人和运输委托人是否一致;不一致时,差异有什么合同或商业安排支持。

委托采购、经纪、代理、融资贸易和平台撮合会形成多方关系。应检查开票方是否取得货物所有权或处分权,是否承担价格波动、质量、交付和违约风险,收入来自货物价差还是固定开票费。

空壳公司没有采购人员、仓储、运输、资金和上游发票,仅按受票企业提供的数据开具发票,开票后收取固定“点数”,可能反映其没有参加真实经营。

货物流应核对哪些原始材料

货物流可以从订单、送货单、磅单、门禁、仓库入库、质检、领料、生产记录、成品产量和下游销售逐层核对。不同原料还要结合行业特点。

废金属采购应关注车辆、司机、地磅、品类纯度和损耗;布料或皮革可核对卷号、颜色、米数和裁剪记录;委托加工应核对来料、工序、良品率、交接和加工成果。

只有后补的入库单,签字人员不在场,车辆和磅单无法对应,不能充分证明票面交易。反过来,原始门禁、连续库存账和生产消耗能够相互印证时,应据此区分真实批次与无业务批次。

资金流怎样查出回流和手续费

办案机关会核对受票企业是否按发票价税合计向开票公司付款,开票公司收到后又如何处理。资金在扣除一定比例后迅速回到受票企业负责人、员工、实际供货人或指定个人账户,是常见调查线索。

回流也要逐笔证明。企业与开票方同时存在借款、保证金、退款或其他业务时,不能只凭金额接近便认定全部回流。应结合时间、账户、附言、聊天和后续提现确定性质。

开票费可能以咨询费、服务费、现金、虚拟币或第三方代付形式结算。财务账与个人账户、业务员提成、开票方获利需要分开,不能把正常货款和手续费混成一个数字。

发票信息与交易要素是否对应

核对范围包括购销双方、货物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和开票时间。某些差异源于合理汇总开票或名称规范,某些差异则会改变应抵扣税额和交易性质。

真实购买的是免税农产品,却通过虚构一般纳税人贸易公司取得专票;实际采购废料,发票写成全新的工业原料;真实交易金额一百万元,取得两百万元发票抵扣,均需按具体规则审查。

有实际应抵扣业务却超额开票时,超过对应税款的部分是数额核查重点。不能因部分交易真实而把整批发票全部视为真实,也不能忽略其中能够被客观证据证明的实际业务。

供应商有没有履约能力

供应商的注册资本或办公场所不能单独决定交易真假。应考察其是否有上游采购、资金、运输或调货能力,能否解释货物来源。

一家新设贸易公司没有固定仓库,也可能通过直发完成交易;但其上游采购数量不足、银行账户只有受票企业转入和回流、申报数据与开票规模明显不匹配,履约能力就需要进一步验证。

税务机关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风险纳税人信息和异常申报资料还需与具体业务证据结合。上游公司异常不能省略对受票企业主观明知和每张发票的审查。

企业为什么需要这些进项发票

企业有真实销项、账面毛利与行业不符、实际采购无法取得专票,可能形成“进项缺口”。负责人要求财务按销售额测算需要多少进项,再由中间人按点数配票,会反映取得发票的目的。

应调取税负测算表、财务聊天、发票认证勾选、纳税申报、开票中介报价和付款记录。企业取得发票后没有认证抵扣,和已申报抵扣并少缴税款,案件阶段和结果不同,但虚开税额仍需依现行规则核定。

企业依法享有的真实进项抵扣,也要根据对应业务和凭证核实。不能只用销项税减去全部涉案发票税额,便认定国家税款损失。

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的主观认识怎样区分

负责人联系开票中介、约定点数、安排回流并要求财务认证抵扣,主观证据较为集中。财务人员是否知道无真实业务,要看其参与合同制作、付款回流、进项测算和异常解释的程度。

财务仅接收业务部门提交的合同、入库和付款材料,文件外观完整,且没有接触开票中介,不能只凭其完成认证申报就推定共同故意。若财务主动寻找票源、制作虚假单据、分配开票品名,评价会有变化。

采购、仓管、业务员和司机也应按岗位分层。知道货物来自个人供应商,不一定知道公司取得了哪家企业的发票;在虚假入库单上补签、配合伪造运输记录,则可能形成新的证据。

真实业务与虚假业务混在一起怎样处理

企业可能与同一开票方既有真实采购,又存在额外购买发票;也可能一个月内有数百笔真实零散采购,另有部分发票无法对应。

核查可按发票或批次建立表格,分别列明开票日期、税额、合同、货物、运输、入库、付款、回流、实际供货人和抵扣时间。能够闭合的真实交易应单独列出,证据不足和明确虚假的部分分别说明。

最高检公开案件曾面对大量真实交易与虚开发票混杂的情况,办案人员围绕货物流、资金流和发票流排除能够证实的真实部分,再核定骗抵税款。以全部进项概括计算,可能掩盖具体业务差异。

十一税额门槛和数额层级怎样理解

2024年司法解释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十万元以上,应依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定罪处罚;税款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分别属于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同一购销业务名义下既虚开进项又虚开销项的,以其中较大的数额计算,避免对同一业务重复累计。每名人员的责任数额还要结合其共同故意、参与期间和具体批次判断。

已补缴税款、挽回损失不会自动消除既有行为,但司法解释明确可作为从宽处理因素;情节轻微或显著轻微的,另有不起诉、免予刑罚或不作为犯罪处理的空间。

十二虚开罪与逃税罪等罪名怎样区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关注利用专票骗取抵扣税款。企业通过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等手段少缴税款,也可能进入逃税罪审查。具体适用要看发票类型、主观目的和税款损失。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抵扣,同时触及不同罪名时,司法解释规定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理。介绍人明知双方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仍提供账户、资信或其他帮助,也可能按共犯评价。

案件名称写着“虚开”,不能取代构成要件审查。企业取得发票的用途、是否抵扣、真实应抵扣业务和税款损失,仍需逐项证明。

十三一个佛山五金企业的核查场景

佛山某五金企业长期向十余名个体回收商采购废钢,货物有地磅、车辆、入库和生产记录。个体回收商不能提供专票,企业负责人通过中间人,从一家外地贸易公司取得品名为“钢材”的专票,并按票面金额转账。

调查发现,贸易公司没有采购废钢,也没有安排运输;收到货款后扣除百分之七费用,其余转给中间人指定账户。企业财务根据销项税额测算每月需要的进项,负责认证抵扣并制作与贸易公司的采购合同。

该场景中,废钢真实存在,企业也有生产消耗,但要审查贸易公司是否参与交易、票面“钢材”与实际废钢是否对应、转账回流和点数安排、负责人及财务的认识,以及企业对个体回收商采购依法能够取得何种抵扣凭证。真实成本不能直接覆盖虚构开票主体的问题。

十四企业接到调查后怎样整理证据

企业可先保存ERP、仓库、地磅、门禁、车辆、网银、发票平台和纳税申报原始数据,不要补合同、改入库单或删除中间人聊天。

按每张发票建立证据卡,列明开票方、实际供货方、货物、运输、入库、付款、回流、手续费、认证抵扣和对应销项。对真实部分、超额部分和无业务部分分别标注。

负责人、财务、采购和仓管应说明本人经手的事实与时间,不要用统一口径覆盖岗位差异。税额计算出现争议时,应核对重复抵扣、红字冲销、进项转出、未认证和已经补缴的具体金额。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佛山制造企业采购链条零散,原料由个人、个体户和多级贸易商供应的情况较多。企业应在采购前确定供应主体与开票主体,核验对方能否履约和开具相匹配的发票,不要在交易完成后按“进项缺口”另找公司配票。

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后,审查重点应落到每张发票对应的业务,而非只争论企业有没有真实经营。货物真实、交易主体真实、税额对应和抵扣目的需要分层说明,才能准确划定真实采购、税务违规与刑事虚开的边界。

常见问题

1 企业确实买了货,取得第三方发票就一定不构成虚开吗?

仍要查明第三方是否参与交易、有无开票依据、票面税额是否对应。实际有货不能单独证明第三方开票真实。

2 发票尚未认证抵扣,还会被追究吗?

需要结合虚开行为、税款数额、主观目的和犯罪阶段审查。未抵扣会影响税款损失及既未遂评价,但不等于没有法律风险。

3 支付了全额货款,为什么还要审查资金回流?

全额转账可能是交易付款,也可能用于制造资金流。开票公司收款后的去向、扣费和最终受益人能帮助判断交易实质。

4 补缴税款后案件会自动撤销吗?

补缴和挽回损失可以成为从宽因素,是否不起诉或免予刑罚还要结合数额、作用、前科、认罪及其他情节判断。

参考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八条;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

  3. 最高人民检察院涉税犯罪、骗取出口退税及真实交易与虚开发票混杂案件公开资料;

  4. 税收征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相关规定。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长期关注刑事辩护、涉税犯罪、涉企刑事风险和企业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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