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3923202036

律师文集

在线咨询

Online Consulting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 律师名称:

    孟翔律师

  • 手机号码:

    13923202036

  • Q Q号码:

    178146731

  • 邮箱地址:

    178146731@qq.com

  • 执业证号:

    14406201210024157

  • 执政机构:

    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 联系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越秀星汇写字楼六楼

律师文集

为他人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哪些事实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

作者:孟翔律师     时间:2026-08-18    来源:孟翔律师

公司或个人替客户收款,再按照指令转到指定账户,并按流水收取手续费,可能进入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审查范围。是否涉及非法经营罪,不能只看账户经过多少钱;还要查明是否违反支付监管规定对外经营结算业务、实际提供了什么服务、谁控制资金流向、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是否达到标准。

佛山企业之间常有代收货款、集团资金归集、平台分账和供应链结算。真实交易下的一次代付,与利用空壳公司、聚合码、网络接口形成持续资金通道,法律评价可能完全不同。

法律所说的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是什么

支付结算承担货币资金转移和清算功能,银行及依法取得许可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监管框架内开展业务。未取得许可的主体,如果面向客户持续提供收款、转账、清分或套现服务,可能扰乱支付结算秩序。

2019年施行的两高司法解释列明几类行为:利用受理终端或网络支付接口,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资金;非法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单位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非法提供支票套现;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审查不能停在“帮忙转账”四个字。需要还原交易发起、收款、账户归集、指令下发、拆分转出、对账和手续费结算的完整流程。

普通代收代付与对外经营怎样区分

企业因真实买卖、委托、物流或关联交易代收一笔款项,有合同、发票、交付和会计记录支持时,可能属于基础交易的履行安排。

若主体长期为多个客户提供通道,按照流水比例收费,客户可随时提交收款码和出款账户,服务方负责匹配账户、拆单和结算,经营支付服务的特征会更明显。

可以核对客户数量、持续时间、业务宣传、服务协议、费率表、对账规则、客服话术和系统功能。是否以“技术服务”“电商代运营”“财税顾问”命名,并不能改变实际提供的资金转移服务。

基础交易是否真实

真实交易是判断资金为何进入账户的重要线索。应核对合同、订单、发货、签收、发票、退款和对应商品价格,确认流水能否与业务逐笔匹配。

空壳公司没有员工、场地和货物,却在短期内形成大量收款;收款备注显示购买商品,系统内找不到订单和交付;同一笔款被制造成交易后迅速退款至不同账户,这些事实可能指向虚构交易。

账面记载也要与底层数据比对。事后补做合同、统一制作发票或用循环物流单覆盖流水,难以单独证明交易真实,还可能增加毁改证据风险。

谁在控制账户和资金指令

账户登记在谁名下,只能说明形式上的开户主体。案件还要查明网银U盾、手机卡、支付密码、登录设备和收款码由谁保管,谁决定转入、拆分、延迟和转出。

服务方批量购买公司账户,要求员工或他人注册商户号,将账户绑定到自建系统,并根据上游指令自动调用通道,这与客户自行管理账户、服务方只提供软件有明显差别。

证据可从设备登录、IP地址、短信验证码、U盾使用、接口日志、后台权限和客服群指令中寻找。只凭账户实名人供述,难以准确区分组织者、技术人员、账户提供者和普通操作员的作用。

是否存在单位账户套现或公转私

单位账户收取缺少真实交易背景的资金,再按客户要求转入个人账户,并从中扣除手续费,属于司法解释重点规制的情形之一。

应逐笔核对付款方、收款单位、个人收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正常工资、分红、借款归还、报销和采购款可以公转私,但需有公司决议、工资表、税务、借款或费用凭证支持。

若大量资金进入对公账户后当日分散给无业务关系的个人,金额刻意拆分,转账备注与实际用途不符,账户持有人又不认识付款方,支付结算服务特征会加强。

网络接口和聚合码发挥了什么作用

一些团队不直接接触现金,而是搭建接口连接银行、支付平台和大量商户账户。客户充值后,系统分配收款码;资金到账后,后台确认订单,再指令账户持有人转出。

技术服务本身具有中性。开发普通收银、对账或风控软件,不等于经营支付结算。应查明系统是否具备通道轮换、订单伪装、自动拆单、资金归集、代付和佣金结算功能,技术人员是否参与业务规则设计和日常运营。

最高检公开的非法“第四方支付”案例中,平台收集空壳公司资料和大量支付账户,自建系统调用通道,通过虚假交易为赌博、诈骗等黑灰产结算资金。账户池、接口日志和后台数据成为还原业务的重要证据。

手续费和获利方式怎样反映经营性质

按流水千分之几或百分之几收取通道费,按日结算代理佣金,或者对“入款”“出款”分别定价,能够反映持续经营安排。

没有直接收到手续费,也不代表不存在获利。服务方可能通过汇率差、账户租金、技术费、押金扣款或与上游分成获利。应核对费率表、财务账、虚拟币钱包、代理后台和个人账户。

普通员工领取固定工资,与负责人按结算量分红,责任评价会有差别。违法所得要区分公司收入、个人工资、代理返佣和可扣除范围,不能把全部流水当作个人获利。

经营数额按什么范围计算

现行司法解释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经营数额五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达到较低数额并同时具有受过处罚、拒不说明资金去向导致赃款无法追缴或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也有相应规则。

非法经营数额应对应已经提供的支付结算业务。重复归集、账户之间内部划转、测试流水、冲正和退款是否重复计算,需要结合业务链拆分。

银行流水只是起点。平台订单、商户号、对账表、出款记录和手续费应相互对应,避免把企业正常经营收入、员工工资和涉案结算资金全部相加。

是否明知上游资金来自犯罪

非法支付结算业务可能同时为网络赌博、诈骗、色情平台或地下钱庄服务。行为人若与上游形成共同故意并提供资金通道,案件可能涉及开设赌场、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洗钱等罪名,不能只按非法经营罪理解。

主观认识可从客户网站内容、群聊用语、异常费率、频繁冻结、被害人投诉、账户短期大量进出、收到银行风险提示后继续换卡等事实判断。

对账户用途不知情、只提供一次正常技术服务的人,也要审查本人接触的信息和警告节点。不能因资金后来被认定为赃款,就直接推定供应链上的每个人都明知上游犯罪。

账户提供者承担什么责任

个人出借银行卡、公司账户、商户号或收款码,可能成为结算链的一环。责任取决于是否知道用途、提供多少账户、是否参与转账取现、获得多少报酬、账户冻结后是否继续提供新通道。

只把账户交出后不再参与,与保管手机和U盾、实时查看到账、按指令拆分转账,作用程度不同。账户提供者还可能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其他犯罪,需要结合资金性质和主观认识区分。

家庭成员或员工因负责人要求办理账户,也不能只用名义持有人身份确定责任。应核查开户过程、设备保管、登录记录、指令来源和个人获利。

十一技术和客服人员怎样分层审查

技术人员是否知道平台没有支付许可、是否接触上游客户、是否按要求开发规避风控功能,会影响主观评价。只维护通用服务器,与参与配置账户池、修改交易备注、处理冻结和统计佣金,证据内容不同。

客服人员可能负责收集付款截图、确认到账、催促出款和处理“掉单”。应查明其看见的业务页面、群聊内容、培训材料和异常投诉,不能仅凭岗位名称认定参与全部金额。

共同犯罪范围还应按参与时间划分。中途入职、离职或发现异常后停止工作的人员,不能缺少证据地承担平台运营期间全部结算数额。

十二一个佛山供应链服务场景

佛山某供应链公司为几家长期客户代收货款,款项进入公司账户后,根据送货和对账单支付给对应供应商,公司收取固定管理费。后来,一名业务员私下引入陌生客户,允许其提交收款码和个人出款账户,按流水收取百分之一费用。

调查发现,长期客户的流水均能对应采购、物流和发票;陌生客户没有真实货物,资金当日进入后被拆分到多人账户。业务员保管网银设备,单独建立出款群,并在账户冻结后更换新公司继续操作。

该场景应把企业原有供应链业务与业务员另行建立的通道分开,查明公司管理层是否知情、账户权限如何授予、异常手续费归谁、警告后谁决定继续。不能用全部公司流水计算涉案金额,也不能因部分业务违法就否定其他真实交易。

十三接到调查后应怎样整理材料

企业可先停止涉事账户继续流转,保存银行流水、网银设备、服务器、平台后台和沟通记录。不要删除数据、补做合同或通知客户统一解释。

材料可按“客户准入、基础交易、账户控制、资金路径、费率获利、警告节点、人员分工”七项整理。每笔资金标注付款方、收款方、订单、转出对象、手续费和对应凭证。

被调查人员应区分本人经手的账户、时间和金额,说明看到哪些业务信息、接受谁的指令、是否处理冻结投诉以及个人所得。笼统说“只是打工”或“所有流水都不知情”,都难以回应客观数据。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佛山制造业、批发市场、电商和供应链企业的收款链条较长,代收代付安排应建立在真实交易和清楚的委托关系上。企业不宜向无业务背景的客户开放对公账户、聚合码和个人出款通道,也不应按流水规模收取所谓资金服务费。

刑事审查中,需要把“资金经过账户”与“经营支付结算业务”区分开,再核对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经营数额、上游资金性质及每名人员的知情范围。账务和电子数据按业务链逐笔对应,才能发现重复计算或责任扩大问题。

常见问题

1 公司替关联企业代收货款,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吗?

要看是否有真实交易和委托关系、资金是否按约结算、是否对外持续经营通道。关联关系或一笔代收不能单独决定性质。

2 只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没有搭建平台,也可能担责吗?

可能涉及不同罪名。应审查账户用途、主观明知、转账取现参与、获利和上游资金性质。

3 流水超过五百万元,就一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吗?

数额达到标准前,仍需证明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正常经营流水和重复划转应依法剔分。

4 有支付公司的接口,经营行为就合法吗?

使用持牌机构通道不等于自身取得支付许可。虚构交易、公转私套现或无证向客户提供结算服务,仍需接受审查。

参考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 国务院《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4.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

  5. 最高人民检察院非法“第四方支付”、虚拟货币结算及涉网络犯罪资金通道典型案例。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长期关注刑事辩护、非法经营、涉企资金风险和企业合规。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法律咨询热线:13923202036

粤ICP备160526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60602001282 Copyright © 2016 www.fszm365.comAll Rights Reserved.

手机:13923202036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64号德宝酒店写字楼十楼2区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扫码关注×

添加关注,精彩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