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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合同履行中出现亏损,怎样区分经营失败与合同诈骗?

作者:孟翔律师     时间:2026-08-18    来源:孟翔律师

企业履行合同中出现亏损、延期交货或无力退款,不能仅凭结果认定合同诈骗。判断要回到签约和履约过程,核查企业当时是否具备履约基础、向对方隐瞒了什么、取得货款后如何使用、何时失去履约能力,以及经营者是否仍在采取交货、退款或减损措施。

佛山制造业常见原材料涨价、订单取消、客户压价、外协延误和应收账款被拖欠。一个原本有能力履行的企业可能在生产中途发生亏损。也有经营者明知公司已经资不抵债、货物被重复处分,仍以虚假订单、仓单或交付承诺继续收款。两类事实都表现为合同没有完成,刑事性质却可能不同。

合同诈骗罪审查的中心是什么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达到法定数额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条文列举虚构单位、冒用他人名义、使用虚假担保、以部分履行为诱饵、收款后逃匿等情形。

案件不能只证明合同内容不实或最终违约,还要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最高检公开研究和典型案例把履约条件、签约时能力、欺骗内容、实际履行、财物处置及事后行为列为综合判断因素。

市场经营允许冒险,也会发生判断错误。刑法关注的是经营者是否借合同取得自己无意返还、无意交付对价的财物,以及这种目的能否由客观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

亏损发生在什么时间很重要

时间点会改变案件评价。企业签约时有设备、人员、供应渠道和资金,已经采购原料并投入生产,后来因价格大幅变化而亏损,事实基础与签约前已经停产、债务压顶却继续虚构产能收款不同。

可把过程分为四段:签约前的经营状态,签约和收款时的履约条件,合同履行中的资金与货物流,危机出现后的处置。每一段都要找到同期材料,不能用案发后的审计结论反推早期全部行为。

最高检2026年发布的涉企典型案例中,办案机关对一家曾正常经营的企业划定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点。证据显示,企业后期明知资不抵债,仍通过控制仓储、伪造单据和错开盘库实施一货多卖,才据此评价后续行为。这个审查方法说明,同一企业不同阶段的交易可以有不同性质。

签约时有没有可验证的履约基础

履约能力不能只看账户余额。制造企业可以依靠授信、供应商账期、预付款采购、外协加工和持续回款完成订单。审查要结合行业交易方式,确认企业是否有现实可行的履约路径。

证据包括历史同类订单、生产设备、员工排班、原料库存、供应商报价与账期、外协协议、物流安排、银行授信、应收账款和现金流预测。企业曾按相同模式完成多批订单,可以支持其签约时存在经营基础。

若合同标的远超企业产能,企业没有资金和供应渠道,所谓上游工厂并不存在,经营者仍制作虚假车间照片和采购单收取大额预付款,履约能力与欺骗行为会形成相互印证。

向交易相对方隐瞒了哪些关键事实

民事交易中也可能出现夸大宣传、质量争议和信息披露不足。进入刑事审查后,需要指出被隐瞒事实与对方付款决定的关系。

对方因相信企业拥有某批现货、具备独家授权、已经锁定原料或能够提供特定担保而付款,上述信息若系虚构,便可能触及交易基础。若争议只涉及非核心参数,且合同主要标的已经交付,评价要结合损失与整体履行情况。

应保存报价单、合同版本、微信和邮件、样品确认、验厂记录、仓库照片、视频通话、担保文件及付款申请。询问记录也要明确:对方听到什么陈述、由谁作出、何时核验、哪项陈述促使其付款。

收取的货款去了哪里

资金用途能反映履约意愿。预付款用于购买本合同原料、支付加工费、运输费和必要工资,与收款后转入个人账户购买高消费品、偿还与经营无关的个人债务或迅速取现隐匿,证据意义不同。

企业资金混同会增加核查难度。收款进入基本账户后与其他订单款项汇集,不能只截取一笔转账下结论。需要按照时间、金额和业务凭证追踪资金,并结合企业同期全部收入、支出和账户余额判断。

用新订单货款填补旧订单亏损,也要查经营者是否仍有可实现的履约计划。短期调度可能属于经营周转;长期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吸收订单,只靠后款交前货,债务缺口持续扩大,且对客户隐瞒真实状态,风险会发生变化。

有没有实施与合同对应的履行行为

部分履行可以证明经营投入,也可能被用作继续收款的手段。不能看到一张采购单或一次小额退款就结束判断。

应核对采购品类和数量是否与合同匹配,生产记录是否连续,样品、半成品和成品能否对应客户要求,发货单、运输轨迹和签收记录是否真实。经营者只制作虚假物流单号,或者把同一批货物的仓单交给多名买方,属于不同的证据场景。

履行比例也有参考价值。企业已完成大部分交付,余款因质量扣款发生争议,与收取全部预付款后没有采购、生产或发货,在事实层面存在明显差异。

亏损后采取了什么措施

经营危机出现后,企业是否告知客户、停止新增高风险订单、盘点可交付货物、提出延期方案、退还剩余资金或提供补充担保,会反映其对合同债务的态度。

经营者更换法定代表人、转移设备、销毁账册、虚构退货、隐匿货款并失联,可能支持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单纯搬迁办公室或暂时无法联系,也要结合原因和持续时间,不能脱离其他证据使用。

客户催款时反复作出虚假发货承诺,提供不存在的快递单和仓单,借此争取时间继续向其他客户收款,可能成为行为性质变化的节点。已经无力履约后仍使用欺骗方式取得新增款项,需要与前期正常交易分段评价。

民事欺诈、违约与合同诈骗怎样分层

民事违约关注合同义务是否履行以及违约责任。民事欺诈关注一方通过虚假陈述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可产生撤销合同、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等后果。

合同诈骗还要求非法占有目的、刑法规定的欺骗行为、对方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及相应数额。合同被撤销或法院判决退款,不会自动得出刑事结论。

反过来,存在有效合同、开具发票或交付少量货物,也不能为后续诈骗提供当然排除。合同只是交易载体,仍需查经营者是否利用其取得财物以及有无实际履行意愿。

单位犯罪和个人责任怎样区分

企业以单位名义签约、款项进入公司并用于单位经营,涉及犯罪时需要审查是否体现单位决策,以及谁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公司设立后主要被用于收款诈骗,收益由实际控制人个人支配,可能不按单位犯罪处理。正常经营企业中,销售人员不了解公司资金缺口,只按公开流程签单,与策划虚假仓单、决定重复销售的负责人,责任也不相同。

财务、仓管、销售和法定代表人的岗位证据应分别整理。签字盖章、开票或收款操作只能证明参与某个环节,是否明知并共同实施欺骗,还需结合会议指令、聊天、分工、异常获利和持续时间判断。

一个佛山家具企业的分段审查场景

佛山某家具企业接到酒店家具订单,合同约定客户支付百分之四十预付款。签约时企业有车间、工人和长期板材供应商,收到款项后购买板材并完成样品。两个月后,主要客户欠款、板材价格上涨,企业现金流断裂,交货延迟。

前一阶段有采购、生产和沟通记录,可以支持企业曾在履行合同。若负责人随后如实告知困难,与客户协商分批交付,并将可处分设备用于退款,案件更接近经营失败和违约处理。

若负责人在停产后隐瞒设备已被查封,使用旧车间视频继续招揽客户,把同一批成品照片发给多名买家,收款后转入个人账户并关闭联系方式,后续新增交易就需要单独审查。判断不能把企业整个经营期间压缩成一个结论。

十一涉案企业和家属怎样建立证据时间轴

可从工商、财务、生产、合同和沟通五组材料入手。工商组保存股东决议、授权和岗位职责;财务组保存账套、银行流水、收付款凭证、借款和税务资料;生产组保存采购、领料、工序、质检、库存与物流记录。

合同组按客户列出签约、付款、变更、交付、对账和退款。沟通组保留原始手机、企业微信、邮件和客服系统,不要删除催款信息或补造履行文件。

时间轴至少标明签约时资产负债、每笔款项去向、实际交付、亏损原因、停止履约时间、后续新收款以及补救措施。若多份合同跨越经营状态变化,应按时间分组,说明哪些交易有完整履行基础,哪些交易发生在风险已经暴露之后。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佛山制造企业订单多、回款周期长,单个大客户违约就可能影响整条供应链。企业出现履约危机时,应尽快停止超出产能和资金能力的新接单,保留真实库存与资金数据,书面告知客户可交付范围,并把退款、补充担保和分批交付落实到可核验记录。

刑事审查中,辩护工作要找出经营状态变化的准确时点。签约时能力、欺骗内容、资金用途、履行行为和危机后的处置应相互对应。用合同最终未完成来概括全部过程,会遗漏正常经营与后期异常行为之间的事实差别。

常见问题

1 公司已经资不抵债,继续签合同就构成合同诈骗吗?

还要核查经营者是否向对方隐瞒关键事实、是否仍有可行履约方案、取得款项后的用途及有无非法占有目的。资不抵债是重要事实,不能单独完成定罪证明。

2 收到预付款后用于偿还旧债,会被认定为诈骗吗?

应结合旧债性质、企业整体资金、履约投入、签约时计划和后续交付判断。长期用后款填前款并持续虚构履约条件,风险较高。

3 已经交付了一部分货物,还可能构成合同诈骗吗?

可能。部分履行是经营投入还是继续取得更多财物的手段,需要结合履行比例、货物真实性、收款用途和后续行为判断。

4 客户已经提起民事诉讼,公安机关还能调查吗?

民事诉讼与刑事调查审查的责任基础不同。是否进入刑事程序取决于有无犯罪事实和相应证据,已有民事案件不会自动排除刑事审查。

参考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2.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刑民思维与体系解释精准认定合同诈骗行为》;

  3. 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4.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典型案例中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边界案例;

  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和涉企产权保护的公开案例资料。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长期关注刑事辩护、合同诈骗、涉企刑事风险和民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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