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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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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一家设备出口企业与境外买方约定以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按期装船,买方也确认收货安排没有问题,开证行却指出商业发票中的货物描述与信用证存在差异,提单上的装运港写法也不一致,决定拒付。出口企业认为货物真实、买方愿意付款,银行不应抓住文字问题拒绝。
信用证项下,银行处理单据,不直接检查货物和基础合同履行。买方认可货物,并不当然消除单据不符;单据存在不符点,也要审查不符点是否成立、银行是否在期限内一次性发出合格拒付通知。控制风险的重点,应从收到拒付电文提前到开证申请、审证、制单和交单全过程。
出口合同约定货物、价格、质量、交付和违约责任。信用证则由开证行依申请人的请求开立,银行承诺在受益人提交相符单据时付款、承兑或履行其他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信用证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相符,开证行应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当事人用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抗辩,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信用证欺诈等法定情形除外。
出口企业已经生产并发货,却没有提交信用证要求的合格单据,仍可能收不到信用证款。买方不满意货物,也不能仅凭基础合同争议要求银行拒付一套表面相符的单据。
不少不符点在信用证开立时已经埋下。销售合同只写“提供质量证明”,信用证却要求由指定机构签发、列明一组无法在装运前取得的数据;合同允许分批交货,信用证又禁止分批装运;交货术语、港口和保险责任也可能互相冲突。
出口企业可在合同中约定信用证开立时间、可接受银行、适用规则、币种金额、最迟装运日、交单期、有效地点、费用负担及修改机制。信用证草稿应由业务、物流、单证和财务共同审查,不能等银行正式开证后才第一次看到46A和47A字段。
无法制作、依赖买方单方签字或表述含糊的条件,应在备货和装运前提出修改。货已装船后才要求改信用证,企业的谈判空间会大幅缩小。
审证可以按六组信息展开:
主体:申请人、受益人、开证行、通知行和保兑行名称;
金额:币种、金额、增减幅度、单价与数量;
时间:有效期、最迟装运日、交单期限和付款期限;
运输:装运港、卸货港、是否允许分批或转运;
单据:发票、装箱单、提单、保险、原产地和检验证书的份数、签发人及内容;
附加条件:认证、领事签章、买方确认、快递副本和费用扣除。
每项要求应落实到责任人和取得时间。证书由商会、海关、保险公司、承运人或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时,要提前确认对方能否按信用证文字签发。
信用证规定与合同不一致,不要只在内部备注“按合同执行”。银行审单依据的是信用证和适用惯例,必要时应正式修改信用证。
最高人民法院信用证司法解释第六条要求依当事人约定的国际惯例或其他规定进行单证审查;没有约定时,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及相关标准认定表面相符。单据之间不完全一致,但没有造成歧义的,不应认定为不符点。
UCP 600第14条也体现了相同思路:单据中的数据结合信用证、单据本身和国际标准银行实务阅读时,不必完全相同,但不得相互冲突。
这不表示文字差异都能忽略。信用证要求特定型号,发票出现另一个型号;提单装运港与信用证不同;保险金额或险别不足;证书由错误主体签发,均可能形成实质不符。是否产生歧义,需要结合整套单据判断。
外贸企业常见问题包括:受益人或申请人名称拼写不同;发票货物描述多写或漏写关键限定;数量、单价、总价计算不一致;装船日期晚于最迟装运日;提单没有清洁已装船记载;港口、收货人或通知方错误;保险单签发日期、金额或险别不符;原产地证、检验证书缺少签章;正副本份数不足。
合同、报关、订舱和信用证由不同人员维护时,同一数据容易出现多个版本。企业可建立“主数据表”,把主体名称、地址、货描、数量、金额、港口、日期和证书要求锁定,所有单据从同一数据源生成。
人工复核不能只看单张文件。应先做“单据对信用证”检查,再做“单据对单据”交叉检查,核对拼写、数字、日期逻辑和签章。
出口企业可请通知行、议付行或专业单证人员预审,及时发现可更正问题。预审通过能够降低风险,却不等于开证行放弃独立审单。
最高人民法院信用证司法解释第七条明确,开证行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自行决定单据是否表面相符,并决定接受或拒绝不符点。指定银行、议付行与开证行对同一处文字也可能有不同审查结论。
企业交单时应保存完整副本、交单清单、签收和SWIFT往来。只把原件交给银行而未留存,收到不符点通知后难以核对银行审查的具体版本。
单据仍可更正,且信用证有效期、最迟交单期尚未届满时,可以取回或替换单据后重新交单。更正提单、保险或第三方证书要由有权签发人办理,出口企业不能自行涂改。
无法及时更正时,可请求申请人放弃不符点,也可根据银行安排以保留、托收或其他方式发送单据。不同处理方式对应不同付款保障,出口企业应书面确认银行是议付、发送待批准,还是仅提供寄单服务。
买方同意接受不符点,不会据此直接约束开证行。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开证申请人是否接受不符点,不影响开证行的最终决定,开证行和申请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开证行已向受益人明确表示接受不符点的,则应依法承担付款责任。
按照UCP 600第14条、第16条,开证行、保兑行或实际审单的指定银行应在规定的最多五个银行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决定拒绝承付或议付时,应向交单人发出单一通知。
拒付通知应说明银行拒绝承付或议付,列明作为拒付依据的每一个不符点,并说明单据如何处置,例如暂持单据等待指示、等待申请人放弃不符点后再决定、退回单据,或者按交单人此前指示处理。
银行未按适用规则及时、完整通知,可能被禁止再主张单据并非相符交单。出口企业收到MT734或其他拒付电文后,应立即核对发送时间、全部不符点、表述是否具体以及单据处置。银行事后追加首次通知中本可发现的不符点,也要审查其依据。
收到拒付后,企业可能仍有时间修正。应同时核对信用证有效期、交单地点、运输单据签发后的交单期限,以及银行营业日。补交一套修改单据会形成新的交单,银行可以重新审查。
不要只等买方回复是否接受不符点。买方内部审批耗时,信用证期限仍在运行。可更正的文件应并行处理,必要时要求及时延长有效期和交单期。
信用证修改还要确认受益人是否接受、哪些条款已经生效。只根据买方邮件调整单据,开证行的正式修改尚未到达,仍可能导致单据与现有信用证不符。
单据拒付期间,货物可能已经到达目的港,仓储、滞箱和滞港费用持续增加。出口企业应核对提单控制、收货人安排、货物是否已被提取,以及单据是否被交给申请人。
若银行持单等待申请人放弃不符点,企业要书面确认单据状态,避免货物被提走后付款问题仍悬而未决。记名提单、指示提单、海运单和电放安排对货物控制力不同,订舱时就应与信用证收款风险一起设计。
基础买卖合同还应约定信用证拒付后的替代付款、货物处置、费用和违约责任。信用证未付款,不代表出口企业只能在信用证关系中寻求救济;是否可向买方主张货款,要结合基础合同和交付事实判断。
佛山外贸企业使用信用证时,应建立从合同到交单的同一张核对表。销售人员负责商业条件,物流人员控制装运和提单,单证人员统一数据,财务和银行确认交单状态。任何人修改货描、港口、金额或日期,都应同步更新并复核整套单据。
收到拒付通知后,先保存电文并逐条验证,不要只让买方口头承诺“会通知银行付款”。同时计算剩余改单时间、货物到港状态和费用。可修正的立即修正,需买方放弃的不符点形成书面记录,银行通知存在程序问题的则保留异议。
开证行拥有独立审单和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的权利。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并不当然约束开证行,双方另有约定或开证行已明确接受的除外。
要根据信用证、相关单据和适用国际惯例判断是否产生冲突或歧义。单据数据不要求机械复制,但不能相互矛盾。
适用UCP 600时,拒付通知应一次列明作为拒付依据的各项不符点。对首次审单本可发现的问题事后追加,需审查是否符合第16条。
会。修改后重新交单仍需在有效期限和交单期限内,并接受新一轮审查。更正一处也可能出现新的数据冲突。
信用证关系与基础买卖合同相互独立。能否依据买卖合同主张货款、利息和费用,要看合同约定、交货及货物处置,不能只凭信用证拒付结论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至第八条;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600)》第14条、第16条;
信用证明确约定适用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等相关规则。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长期关注国际货物买卖、信用证和民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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