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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推广团队按效果结算,何种情况下可能卷入诈骗犯罪?

作者:孟翔律师     时间:2026-08-16    来源:孟翔律师

网络推广按点击、留资、注册或成交效果结算,是常见商业模式。团队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不能由“按效果收费”这一点决定。需要查清客户经营什么业务、推广人员知道哪些信息、具体做了哪些工作、报酬与何种结果挂钩,以及发现异常后有没有继续配合。团队若明知客户实施网络诈骗,仍帮助设计欺骗话术、筛选被害人或按充值金额分成,可能被审查诈骗共犯;对具体诈骗缺少共同故意,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并提供广告推广帮助,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可能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佛山不少电商、软件服务和制造企业把投流、短视频运营、私域获客交给外部团队。合同可能写CPA、CPS或“有效客户结算”,业务人员只看到广告账户和线索表,技术人员却掌握落地页跳转、用户画像和充值后台。涉案后,不能用一份推广合同概括所有人的责任,应当把客户接洽、素材制作、账户投放、线索交付、成交跟踪和收款分账逐段还原。

效果结算本身说明不了犯罪性质

正常推广也会按点击量、下载量、有效线索、成交额计费。这种结算方式解决广告主与推广方之间的成本分配,不会自动证明推广方知道客户违法。

需要警惕的是结算指标与诈骗环节发生直接联系。例如,推广费不按广告曝光或真实商品成交计算,却按用户首次充值、追加转账、进入指定聊天群后支付金额计算;推广团队还能查看每名用户的转账和“亏损”情况,并据此领取高比例提成。结算数据越接近被害人处分财产的过程,团队接触诈骗事实的机会越多。

报酬异常也需要解释。正规媒体采购有合同、发票、平台开户和投放记录,服务费与工作量能够对应。客户要求使用个人账户、虚拟货币或多层代收支付,佣金远高于同类推广,结算表又使用“入金”“复投”“杀单”等异常用语,这些事实可能与其他证据共同反映主观认识。单独一个高佣金或现金付款仍不足以直接定罪,办案人员还要核对行业价格、项目难度和付款原因。

先看推广的究竟是什么内容

推广团队可能只负责把合法商品广告投放给目标用户,也可能直接参加欺骗内容的制作。两类工作在证据上有明显差别。

前一类常见材料包括客户营业执照、产品资质、品牌授权、平台审核记录、标准广告素材、投放日报和真实成交数据。推广人员没有进入客户销售后台,也不与用户沟通,工作止于广告展示或线索交付。

后一类可能出现冒充证券公司、银行客服、专家导师或平台工作人员,承诺虚假收益,编造中奖、退款、征信修复等理由,安排用户下载指定软件、进入封闭群聊或向陌生账户付款。推广团队若参与撰写这些话术、制作虚假身份页面、批量发布虚构评价,已经超出单纯媒体投放。

内容是否虚假,还要结合推广人员能够核验的信息。客户宣称某款软件具有真实功能,推广方查看了产品、资质和公开经营信息,后来才发现客户在私聊环节实施诈骗,与推广方从未见过产品却按客户要求伪造许可证的情形不同。

“明知”要落到形成时间和具体信息

帮信罪要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诈骗共犯的主观证明要求更具体,要审查推广人员是否明知上游正在实施诈骗,并与其形成意思联络、分工协作。

明知不能只靠职业身份推定。广告优化师熟悉转化率,不代表其自然知道客户后端如何收费;公司负责人签署推广合同,也不代表他看过每一版话术。应当查明每个人在什么时间收到什么信息,又作出了什么决定。

下列信息值得按时间排列:平台因涉嫌诈骗驳回素材;用户投诉付款后无法提现;客户频繁更换域名和收款账户;警方、银行或平台发出风险提示;内部员工报告项目可疑;客户要求隐藏真实落地页、绕开审核或删除聊天;团队发现用户被诱导向个人账户转账。一次措辞模糊的投诉与连续、具体的涉诈警告,证明力度并不相同。

主观认识也可能在合作中途发生。项目开始时客户资料齐全,推广方没有发现异常,后来已经收到多次涉诈投诉却继续扩量、修改规避审核方案,前后阶段应分别评价。停止投放、冻结未结费用、保全后台数据并向平台报告,能够说明团队对风险提示的处置;删除账号、转移设备、教客户更换域名,则会产生相反的证据意义。

诈骗共犯与帮信罪怎样区分

刑法上的共同犯罪要求共同故意。推广人员明知上游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围绕诈骗目标提供实质配合,可能按照诈骗共同犯罪审查。判断重点包括双方是否事先商议、推广内容是否承担欺骗功能、团队是否筛选特定被害人、是否根据诈骗进度调整话术,以及报酬是否直接分享诈骗收益。

例如,团队冒充投资顾问拨打电话,以虚假收益引导用户进入由诈骗人员控制的群聊,又根据“入金人数”领取提成。引流环节已经向用户实施欺骗,并与后续骗取财物形成连续分工,不能仅以“没有直接收取被害人钱款”为由排除诈骗共犯审查。

帮信罪规制的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互联网接入、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团队对上游具体诈骗方案、被害对象和骗款方式缺少共同意思联络,但根据明显异常认识到客户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仍持续投放和导流,可能进入帮信罪的审查范围。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也可能被讨论。行为人设立用于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需要结合网站、群组和发布行为单独判断。一个项目同时符合多个犯罪规定时,应依刑法和司法解释确定适用,不宜只凭“网络推广”四个字选择罪名。

技术权限会暴露团队实际参与程度

推广团队掌握的系统权限,能够验证其工作边界。应区分普通广告平台开户权限、落地页编辑权限、用户数据导出权限、客服聊天权限、充值后台权限和收款账户控制权。

只能够查看曝光、点击和表单数量,未必能接触客户后续行为。能够看到用户姓名、资金能力、聊天记录、充值数额,并按数据给不同用户贴上“高净值”“可追投”等标签,说明团队与后端运营连接更深。若推广人员还负责远程操控账号、批量切换网络地址、制作审核版与实际展示版两套页面,相关操作日志会成为重要证据。

服务器日志、广告平台后台、云盘版本记录、企业微信、项目管理系统和设备登录数据,可以回答素材由谁上传、域名何时切换、异常提示由谁接收。只查看聊天截图容易遗漏撤回内容、群成员和文件版本,电子数据应保留原始载体、完整上下文及提取过程。

团队责任需要落实到每一个岗位

网络推广项目常有商务、策划、文案、投手、技术、客服、财务和负责人。刑事责任根据个人行为和主观认识判断,不能按部门名单平均分配。

商务人员负责核验客户、洽谈结算,可能掌握客户真实身份和业务来源;文案人员接到任务制作普通产品介绍,接触的信息可能有限;投手收到平台涉诈封禁后反复换号投放,面对的异常更加直接;技术人员开发跳转和反审查功能,需要说明功能目的及沟通内容;财务人员只按已审批发票付款,与设计多层代收、拆分回款的参与程度不同。

团队负责人是否制定项目规则、审批异常操作、决定继续合作和分配利润,是单位与个人责任审查的重要内容。员工提出风险后被要求继续操作,相关汇报、会议记录和指令要完整保存。员工若超越公司业务范围私下与客户合作,也要区分个人收益、设备账户和公司是否知情。

哪些证据可以还原一项推广业务

客户身份材料应包括营业执照、受益所有人、联系人、办公地点、产品资质、品牌授权、网站备案和历史经营信息。只有一张身份证照片或即时通讯昵称,难以说明客户审查已经完成。

业务材料包括合同全部版本、报价、媒体采购单、发票、广告平台开户、素材审核、投放日报、线索交付标准和客户验收。CPA中的“有效线索”如何定义,CPS中的“成交”对应真实商品还是用户充值,需要在原始文件中找到答案。

沟通材料要保留项目群、私聊、邮件、语音、会议纪要和工单。整理时标注涉诈投诉、账户封禁、域名更换、收款异常及内部报告发生的日期,形成“接到提示—内部判断—是否停投—后续结算”的时间线。

资金材料包括客户付款账户、团队收款账户、媒体支出、员工提成、退款和未结费用。推广收入应与真实投放成本、工作量和交付结果对应。若款项直接来自大量个人用户,或入账后又按指令转往陌生账户,还需核对团队是否额外提供支付结算、转移资金等服务。

企业发现项目异常后怎样处理

发现涉诈风险时,应先暂停新增投放和线索交付,保全广告账户、落地页、域名、服务器、沟通和结算数据。不要急于卸载软件、注销账号或让员工统一口径,这会破坏事实核查基础。

企业可以由合规、业务和技术人员共同列出已知事实:客户是谁,产品怎样验证,推广内容由谁提供,团队改动了什么,收到过哪些投诉,费用如何计算,哪些员工有后台权限。对尚未核实的判断作明确标记,避免把猜测写成事实。

已收到公安机关调取通知、询问或传唤的,应按要求提供材料,同时保留移交清单。服务器数据或平台账户可能持续更新,可通过合规方式固定镜像、导出日志和生成校验值。涉及员工个人设备时,也要记录设备归属、使用人和数据来源。

客户要求删除记录、转移款项或继续换号投放时,应停止执行并保存指令。发现明确涉诈线索的,可结合风险程度向平台或有关机关反映。对正常项目采取处置时,也要保存核查依据,减少因误判造成的合同争议。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长期关注刑事辩护、网络犯罪和涉企合规风险。

推广团队涉案,可以把一项业务拆成七段:客户准入、素材形成、广告审核、账户投放、线索交付、后端转化、费用结算。每一段记录参与人、系统权限、收到的信息和资金联系,有助于区分普通推广、帮信行为与诈骗共同犯罪。

佛山企业委托投流时,合同中宜写明客户身份与资质核验、素材真实性责任、禁止规避平台审核、异常投诉停投、后台权限范围和数据留存。服务商自己制作的内容仍需审核,不能把全部责任写给客户后便不再核验。

常见问题

只按有效客户数量收费,会构成帮信罪吗

不能只凭收费模式判断。需要审查有效客户的定义、推广内容、客户业务、异常提示、主观明知和帮助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推广团队没有接触被害人的钱,会成为诈骗共犯吗

共同犯罪不要求每个人都直接收款。若团队明知诈骗方案并承担欺骗、筛选或导流环节,与后端骗款形成分工,仍可能按诈骗共犯审查。

客户提供营业执照,推广方就没有责任吗

营业执照只能证明登记信息。还应核验推广产品、资质、网站、收款和实际经营;合作中出现具体涉诈提示后,需要重新审查并处置。

收到一条用户投诉后继续投放,会被认定为明知吗

要看投诉是否具体可信、是否还有封禁和异常收款等信息,以及团队怎样核查。单条模糊投诉与多次明确涉诈警告的证明作用不同。

项目已经被调查,公司可以先删除客户数据吗

不宜删除。应依法保全原始数据、权限记录、聊天和结算材料,记录数据来源及移交过程,并按办案机关要求配合调查。

本文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整理。具体责任应结合推广内容、主观认识形成时间、双方协作、系统权限、结算方式和情节严重标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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