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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警方以合同诈骗立案,履约能力和资金用途怎样审查?

作者:孟翔律师     时间:2026-08-16    来源:孟翔律师

警方以合同诈骗立案,说明案件已进入刑事侦查程序。犯罪定性仍需审查全部构成要件。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财物。履约能力和资金用途是判断主观目的的重要证据,还要与交易真实性、欺骗内容、履行行为及违约后的处置结合审查。

佛山制造、贸易企业常以预付款采购原料,再组织生产或向上游订货。公司收款后因原材料涨价、供应商毁约或资金链断裂未能交货,可能形成民事违约。若公司签约时已经资不抵债,虚构库存和供应商,收取多家客户货款后用于个人消费或填补长期无法交付的旧单,刑事风险会明显上升。

立案之后还要证明哪些事实

现行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二万元是立案追诉数额标准,不能代替非法占有目的、欺骗行为和财产损失的证明。

侦查需要回答:合同是否属于市场交易活动;行为人作出了哪些虚假陈述或隐瞒;对方是否因这些信息交付财物;行为人在何时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实际取得多少财物;款项怎样使用;未履行与损失之间有什么关系。

立案材料可能来自报案人陈述、合同、付款记录和催款聊天。后续还需调取公司账册、银行流水、供应商资料、库存生产、人员证言和电子数据。单方报案内容只是证据来源之一。

履约能力应以签约时点为中心

履约能力不是只看银行账户当日余额。企业可以依靠已有资产、稳定融资、上游供货、技术人员、生产设备、担保和合同期内能够实现的正常回款完成履约。

审查时可以列出签约日资产负债、可用资金、库存、设备产能、供应商订单、授信额度、人员和必要资质。合同要求一个月内交付特定设备,公司当时有没有图纸、原料、生产线和认证,应分别核对。

签约时尚未备齐全部货物,但已经与可靠供应商谈妥采购、支付合理定金并有可执行的生产计划,不能只因后来交付失败认定当初无履约能力。贸易企业采用“先收下游款、再向上游采购”的模式,也应结合行业惯例、历史成功交易和风险告知判断。

反映履约能力不足的事实可能包括:公司早已停产注销;同一库存重复出售;关键许可证系伪造;所谓供应商并不存在;没有资金和渠道却承诺短期大额供货;负债规模远超经营收入,仍不断用新客户款填补旧单。

经营状况是动态的。签约后突发政策变化、自然灾害、主要客户倒闭或供应商违约,可能使原有能力丧失。需要找出能力变化的具体时间和原因,防止用案发时的破产状态倒推数月前的签约状态。

合同中的欺骗内容是否影响付款

合同有错误或夸大表述,仍要审查该信息是否足以使对方作出付款决定。

常见争点包括主体身份、授权、货源库存、生产能力、许可证、项目批文、担保物、资金用途和交货进度。应找到虚假内容的制作人、传播方式、对方何时知悉,以及付款是否发生在该信息之后。

客户明知企业需要收到预付款后采购,也了解交付存在审批风险,却在商业判断后付款,与企业出示虚假仓单、伪造批文骗取预付款的事实不同。

部分宣传用语与合同关键事实也要区分。“行业领先”之类概括表达,和伪造价值千万元的库存证明,影响付款的程度并不相同。

对方付款前已经通过尽调发现风险,或者付款基于长期合作和独立担保,虚假信息与财产处分之间的因果关系仍需分析。

签约后有没有真实履行行为

实际履行可以检验签约时目的。企业是否向供应商询价下单、支付原料款、安排生产、申请许可、购买物流保险、交付部分货物、处理质量问题,均应通过原始材料证明。

内部制作一份采购计划,证明力低于真实供应商合同、付款和收货记录。向没有履约能力的关联公司转账,再制作虚假送货单,也不能证明实质履行。

部分履行需要核对比例和质量。合同价款一千万元,只交付价值十万元的样品,随后继续以“大部分完工”为由收款,样品可能只是取信手段;如果已经完成八成设备并因验收标准争议停滞,则更接近履行纠纷。

企业曾经成功履行同类合同,可以支持其具备经营基础,却不能自动证明涉案合同真实。相反,一笔合同失败,也不能抹去此前正常履约记录的证明意义。

资金用途要逐笔追踪

资金流向不能只分成“用于经营”和“用于个人”。应把每笔入账与随后支出按时间、账户、收款人和用途对应。

用于涉案合同的原料、加工、运输、人工和设备支出,与履约直接相关。支付公司房租、工资、税费和维持生产的必要费用,属于经营支出,但还要看金额与项目需要是否相称。

将新客户预付款用于偿还旧客户、填补长期亏损、归还个人债务、购买奢侈品、赌博或高风险投机,可能支持非法占有目的判断。经营账户向股东或关联公司转款,则要核对借款、分红、采购或资金占用依据,不能只凭摘要名称定性。

资金发生混同的企业,可制作逐日余额表。某笔客户款进入账户前余额接近零,入账后当日转往何处,能够帮助判断实际用途。多笔资金滚动使用时,还需确定不同款项是否可以合理对应,避免重复计算。

资金用于其他真实项目,可能反映企业挪用流动资金和经营冒险。是否达到非法占有,要继续看负责人是否预计能够调回资金、其他项目是否真实、风险是否向客户披露,以及最终有没有补足安排。

负责人怎样处置资金也要个别化

公司收到款项后,由财务根据审批支付,法定代表人、销售、采购和出纳掌握的信息并不一致。刑事责任应对应实际决策和主观认识。

负责人决定虚构库存并安排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其责任基础与按真实采购单付款的普通出纳不同。业务员明知项目无法履行,继续向客户编造生产进度并催款,也可能进入共同犯罪审查。

公司层面的单位犯罪与个人借公司名义犯罪需要区分。应查犯罪决策是否体现单位意志,利益归单位还是个人,公司是否为犯罪设立或主要从事犯罪活动。款项进入公司账户只是一个事实,不能独自完成单位犯罪判断。

违约后怎样处理反映履约诚意

企业发现无法按期交货后,是否及时通知、提出可执行的延期方案、提供替代货物、返还部分款项、开放库存查验并接受诉讼,会影响主观目的判断。

负责人更换手机、关闭办公场所、转移资产、伪造新进度、对不同客户重复承诺同一批货物,可能反映逃避责任。单纯经营地点搬迁或法定代表人出差,应结合通知、持续经营和联系方式判断。

退款也要看时间与来源。报案后由亲属临时借钱退还少量款项,能够反映挽损,但不能直接证明签约时具有履约目的。案发前持续按约退款、主动出售资产清偿,则具有不同证明意义。

和解、还款协议可能解决民事损失,刑事程序是否继续由办案机关依法决定。签订还款协议后,企业仍应关注办案机关作出的程序决定。

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边界怎样把握

民事违约关注合同义务是否履行、违约原因和救济;合同诈骗还要求非法占有目的和利用合同骗取财物。

价格判断错误、管理混乱、资金周转失败、质量争议和不可预见市场变化,可以导致严重违约。若合同项目真实、签约时有合理履约基础、资金主要投入经营、企业持续履行和承担责任,刑事定性需要审慎。

虚构主体、冒用他人名义、使用虚假担保、收款后逃匿等是刑法列明或实践关注的行为方式,仍须结合非法占有目的和实际骗取数额。存在某一种外观异常,不能省略其余要件。

同一企业可能同时存在正常合同、经营失败合同和涉嫌诈骗合同。办案时应逐份合同审查,不能因部分交易虚假就把全部经营收入计入犯罪数额。

涉案数额怎样核对

合同标的额、实际收款额和被害人直接损失应分别核对。既遂数额围绕实际骗取财物认定,未实际支付的合同金额还涉及未遂等问题。

已经交付的真实货物或服务价值、案发前返还款项、对方已经实现的担保权益,都可能影响直接损失和追赃退赔。是否从犯罪数额中扣除,需要根据交付真实性、价值和法律规则逐项判断。

一份合同多次收款时,按时间列明定金、预付款、进度款和尾款,对应每次收款前的陈述和履行情况。非法占有目的可能在合同履行中途产生,不宜把此前合法取得的全部款项自动纳入。

审计报告应说明数据来源、计算口径和扣减项目。只汇总客户报案金额,缺少银行到账和履行价值核对,证据仍需补强。

企业与相关人员应怎样整理证据

第一组是签约时经营能力:资产负债、授信、库存、设备、人员、资质、上游合同和历史履约。

第二组是合同形成过程:报价、谈判、风险披露、合同版本、担保、客户尽调和审批记录。

第三组是实际履行:采购、付款、生产、仓储、物流、验收、交付、售后和变更协商。

第四组是资金用途:公司及关联账户完整流水、会计凭证、付款审批、收款人合同和实际用途。不得只提交有利的几笔支出。

第五组是违约后处置:通知、延期方案、退款、资产处置、客户沟通、诉讼仲裁和持续经营材料。

电子聊天、ERP和银行数据应保留原始载体及完整上下文。案发后补签采购合同、倒填送货单或修改账目,会损害证据可信度并可能产生新的风险。

被害企业报案时也要提交完整材料

报案方应说明对方具体虚构什么事实、己方为何付款、实际收到多少货物、退款多少及损失怎样计算。合同履行中的质量、抵销和退货争议应如实披露。

保存尽调、会议和内部审批,可证明付款决策受到哪些信息影响。只提交催款记录,无法完整说明签约和付款因果关系。

民事保全、诉讼与刑事报案可能并行或衔接。被害企业应核对同一损失的追偿路径,避免重复受偿或对同一款项作相互矛盾的陈述。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长期关注刑事辩护、合同诈骗案件和涉企资金证据审查。

合同诈骗案件可以用六个时间节点审查:签约、收款、采购、约定交付、违约、报案。每个节点同时放入履约能力、对外陈述和资金余额,非法占有目的何时形成会更清楚。

佛山制造企业常有预付款采购和跨订单资金周转。企业平时应把客户预付款、上游采购、生产进度和项目成本建立可追溯关系。发生经营困难时及时书面告知、保留协商和真实履行记录,能够减少“收款后资金去哪了”的事实争议。

常见问题

公司签约时账户没钱,就属于没有履约能力吗

账户余额只是一个因素。还要看资产、融资、供应商、生产能力、担保和合同期限内可实现的正常回款。

收到预付款后用于发工资,会被认定为诈骗吗

工资属于经营支出,但要看金额、项目关联、企业整体状况和是否仍有履约安排。资金用途需与其他事实综合判断。

已经交付一部分货物,能否排除合同诈骗

部分履行要核对比例、质量、时间和真实目的。实质履行可以支持经营意图,象征性交付也可能被作为继续取信的手段。

企业签了还款协议,刑事案件会撤销吗

还款和谅解会影响损失恢复及案件处理,但刑事程序是否继续由办案机关依法决定。还需审查原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

合同标的一千万元,犯罪数额就是一千万元吗

应区分合同标的、实际取得财物、已履行价值、返还金额和未遂部分。犯罪数额需要依据逐笔收款及法律规则核定。

本文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并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合同诈骗案件证据审查公开资料整理。具体定性应结合签约时履约能力、欺骗内容、资金用途、实际履行、违约处置和损失数额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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