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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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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一家办公家具供应商给某集团公司供完货,双方对账确认欠款一百二十万元,对账单末尾注了一句:最终金额以审计结论为准。此后一年多,供应商催了七八次,回复永远是审计还没结束,问审计进度,说是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还在核。货款压在账上,供应商想起诉,又担心那句审计保留被法院认定为付款条件未成就。到底什么时候能告?
可以起诉,时机看审计的状态。对账单已经确认了债权金额,审计保留推迟的只是付款时点,没有推翻欠款事实。审计拖了很久没有正当理由,或者买方消极对待、变相阻挠审计推进的,供应商可以主张付款条件已经成就,要求按对账单金额付款。起诉前的关键动作,是把审计期限、审计进度和催告过程用书面材料固定下来,让“审计未完成”从买方的挡箭牌变成其违约的证据。
审计保留是双方对付款时间的特别安排,性质上接近附条件的履行约定。它的效力边界有三层:对账单确认的金额构成债权的基础事实,审计只是复核程序,审计没有推翻对账确认的,欠款按确认金额计算;审计程序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买方不能借审计无限期拖延付款;买方对审计进程有推进义务,委托审计后放任不管的,属于怠于履行协助义务。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交易还要注意,国家审计机关的行政审计结论,未经合同明确约定,不当然作为民事付款的依据,供应商不必等行政审计走完才主张权利。司法实践对“以审计为准”类条款的态度趋于严格,无明确期限、长期不出结论的,法院不会让债权人无限等待。
约定了审计期限,期限届满未出结论。对账单或者合同写明审计在多少天内完成的,期满即付款条件成就,供应商可直接主张尾款。
未约定期限,审计明显超出合理时间。一年以上没有审计结论、买方说不出具体障碍的,合理期限的抗辩空间已经用尽,供应商催告后仍无进展的,可诉请付款。
买方不当阻止审计完成。不提供审计资料、不配合现场核对、反复更换审计机构导致程序重启的,参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这类情形要把阻挠行为的证据逐项列明。
对账单原件。金额确认和审计保留表述都在一份文件里,它是债权凭证,也是审计保留的依据,两个作用都要用到。
审计安排文件。合同里关于审计的条款、审计委托合同(能拿到的部分)、双方关于审计范围和方式的沟通记录,用来确定审计的应有期限和程序。
催告审计的记录。每次催款和催审计的函件、邮件、聊天,按时间排列,证明供应商持续主张、买方持续拖延。函件里写明“请贵司在限期内完成审计并付款,逾期视为付款条件成就”的,效果最好。
付款节点凭证。已付部分的付款记录、发票开具情况,佐证交易履行和欠款余额。
先发限期函,要求买方在三十日内出具审计结论或书面说明审计进展、障碍和预计完成时间,函件明确逾期后果。限期届满没有实质答复的,付款条件成就的主张就有了完整铺垫。金额大的案件,发函前先梳理买方有没有转移资产、经营异常的迹象,必要时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的设计:请求支付对账单确认的欠款本金,请求支付自催告期满之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审计保留被认定无效的备选主张一并写入事实理由部分。
审计保留条款挡得住急性子,挡不住留痕完整的债权人。把催告和期限做实,尾款主张的时间表就掌握在供应商自己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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