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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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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一家五金材料供应商给某地产项目供货,结算后买方交付了一张半年期的商业承兑汇票,金额八十多万,出票人和承兑人是同一家置业公司。供应商财务把汇票入账,对方说货款已经付清。汇票到期,供应商提示付款,银行退回一张拒付证明: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货款到底结没结?供应商手里的牌该怎么打?
货款没有结清。交付汇票只是支付方式的安排,汇票真正兑付了,货款债务才消灭;汇票被拒付,供应商既可以走票据追索的路,也可以回到买卖合同主张货款,两条路径任选一条,但不能两头全额受偿。选哪条路,看承兑人的偿付能力、背书链条的深浅和时效状况。
商事交易里用汇票支付货款,法律上推定双方以票据作为支付手段,不是以交付票据本身替代债务。票据到期获得付款的,货款清偿完成;票据被拒绝付款的,支付目的落空,供应商对货款的原债权并未消灭,同时取得票据法上的追索权。买方拿“票已经给你了”当免责理由,法律上站不住。只有一种例外:双方明确约定交付票据即视为清偿、供应商放弃基础债权的,按约定处理,这种约定在实践中很少见。
票据追索路径。持票人凭拒付证明向承兑人、出票人和各背书人行使追索权,票据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条路径的优势是被告范围宽、举证负担轻,票据本身和拒付证明就是核心证据;注意时效,对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自到期日起两年,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错过即失权。
基础合同路径。按买卖合同起诉买方支付货款,票据拒付作为未获清偿的证据。这条路适合票据权利时效已过、或者背书链条简单追无可追的情形,诉讼时效按普通三年计算,从货款到期日起算。主张时把汇票交付和拒付的经过写清楚,避免对方抗辩债务已由票据替代。
两条路径不能重复受偿:票据追索获得部分清偿的,基础债权相应扣减;基础诉讼判决执行的,票据权利在受偿范围内消灭。
提示付款要在到期日起十日内完成,超期提示可能影响对前手的追索权。取得拒付证明或退票理由书,这是行使追索权的必备文件。拒付后三日内向前手发出书面追索通知,列明票据信息和拒付事实,通知记录留存。追索金额包括票面金额、到期日至清偿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取得拒付证明和发出通知的费用。
票据路径:承兑人和出票人列为共同被告,背书链条里有偿付能力的背书人一并列入,连带责任的主张范围越大,回款概率越高。基础合同路径:买方为被告,买方与承兑人不是同一主体的,查明有无债务加入或担保安排,有的话一并追加。承兑人进入破产程序的,票据路径要转成破产债权申报,基础路径继续诉讼,两条线的衔接要找准时点。
收票前查承兑人的信用状况:涉诉记录、被执行信息、过往票据兑付口碑,出票人和承兑人同一家的,风险集中度更高。合同里写明“汇票到期未获付款的,卖方有权按原合同主张货款及逾期利息”,把基础债权的退路写死。大额票据要求买方提供担保或者拆分支付方式,鸡蛋不全放在一张票上。
商业承兑汇票的支付功能,建立在承兑人的信用上。兑付不了的汇票,撕开的只是支付的表象,货款债权一直在,选对路径、卡准时点,钱还有追回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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