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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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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一家家具公司与板材供应商的采购合同里有一条通知条款:双方的通知、函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送至合同载明的指定邮箱。交货后家具公司发现板材贴面起泡,负责人直接微信联系了供应商的业务员,对方回复收到、会向公司反映。一个月过去,问题没人处理,家具公司准备索赔,供应商的答复是:异议没有按约定发到指定邮箱,形式无效,异议期已过,视为质量合格。一条微信,真的不算数吗?
微信通知不一定无效,但有风险。通知条款约定的是送达方式,法院审查的重心是异议有没有到达对方、对方是否实际知悉,而不是形式是否分毫不差。业务员是供应商的交易对接人,微信消息到了业务员手里、对方还承诺向上反映的,主张异议已经到达有据可依;稳妥起见,家具公司应当尽快把异议补发到指定邮箱,把形式缺口堵上,微信记录作为实际知悉的证据留着。
合同设定书面通知条款,目的是让重要意思表示有据可查、避免口说无凭,它的功能是证据性的,不是效力性的。通知偏离了约定方式,但内容确实到达对方、对方知情后还作出实质回应——比如承诺处理、派人查看、协商方案的,再以形式不符主张通知无效,与诚信原则相悖,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反过来,微信发过去石沉大海,对方从头到尾不知情,形式瑕疵和到达问题叠加,异议的效力就悬了。
到达。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确立的规则,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微信消息的送达以对方接收为准,聊天记录完整、显示已发送的,到达时间可以确定。消息被对方删除或者账号停用的,举证会出现困难,发送方要第一时间截图并保留原始载体。
权限。业务员有没有代表供应商接收异议的权限,是争议焦点。业务员长期负责双方的订单对接、质量沟通、售后协调的,其接收行为构成职务行为,后果归属供应商;业务员只负责下单、质量事务另有专人对接的,供应商可能主张消息没有进入有权处理的环节。审查权限看交易过程,合同联络人条款、历史沟通记录、业务员的名片和职责说明都是材料。
补发。立即将异议内容整理成书面函件,发送到合同约定的指定邮箱,同时EMS邮寄一份到供应商注册地址,函件里写明首次微信通知的时间和经过,两份送达凭证都留好。补发不改变异议内容,只是把形式补齐。
固定。微信聊天记录做完整性保全:聊天双方的账号信息、业务员身份对应证据、消息原文和时间戳,金额大的做公证。业务员回复的“收到、向公司反映”是核心证据,它证明消息不仅到达,而且被承认为有效信息。
升级。补发后供应商仍不处理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条款启动程序,异议函、补发记录、微信证据一并提交。异议期临近届满的,补发动作越快越好,以补发到达时间作为异议提出时间也在合理期限内站得住。
卖方以形式瑕疵抗辩时,法院会追问两个事实:消息有没有实际到达,到达后卖方做了什么。卖方内部已经启动处理、或者业务员的汇报记录能查到的,抗辩很难成立。事前改进的办法很直接:通知条款里把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列为有效通知方式,写明各方的联络人和备用联络人;买方养成习惯,重要异议微信通知后当天补一份邮件,两条腿走路,谁也挑不出毛病。
通知方式之争,本质是到达证据之争。消息发得出、到达证得明、权限说得清,异议就立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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