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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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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机构取消授信,采购方并不当然获得延期付款的权利。机构只是代付、采购合同货款已经到期,且供应商已完成相应履行的,采购方仍应按约支付。供应商先核买方身份、付款期限和验收记录,再查授信取消的具体原因;若融资获批本身被有效约定为付款条件,或机构才是实际买方,就需要另行判断。
假设佛山一家医疗器械供应商向采购企业交付检测设备,合同写明安装验收后三十日支付尾款,采购方安排融资机构直接汇入供应商账户。验收完成后,机构因重新评估采购方信用而取消授信。此时融资来源中断,但采购合同原先确定的付款节点并未仅因取消通知而自动消失。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要求买受人按约定数额和方式支付价款,第六百二十八条要求按约定时间支付。第五百二十三条则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上述普通代付安排,采购方应筹措其他付款来源,不能只把授信取消邮件转给供应商就停止处理到期尾款。
付款日计算要有可核对的起点。“安装后”“试运行合格后”“验收单签署后”,未必是同一天。将设备签收、安装完成、验收确认的记录按日期排列,找到合同选定的那个节点,再计算账期。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依第六百二十八条及其援引的补充规则判断,不能由一方事后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日期。
供应商参加融资对接、向机构提供收款账户,仍应结合双方沟通判断是否接受了新的付款条件。采购方声称供应商“同意走融资,所以只能等机构”,应指出相应的约定。依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五百四十四条,合同变更需协商一致,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未变更。单纯催促审批或询问放款进度,不应被截取为供应商同意无限延期。
授信额度、批准放款和实际支付,应分别核实。机构可能只批准一定期间内的融资上限,具体提款还要满足合同、担保、设备交付等条件。供应商看到额度批复,不意味着已经收到款项,也不意味着机构已经向自己作出无条件付款承诺。应取得与本次设备、金额和收款人有关的文件,而非只保留授信总额截图。
若三方文件明确将原货款债务转由融资机构承担,并使采购方退出,需要依《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核查债权人是否同意。供应商应特别核对自己是否签过释放采购方付款责任的文件,不能在追款时略去已签的有效安排。反过来,仅有机构提供贷款、代采购方付款的约定,也不能自动解释为供应商已放弃向采购方追收。
交易名称是“融资租赁”时,还应核谁实际购买设备。第七百三十五条所指的融资租赁,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购买租赁物,再供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机构可能是设备买卖合同中的买方,使用设备的单位则是承租人。在这类结构中,应分别检查买卖价款与租金义务,不能把使用方直接写成必然欠供应商货款的采购债务人。
这一步可以从合同签约页、订单确认人、发票抬头、设备权属安排和付款承诺互相核对。名称不一致时,应查三方实际权利义务;不能只按设备放在谁的场所,就决定向谁主张货款。
取消原因仅是采购方信用下降、融资额度被压缩,与供应商已经完成的交付验收不存在争议时,应按采购合同列出未付金额及到期日。主张采购方逾期付款,仍需提交达到付款节点的材料、准确余额和针对其抗辩的说明,不能仅提交机构的取消通知。
若机构指出缺少安装报告、序列号与订单不符或验收文件有误,供应商应查这些资料是否属于自己按采购合同承诺提供的事项。约定由供应商先履行的义务尚未完成,采购方可能依据第五百二十六条提出相应先履行抗辩。还要区分该义务是否属于非主要债务: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原则上不支持以对方未履行非主要债务为由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但未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另有约定的除外。只是融资机构后来追加、采购合同未包含的单方要求,也不能不加区分地转为供应商原有义务。
把每项缺件的提出日期、合同依据、提交人、提交时间和机构答复核实后,可以区分补正资料与承担延期付款后果。若设备本身已通过约定验收,机构只是要求再次提供扫描件,应说明该项资料对付款的实际影响;若验收确有缺项,应补齐或书面处理争议,不应催促采购方倒签一张不存在的验收单来换取放款。
供应商也不应为了保留授信,配合虚增设备价款、变更不存在的型号或出具虚假交付证明。可以提供真实补充材料,并将补正是否影响原账期写清。机构审贷需要哪些资料,与采购合同中谁应承担何种义务,是两个需要对照的问题。
不能一概否认当事人真实约定的付款条件,也不能把模糊的融资描述都解释成无期限等待。应查条款是单纯描述支付渠道,还是明确将放款作为到期条件;同时核对是否另写了最迟付款日、贷款未批的处理、买方应尽的申请配合义务,以及订约时供应商是否接受融资失败风险。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若采购方故意撤回申请、拒绝提交自己已承诺提供的关键资料,再以未获批为由拒付,可以据此评估主张。但该条不能仅因机构独立降低授信就直接适用。供应商需证明不正当阻止行为及其与条件不成就的关系,保存申请记录、补件通知和采购方回复。
有明确最迟付款日的,核该日期是否已经届满;条款确有争议的,应结合合同整体和磋商履行资料解释,不宜在催收函中擅自改成“融资失败当天全额到期”。谈判延长期限时,可以要求采购方提出替代资金安排、先付无争议部分,并把剩余金额和新到期日确认下来。是否给予延期是商业决策,应以现有债权和对方偿付状况为基础。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对医疗器械供应商而言,收到取消授信通知后的第一份内部核账资料,应同时附采购付款条款、对应设备验收证明和机构取消理由。财务核余额,业务核设备交付,融资对接人员核材料提交记录,三者应使用同一设备编号,防止用其他订单的验收文件解释这次取消。
准备催收或起诉时,写明实际付款义务人、已到期金额、付款节点及尚缺资料。对确已到期且没有相应拒付依据的货款,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请求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价款;利息或损失另核约定和证据。若仍需协商补件,应同步说明补件安排是否改变账期,并请采购方明确机构取消授信后的付款时间与来源,避免催收函始终只有催办审批而没有请求履行货款债务的内容。
法律依据核验于2026年10月9日:[《民法典》](https://legalinfo.moj.gov.cn/pub/sfbzhfx/zt/2025nzt0120/2025mfdxcy0515/index.html)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五百二十六条、第五百四十三条至第五百四十四条、第五百五十一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及第七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https://cicc.court.gov.cn/html/1/380/385/12835.html)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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