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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心得

电子客户把设备卖给股东后租回,供应商追款应怎样查价格是否合理?

作者:孟翔律师     时间:2026-10-09    来源:孟翔律师

电子客户把设备卖给股东再租回,供应商应以交易当时的可比市场价格为起点,同时核查价款是否实付、回租租金是否异常,以及交易是否影响债权实现。设备留在原厂、买方是股东,都不足以单独认定逃债。若考虑撤销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还须证明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应情形,并留意撤销权期限。

一设备没有搬走,先确认转让的是哪项财产

假设顺德一家电子装配客户拖欠元器件款,其股东购买厂内贴片和检测设备,设备仍留在原车间,客户按月向股东付租。供应商去催款时看到机器照常运转,却被告知机器已经不属客户。设备不移动可以符合交易安排:《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允许动产转让时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物权效力。留在车间使用,不直接证明转让虚假。

供应商需要先取得可以识别的设备信息,例如厂牌、型号、出厂年份、机身编号、主要配件和所在产线。合同笼统写“生产设备一批”,但价格包含库存备件、工装甚至其他资产时,不能拿其中一台机器的报价与整批成交总额比较。客户自己承租或无权处分的机器,也不能未经核实当成其可供清偿的自有资产。

可核查的材料包括原采购发票和合同、固定资产卡片、维保记录、设备照片及买卖和回租合同。财务台账提供的是线索,资产登记、交付安排、既有权利负担还需结合原始材料。收集资料应经合法渠道,不能为了拍机身编号擅自闯入厂区或拆取设备铭牌。

二合理价格需要一个能解释差异的比较基准

原购价、折旧后的账面净值和现在的转卖价值回答不同问题。某台设备购入时价格高,可能因技术更新、维护欠缺或停产淘汰而贬值;已经充分折旧的设备,也可能仍有稳定生产能力和转售价值。把“低于原购价”直接等同于低价逃债,或用“按账面净值卖”直接证明公允,都缺少交易时点的比较。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要求,判断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高价,应按照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时当地市场交易价或指导价。对于普通非关联交易,转让价格未达到上述价格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低价;但双方存在亲属或关联关系的,不受该比例限制。股东交易因此不能仅用“价格超过七成”排除审查,也不能只凭股东身份认定价格不合理。

比较资料应尽量接近同一时间、地区和使用状态。同型号设备的二手挂牌价只是卖方报价,宜查是否实际成交、包含哪些配件、税费由谁负担,以及拆装运输和调试费用是否计入。客户主张机器故障严重时,应核维修报价、停机记录、残值处理方案;股东却以可正常使用的价格持续收取租金,也需要解释其中差异。

设备具有定制工艺或缺少活跃二手市场时,可以围绕评估需要整理技术参数、剩余使用状况及资产范围,在诉讼中申请法院依法审查是否需要专业评估。评估基准日应回应被质疑交易发生时的价值。不能在设备后来损坏后,用现时残值倒推当初售价公允,也不应把评估机构给出的估值直接当作撤销权已经成立。

三合同标价与企业真正收到的钱,可能不是一个数

确认标价后,继续追踪付款。股东全额汇款、约定多年后再付、用所谓股东借款抵销,会给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带来不同影响。银行流水要能够对应价款、付款人和收款人,避免仅凭财务开出的收据认定款项已经进入企业。若买卖价款名义上支付,随后又以不明用途回转,应查明每一笔支付的依据。

以真实到期股东债权抵销价款,不能直接当成无偿转让;是否存在该债权、金额是否准确、抵销条件是否满足,仍需核账。相反,写着一份借款协议却无实际出借记录,也不能只凭“抵账”二字认定企业已经取得等额价值。供应商应分别标出已证实的到账、存在依据的抵销和未核实的账务处理,不把怀疑写成既定事实。

回租环节应同时进入审查。低售价配合显著偏高租金、一次性收走多年租金,可能使客户失去设备后继续承担异常支出。对租期、可提前解除条件、维修责任、租金与同类设备行情逐项比较,才能说明整体安排如何影响偿债。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将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实施出租、承租等行为纳入对应撤销审查;销售价格合理,并不使异常租赁部分当然免于审查。

不过,客户取得真实价款用于支付工资或补充生产周转,且租金处于合理水平时,售后回租可能有经营理由。企业转卖资产后是否仍有其他可供清偿财产、到期债务是否继续履行,应列为反向核查事项。不能把回款暂时没有支付给本供应商,当成交易必然损害全体债权人的唯一证据。

四提起撤销诉讼,还须证明债权受影响与股东知情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针对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等行为,要求其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且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供应商应把四项资料对应起来:自己的债权依据、被质疑的具体处分行为、该行为对债权实现的影响,以及股东知情的证据。价差大只是其中一部分,单独一份二手报价不能完成全部证明。

关联关系可以通过股权登记、控制安排及交易审批材料核对。股东参与经营,收到供应商催款函、掌握逾期账款表,并参与讨论转移设备,这些若有真实记录,可用于证明知情。仅有同姓、熟人介绍或聊天中的“老板”称呼,不足以替代身份和知情证据。没有得到的内部材料,可整理明确线索,在诉讼中依法申请调查收集,避免无目标要求调取公司所有数据。

时间也要单独核。依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的,该权利消灭。保存查得交易合同、收到设备权属答复等材料的日期,但不能仅凭自己在笔记上写“今天才知道”就确定起算。设备成交时间、债权形成时间和获知撤销事由时间应分别记录,拖到催款多年无果再找评估资料,可能已经错过救济期限。

五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对电子制造设备回租线索,供应商下一步可先列一份具体设备目录,将同条件报价、实际价款流向及每月租金附在对应设备后面。目录中的同一设备应能在买卖合同、价格比较材料和租金清单中找到对应项目;如编号对不上,先补设备识别材料,再讨论价差。

决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应明确要撤销哪项交易及相应范围。依《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行使范围以债权为限;对于处分标的不可分的,司法解释第四十五条另有允许请求撤销全部行为的规定,不宜自行把整台设备按欠款比例划走。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以债务人和相对人为共同被告。需要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的,可按第四十六条一并提出相应请求,并说明设备现状和不能返还的依据。交易被撤销、设备返回债务人财产后,供应商仍需依法实现债权,不因查出关联低价交易就自动取得该设备或当然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核验于2026年10月9日:[《民法典》](https://legalinfo.moj.gov.cn/pub/sfbzhfx/zt/2025nzt0120/2025mfdxcy0515/index.html)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至第五百四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https://cicc.court.gov.cn/html/1/380/385/12835.html)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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