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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越秀星汇写字楼六楼
五金厂收到保证人代付的货款,应先核对代偿范围及款项冲抵顺序,再确认尚欠本金、利息和费用。保证人依法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但不能损害厂家尚未受偿的利益。收款确认、余款计算和追偿资料交接应分别记载,不能用一张全额结清证明同时处理。
假设南海一家五金厂向客户供货,客户拖欠本金十万元,截至某次付款日另有经双方确认的合法逾期利息一万元,暂不涉及实现债权费用。保证人汇来五万元,备注代付货款,并要求财务出具本金已付五万元的证明。厂家需要先核对保证人是否确在履行保证责任,以及双方对这五万元如何冲账有无明确约定。
[《民法典》](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33181.html)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费用,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按实现债权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履行。将保证代偿款计入主债务的清偿时,应结合代偿约定及相应规则核算。汇款人单方在附言写货款,不宜直接当成债权人已经同意先冲本金。
在上述假设中,若代偿覆盖本金及利息、未约定其他冲抵顺序,五万元先冲已确认的一万元利息,再冲四万元本金,剩余本金为六万元。若相关当事人明确一致约定五万元全冲本金,则剩余本金为五万元,原一万元利息仍未清偿。两种算法相差的是债务组成,不能只看总余额相同就认为对以后计息没有影响。
| 该次代偿的核算前提 | 五万元的冲抵结果 | 付款日后的待核余额 |
| 覆盖本息,无另行顺序约定,无实现费用 | 利息一万元、本金四万元 | 本金六万元;后续利息另按规则计算 |
| 有效约定五万元全部冲本金 | 本金五万元 | 本金五万元、原利息一万元;后续计息另核 |
这里的数字只是说明核销方法。真实交易还要核实利息请求是否有依据、计算起止日和已收款情况;不能把客户不认可且没有依据的费用先列进去,再据此压低本金冲抵额。保证范围本来只覆盖特定本金的,也不能不看约定就要求保证人支付全部合同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范围原则上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核账应将客户所欠总额、保证人担保范围和本次实际支付三者分开。保证人只承担其中一部分,不能据此免掉客户对厂家的其他债务。
收据应对应真实付款人、到账日期、金额、原订单或对账单以及保证文件。保证人以个人账户汇款,却要求写成客户直接付款时,应先说明实际代偿关系,不要为方便记账改变付款事实。若由保证人的关联公司代汇,还应保留委托付款及保证人确认材料,避免今后无法证明是谁履行保证责任。
余额说明应以同一截止日列明原本金、已确认利息或费用、本次分项核减和剩余金额。计息表保留适用依据及每次本金变化,不能只写截至今天还欠若干元。对剩余本金以后如何计息,应按有效合同约定或适用法律规则计算;已清偿本金不能继续作为同一期间的欠款本金重复计息。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免除部分或全部债务,债权债务相应终止,但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厂家如果本意只确认五万元到账,却签署全部本金、利息和费用均已结清的文件,会形成与保留余额立场相冲突的证据。签字前应删去不符合真实清偿情况的文字,并明确争议项目是否保留。需要谈减息结清的,另将减免条件、付款期限及完成情况写清。
没有与客户核对一致的利息,可记录为厂家主张的待核金额,列出依据和计算式,不能伪装成客户已经承认的余额。保证人认可利息的效力,也要结合其确认身份和权限,不能凭保证人的一张签字表就当然证明债务人认可全部计算。后续发函或起诉时,区分已确认本金与仍有争议的附随请求。
《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并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追偿资料应证明这次实际承担了多少责任,不能把厂家仍未收回的余额也写成保证人已经代偿。
保证人请求取得合同、送货单和对账单,是为了证明基础债务和付款依据。厂家可以就相关资料提供真实复制件、原件核验记录以及代偿款到账证明,写清交接用途、份数和对应欠款。厂家仍须追收余款时,原件如何保存、调取和提交法院宜作具体安排,不必为了交资料就承诺将全部剩余债权一并让给保证人。
单纯法定追偿与另行买断、受让全部债权,范围不同。第七百条规定的追偿不以另签债权转让合同作为必经步骤;当事人确实另作债权转让或免除安排的,则需单独审查其内容及法律效果。保证人提出把全套原件交给自己,并不当然意味着双方已经对转让全部余额达成一致。
交接清单可围绕下列项目核验,每项应能对应一笔真实代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2721.html)第十八条也规定了担保人承担保证或赔偿责任后,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则。保证责任原来是否成立、是否已经消灭仍有争议的,应先核实支付性质,再确定收据中如何记载付款依据。
部分代偿后,厂家与保证人各自提出请求时,应把未受偿与已代偿部分说明清楚。第七百条的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要求仍要遵守,但它并不允许仅凭一张代偿收据就自行宣布全部财产上的受偿顺序。涉及担保物权或执行分配的,应核对相应权利及程序,避免双方都把同一笔剩余款列入自己的请求。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五金厂交付追偿资料前,应让出收据的人和计算利息的人对照同一张银行回单复核。若付款用途尚未谈妥,可以先如实确认已经到账的金额,同时列出待确认的核销争议,不必急于签全额结清。完成核销后,再把带有金额边界的证明和资料清单交给保证人。
后续客户或保证人继续付款,应沿原订单更新余额,并告知正在办理催收或诉讼的人员。资料交接后,可由指定人员持续记录厂家余款的回收,并把与保证人追偿范围有关的清偿信息同步给保证人。对当前仍有余额的厂家,下一步是确认谁负责催收哪一部分,以及双方各持哪些原件,防止收据、计息表和诉请各写一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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