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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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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桶上贴着“退货”,系统也已做退库,另一车间却出现同批原料,这时怎样证明相关人员是否明知?先核不合格的具体性质,再追实物是否投入生产,最后把检测信息、处置指令与每个人的行为时间对齐。退货记录不能替代实际退货;一个人收到报告,也不代表所有搬运、投料和销售人员都已知道风险。
假设三水一家食品工厂收到一批原料,质检要求退货,仓库完成系统操作。几天后,原料被搬往另一车间。上述为分析情境,并不意味着原料已经使用、存在有毒成分或相关人员已经构成犯罪。
采购合同约定的颜色、颗粒大小或等级不符,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同一判断。检验报告应查项目、方法、结果、适用标准和判定依据,而不只是看封面的“不合格”三个字。供应商提出复检意见的,也应保存原报告和异议,不将后来说明直接替换首次检验资料。
还要核送检物与被调拨物是否一致:抽自哪一包装,批号和取样时间是什么,是否混装、换桶,有无留样及封存记录。原料后来受到污染,与进厂时已有问题,可能对应不同事实;检测结论所能覆盖的范围,不能凭同一供应商扩大到全部来货。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食品生产者的采购查验与原料使用要求。即使供应商愿意退钱,企业也不能因此继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质量争议应查清,风险批次则须及时控制,不能等待刑事定性后才处理。[食品安全法](https://gxs.pingliang.gov.cn/zfxxgk/fdzdgknr/zcjd/sjzcjd/art/2025/art_c7c32dfcb9c14ca9acce3ed581b209b7.html)
系统库存减少,可能只是会计或仓储操作。真正退给供应商,应能对应承运、出厂、签收及具体数量。没有实际出厂,不能仅凭退货单称风险已经消除;暂存另一车间等待退运,也不能未经核查就写成已经投料。
建立一条可回查的流转记录:原包装编号、退货区位置、调拨单、搬运时间、接收车间、称量及投料记录。换包装时保留前后对应关系。监控只拍到叉车经过,可以证明搬运片段,却未必能单独证明桶内是什么、运到后怎样使用。
假设原料一共两吨,一吨真实退给供应商,五百公斤仍被隔离,另五百公斤的用途不明。不能把两吨全部写成已投入成品,也不能以有一部分退货证明整批均已处置。数量差额应标为待查,再用称量、领料、剩余实物和人员说明补足。
成品端核具体生产日期、配方版本、投料批号及销售记录。另一车间同时使用同品种的合格原料时,需要区分领料来源。成品抽检结果与原料检测结果有不同证明对象,不宜用一次成品合格结果直接抹去不安全原料的违规使用事实,也不能用一份原料报告笼统判定全厂成品都有相同问题。
质检人员看到完整报告,仓管只收到“待退”通知,投料员工听到的是“已复检放行”,三个人掌握的信息可能不同。整理证据时,分别记录谁收到什么内容、何时收到、随后做了什么,不用一张组织架构图替代认识过程。
消息应留上下文与附件。群内发送的报告是否成功送达,是否指向本批,收件人是否回应或另行追问,都影响判断。没有点击回执未必证明完全不知,但不能仅凭在群里就认定读懂全部检验结论。口头通知则查通知人、在场人、具体内容及其与后续行为的对应。
知道原料等待退货,与知道其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仍要求用于生产,应区分。有人可能知道商业等级不符,却不知道检测出了什么安全指标;有人收到明确禁用通知后仍指示换包装投料。这些差别不能用一句“从业多年,应该知道”全部替代。
认识也会变化。上午依据尚未出现风险信息的正常指令搬运,下午获知禁用后仍继续投料,两个阶段应分别审查。事后听说涉案原料不合格,不能倒推此前每个动作都有犯罪故意;同时,获知后采取隐瞒、改批号等行为,其具体内容仍需如实保留。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涉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法定危险条件,第一百四十四条涉及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等行为。原料不合格,不当然就是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尚未出现消费者受伤,也不当然排除前者所规定的危险条件。应核具体对象、生产销售行为、危险程度及人员认识。[刑法食品安全条款](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5/art_890f1333b6284c3cbb225c3cd2647c4b.html)
对参与调拨的人,还应查他是否知道所帮助的违法犯罪行为、实际帮助内容及共同故意条件。正常运输一批已获真实放行的原料,与明知禁用仍协助投入生产,不宜作同一评价。员工没有获利并非当然无责,领工资也不能单独证明共同故意。
单位可能承担何种责任,以及谁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按相关法律和事实核查。食品安全管理岗位的行政职责与具体刑事责任有联系,却不能直接画等号。负责人未履行管理义务的事实,应准确说明,不能自动改写成其亲自命令使用。
一旦发现疑似风险,应控制相关原料和成品,开展批次追溯,依法履行停止生产经营、报告、召回等要求。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对召回、处理和报告有规定。需要销毁或无害化处理时按规定办理,并协调依法取样、记录和保留凭证,不借“保留证据”继续出售,也不先悄悄清空再补说明。
已经发生错调,应保留原始库存和审批日志,用可追溯的更正记录说明真实流向。将系统重新改成“全部退货”、统一要求员工签相同情况说明,可能让原本能够分清的事实变得更难核验。各人应基于亲历事实陈述,不填自己没有见过的检测或处置过程。
孟翔律师(个人唯一电话及微信号:13923202036),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长期关注刑事辩护、涉企刑事风险和民商事争议解决。
食品企业及相关人员准备材料时,可把“实物流转表”与“人员获知表”并排核对:某批原料在哪里,某个人当时掌握什么信息,其动作影响了哪个生产批次。把无法核实的用途和通知明确列为待查,既不拿退货标签掩盖真实使用,也不把岗位、群成员身份或事后检验结果代替逐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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