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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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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配套耗材不断供,上游停产后,供货商应先解释如何履行尚有效的承诺,不能仅转发停产通知就结束责任。是否必须提供替代型号,要看约定及合法适配条件;不存在合适产品时,也不能随意换型。采购方应核供货期限、设备用途和替代证据,无法继续履行再评估相应合同救济。
假设佛山一家使用单位购买检测设备,合同附售后说明配套耗材保障供应。使用几年后,上游原厂停止某种耗材生产,设备供应商提出改用其他型号,采购方认为原合同承诺没有兑现。首先要核保障供应的实际范围,而非直接讨论任何型号都能替代。
设备正常使用年限内供货、保修期内供应、某一数量的配套供货,义务不同。没有明确期限,也不能自动解释成供应商永久按原价格无限供应;应结合合同条款、销售说明、设备用途和协商材料依法确定。供应商曾明确以专属耗材长期可得作为销售条件,该承诺不能因只在附件而被忽略。
价格和数量安排也需核。供应商仍有合法库存但涨价,不一定等于完全断供;涨价是否违反约定另行判断。采购方临时要求远超原预测的数量,供方是否应立即满足,应结合实际承诺和合理安排。设备销售与耗材采购是否属于同一主体、同一合同或独立续签订单,也影响请求依据。
《民法典》对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规定相应责任处理。供应商为采购方承担了供货义务,原厂停止生产不直接消灭这项承诺。供方与上游如何结算、能否追偿,是另一层合同关系,不能仅让采购方自行去找没有与其订约的原厂。
停产也要查具体原因。企业产品线调整、利润不足,与依法不得继续生产、其他外部事件并非相同情形。主张不可抗力或其他救济,应有相应法律条件、影响和通知证据,不能把所有上游变化都归入不可抗力。供方已迟延再发生事件的,还需按相应规则判断。
供应商知道原产品即将退出,订约时仍作出无保留保障,还应核其说明和承诺。采购方早已接受明确停产安排,也不能忽略自身确认。把旧销售资料、首次获知停产日期和对外通知放在同一时间线上,有助于判断双方是否提前安排了合理过渡。
合同允许等效替代的,供方应说明等效指标、适用设备及必要验证。合同限定原型号的,换型可能需要有效变更,不能仅以新产品成本更低就单方替换。采购方坚持原型号,也应核原产品是否仍能合法取得,不能要求供应商使用不合规库存履约。
涉及医疗器械的耗材,需检查适用的注册或备案、合格文件、说明书及使用限制。能装进接口不直接证明可以安全有效使用;说明书载明的型号、用途和警示,也不能由销售人员口头免除。法规要求相关说明真实准确,并禁止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备案、无合格证明以及过期失效等器械,应按具体产品判断。
某些耗材不属于医疗器械,仍需核其技术要求和合同用途,不能一律套用同一种资质规则。替代可能需要设备参数更新、校准、培训或其他条件,实施前应由适当专业人员核验。客户同意试用,也不表示接受任何安全风险或放弃后续性能要求。
供方可以核剩余合法库存、合理采购来源和预计供货期,向客户提供过渡方案。采购方说明真实消耗量及预计使用安排,不将所有未来可能需求一次性放大。存储条件、有效期及批次来源必须同时检查,不能为了维持供货承诺就提供过期产品或来源不明的货物。
安排少量替代验证时,应明确费用、验证对象和后续决定,保存原耗材与设备状态。确认替代有效后,更新适用资料和人员操作安排。供方只寄一盒新型号让客户自行试,不足以证明已经完成约定的适配支持;客户未经核实大范围投入使用,也可能增加新的风险。
紧急断供影响业务时,双方及时交流可行替代、调整使用和其他合理减损方案。涉及诊疗或检测安全,不宜在商业催促下勉强启用未经适当核验的耗材。费用与责任可以继续核定,但供应来源和安全条件应先查清。
非金钱义务的继续履行存在法定限制。原型号事实上不能取得,又没有合法有效替代,不能仅靠要求继续供货实现使用。应核断供是否使合同约定目的不能实现、设备能否转换其他合法用途,以及解除或终止相关义务的条件和范围,不能因为一种耗材缺货就自动全额退回使用多年的整套设备。
采购方主张替代购买、设备闲置或其他损失,应核因果、实际支出及法定可预见范围。已有使用价值、可利用部件和合理减损安排都需要说明,不能把新购更高规格设备全部价格直接当损失。供方提供的退换方案,也应核是否解决了合同承诺,不以服务期满一句话概括免除期间已发生的违约。
诉前整理时,确认承诺主体、有效期限、催告到达、库存和替代核验材料,再选择请求。采购方与经销商订约,不宜仅因耗材出自原厂就把经销商义务跳过。协商终止或替代供货时,写清旧耗材库存、设备处理、费用及仍保留的事项,避免一个新型号收货签字被解释成全部争议结清。
佛山器械企业销售依赖专属耗材的设备时,可把保障期限、型号停产通知、等效替代及适配支持写入合同,避免单独使用永久不断供却没有实现安排的承诺。采购方则将耗材可得性纳入设备全周期成本,而非只比主机价格。
孟翔律师在广东佛山执业。断供发生后,先核供应商尚承担哪些义务,再要求可验证的库存和替代方案。能够安全继续使用与能够取得同名产品都要有证据,不能用任意换型或囤积失效耗材掩盖承诺与现实之间的缺口。
法律依据:[《民法典》合同编](https://www.cac.gov.cn/2020-06/01/c_15925617772683192.htm)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至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条、第五百八十四条及第五百九十条至第五百九十三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102561)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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