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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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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自行提走不合格品,电子厂应先查不合格的具体原因、物品归属和拟用用途,再决定能否放行及需要什么条件。外观瑕疵、合同性能不符和涉及安全要求的问题,不宜同样处理。标注“不合格”与客户承诺自行负责,都不能使本来不允许流通或使用的产品变成合法产品。
假设佛山一家电子厂检出一批产品,其中部分只是外壳色差,另有部分涉及绝缘问题。客户愿意自提,表示一部分返修、一部分拆解。销售将整批作为折价货申请出库,没有把检测结果分开。
先由有能力的质量人员根据适用要求和合同指标分类,识别涉及安全、强制要求及实际危险的部分。检测报告中“未达到客户定制指标”,不一定与危及人身财产的缺陷相同;外观不佳也不能因名称轻微而跳过真实安全判断。
《产品质量法》第26条涉及产品安全和质量要求,第46条规定产品缺陷的含义。不能把任何合同不符都写成法律上的缺陷,也不能把已经存在的危险仅记作客户验收偏好。[第26、46条](https://www.cnipa.gov.cn/art/2019/7/31/art_104_67810.html)
每个类别对应批次和数量,避免质量结论只有总数。混箱时先可靠区分,不为了方便把一部分检验结果扩大为全批,也不能只抽到外观问题就掩盖已知安全异常。
工厂自有产品出售给客户,客户自有材料委托加工后返还,以及客户已购买但退回检修,权利和交易安排不同。不能全部使用“客户愿意要”的理由跳过性质核查。
属于返还客户自有物的,也需具体审查适用的安全、运输或处置要求;所有权并不意味着可以要求企业以任何方式交付危险物品。工厂不能据此任意扣住无关材料,但可以依法就具体危险和合法交接条件与客户处理。
属于降价销售的,必须先确认该类产品依法可以按拟定用途销售,清楚披露真实状态。折价解决的是价格,不是强制安全要求。适用合同质量救济时,按具体约定及法律处理,不把客户低价接受一律当作放弃全部权利。[《民法典》第582条](https://www.cac.gov.cn/2020-06/01/c_15925617772683192.htm)
返修应核谁修、具有什么条件、修后怎样检验及何时才能按约定用途使用。交去返修与允许直接使用不同,交接文件要明确状态和待完成事项。客户没有可说明的修复安排,不能只把申请用途写成返修就直接放行。
拆解应查实际接收者、用途、材料风险和处置条件。若物品依法属于需要特别管理的废物等,应另核适用制度和资格,不能一律用普通商品提货流程处理。本文不因来自电子厂就推定全部都是危险废物,也不把客户自行拆解作为通用合法出路。
客户称不会销售,应与实际沟通和接收安排核。发现其拟将产品重新贴合格标识销售,不应继续以“客户已经承诺”解释放行。企业不能帮助制作失真的检验或合格文件,也不能删除原不合格记录来迎合客户。
必要标识注明可识别的批次及真实状态,与包装、台账和交接资料一致。标签放在一张出库单上,但混装产品没有办法对应,收货后仍可能误用。通过可靠区分和适当包装降低混入正常库存的风险,不只在邮件写一句提醒。
具体标识方式应结合产品、法定要求及处理安排,不能自行贴一个非合格标签就代替应有的产品标识。第27条有关标识要求,仍要按实际适用内容核;更不能通过覆盖标签将不合格品伪装成合格产品。[《产品质量法》第27条](https://www.cnipa.gov.cn/art/2019/7/31/art_104_67810.html)
出库数量、可见状况、附件及已知问题应让接收者能够核对。客户签的是哪些内容,不能写成不受限制的全面免责。司机代客户提货,需有相应身份和授权,但司机签名不自然代替客户对用途和技术条件的确认。
销售可以提出客户需求,质量人员判断具体问题及允许条件,具有相应权限的人决定处置,仓库按已明确结果放行。公司规模小可以兼岗,但每项判断不能省掉,更不能仅因客户急着提就直接解除隔离状态。
放行单宜说明允许的行为、禁止或待确认事项、数量和交接对象。未通过的部分继续隔离,不因同车运输就一起放走。纸面批准与实际出库不一致时,及时停止扩大并核已经交出的部分,不能事后把批准数补成实际数。
承诺返修后回厂复验的,要明确回收和核验任务。不能靠客户口头说修好了就将原批次全部改记合格;实际检验条件和处理结果应有依据,未解决事项保留真实状态。
缺陷产品导致损害、危险需要排除或者投入流通后发现缺陷,应按实际条件审查生产者等义务。客户承诺用途,并不能当然排除第三人依法主张的权利。第1202—1207条关于产品责任及补救等规则,不能被一份提货声明全部替代。[《民法典》有关条文](https://www.cac.gov.cn/2020-06/01/c_15925617772683196.htm)
发现可能已误作合格品流出,及时核批次、去向和风险,依法采取适当的警示、停止或召回等措施。不是每个外观瑕疵都自动需要同样措施,也不能因尚未出事故就不处理已知危险。
责任和损失处理与安全措施分别推进。先降低实际风险,再按合同、法律和证据处理费用与责任;不以客户拒绝承担费用为理由拖延依法应采取的措施。
电子厂的不合格品放行,可以从质量分类与真实用途开始,再决定审批、隔离标识和交接。流程应让仓库知道什么可以交、什么仍不能交,而不是只收到客户签了字的通知。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长期关注刑事辩护、涉企刑事风险和民商事争议解决。不合格品管理既要处理交易约定,也要守住实际安全条件,不能把知情提货写成无限制的风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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