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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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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方把工程质量索赔转给关联公司,不当然意味着关联公司可以扣住供应商货款。先查谁负有付款义务、转让的请求原来针对谁,以及是否存在有效的三方结算安排。关联公司取得质量请求,与承担采购方货款债务是两回事。供应商也不能因为主体安排有问题,就不回应真实的供货质量争议。
假设佛山一家建材企业向工程采购公司供货,送货和对账均以采购公司名义完成。采购公司后来通知,工程质量索赔已经转给其关联公司,今后的货款从关联公司结算,但要先扣除维修损失。供应商应先确认两家公司在交易中的身份。
采购合同写谁是买方、订单是谁发出、收货人代表谁、付款期限如何约定,应放在一起核对。关联公司此前代付过款,并不足以证明它已经替代原买方成为唯一付款义务人;公司名称相近、共用财务人员,也不能直接合并债务。
将货款债务转移给关联公司,应核债权人是否同意。若只是指定关联公司代付,原采购方的付款责任不会因为内部安排自然消失;若构成加入债务,则还要核承诺内容和范围。不同法律安排,追款对象不一样。[《民法典》合同编第551、552条](https://www.cac.gov.cn/2020-06/01/c_15925617772683192.htm)
回复时可以请对方说明:是代付款、承担债务,还是三方统一结算?分别提供相应文件,不接受一句“集团财务统一处理”代替主体确认。
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不等于每项损失都应由材料供应商赔偿。采购方可能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或其他供货方享有请求,也可能只是提出了尚有争议的要求。转让通知应说明债务对象、项目、材料批次、具体问题和请求范围。
例如现场返工涉及材料、施工和储存多个环节,先收集进场验收、批次标识、留样、施工记录、使用条件和检测资料。施工方承认施工错误的文件,不能被换成供应商承认材料不合格;工程业主向采购方提出总额索赔,也不能未经分析全部转给供应商承担。
转让合同写了一个金额,只能说明转让双方如何描述该请求,不能独自证明供应商欠下该金额。需要查维修实际发生、费用支付、必要范围和损失原因。已经更换、退货或获得其他补偿的部分,应防止重复计算。
债权转让不会凭空创设原本不存在的债权,债务人原有抗辩仍可向受让人主张。通知未到达的法律影响,也要与转让双方内部效力分别处理。[《民法典》合同编第546、548条](https://www.cac.gov.cn/2020-06/01/c_15925617772683192.htm)
不要急着比较金额大小。先分别写明:供应商向采购方追货款;采购方原先向谁主张质量损失;转让后关联公司向谁主张该损失。每一条都写明依据、到期情况和争议范围。
如果采购方欠供应商货款,关联公司向供应商提出质量索赔,而供应商并未对关联公司享有货款债权,不能把两家公司视为同一个人直接做法定抵销。关联公司手里没有待支付的货款债务,也就不是它单方通知一句扣款便可完成结算。
若供应商把自己的货款债权另行转让,债务人对受让人提出抵销,还涉及债权转让场景下的专门条件;这与“采购方把质量请求转给关联公司”不是同一方向,不能套错规则。一般抵销亦须审查互负债务、到期及禁止抵销情形,并有相应通知。[《民法典》合同编第549、568、569条](https://www.cac.gov.cn/2020-06/01/c_15925617772683192.htm)
三方愿意协商结算,可以把各自债权、确认金额、付款和结清范围写明。这是三方协商,不宜在尚未同意前由某方内部账务处理冒充已经完成抵销。
供应商认为关联公司无权扣款,应明确回复扣款主体和依据问题,但仍须检查自身履约。真实存在的材料缺陷、合理修补或减价请求,不因对方使用了不恰当的结算方法而消失。
先核质量标准、检验期限、异议通知和缺陷原因,再核对方提出的是修理、更换、退货、减价还是损失赔偿。若要求减少货款,不能直接按一个未经证明的工程总损失处理;若要求赔偿,须说明材料缺陷如何造成具体支出。合同履行抗辩与独立损害赔偿请求,也应分别表达。
对已确认部分和争议部分做清楚记录。例如双方确认某批需要换货,但仍争议大面积停工损失,不应写成供应商同意承担所有质量费用。签收维修资料时注明收取资料供核查,不随意签署“全部损失已认可”之类表述。
形成一份按项目和批次展开的回复。列出到期货款、已付金额、对方声称扣款额及其来源,附采购合同、送货记录和对账确认;对质量请求说明已收到哪些材料、哪些事实需要核查、愿意采取什么合理处理措施。
对转让通知,不必一概拒收。保留到达时间和附件,要求明确转让范围,并说明收到通知不表示确认索赔金额。对内部付款审批未通过、关联公司暂扣或重新对账,避免一律签成原付款期限已延长。
如需三方会议,应让各自有权限的人参加,会议记录分别确认采购方付款责任、关联公司请求基础、供应商质量回应。没有一致意见的事项标为争议,不用“各方同意统筹处理”掩盖关键差异。
佛山建材供应链中,采购、施工和关联公司代付可能同时出现。追货款时最值得先做的是把合同关系从公司集团关系中分出来,再把供货批次从工程总损失中分出来。财务账户和工程索赔表都是线索,但不能代替债务主体及质量原因的判断。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长期关注合同商事争议、债权债务及企业经营风险。处理此类争议,可先结合原始合同、转让通知和实际结算资料判断哪些事项已经确认,再确定催收、质量处理和诉讼中的请求边界。
关联公司发来转让通知,就必须向它付赔偿款吗?
通知涉及权利归属,并不自动证明质量责任及金额。应核债权基础、转让范围和可提出的抗辩,不能将签收通知理解为承认欠款。
采购方说关联公司不放款,自己就不能付款,能否免责?
先看采购方的付款义务及有效变更。单纯内部代付安排不能自动改变原合同责任,仍需核约定和实际到期状态。
供应商能否接受三方净额结算?
可以协商,但要分别列清债权来源、确认金额、剩余款和结清范围。涉及未确认质量损失的,不宜先签一份全额免责结算再期待事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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