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Online Consulting联系我们
Contact Us孟翔律师
13923202036
178146731
178146731@qq.com
14406201210024157
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越秀星汇写字楼六楼
岩板推荐用于台面后,在开孔过程中断裂,不能仅凭断裂发生于加工阶段就认定加工方负责,也不能仅凭“可做台面”认定供应商承担全部损失。应核承诺覆盖的具体用途、交付板材是否符合约定、加工条件是否合理并已告知,再用可核查的材料分析断裂原因。责任可能涉及供料、设计和加工多个环节,不能先选一个环节,再倒推全部证据。
假设禅城一家供应商展示岩板样品,销售介绍可以做厨房台面。客户发送了水槽和灶具位置图,随后订购同款板材,加工厂在开孔后发现裂纹。供应商表示切割有风险,客户则认为不具备通常台面加工适用性。处理这类争议,需要回到订约时双方掌握的信息。
保存样品标签、产品说明、客户图纸及销售回复,确认“可做台面”是否只是一类推荐,还是在得知具体布局后作出的适配承诺。推荐某类用途与承诺任何孔位、尺寸和支撑方式都能使用,范围不同;供应商知道客户需要常见开孔,也不能在事后把用途解释成只能使用未经任何加工的整板。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规定了约定质量及质量说明的履行要求。对用途的明确说明可能成为判断质量履约的内容。若说明附有限制,应核限制是否真实、清楚并在交易中提供,而不只看发生纠纷后拿出的最新加工手册。
同时核对型号、厚度、规格及批次。展示样品与交付产品不是同一型号的,要查替代是否得到客户确认;内部称“性能差不多”,不能代替合同变更。即使名称一致,也应留下实际供货及样品对应资料,避免只比较宣传照片。
开孔的边距、转角处理、设备和支撑条件等是否影响板材适用性,属于需要专业核查的问题。文章不能替代工艺方案,企业也不宜靠一张未经确认的网上示意图认定客户操作违规。应核适用说明、双方约定以及实际加工过程,再由专业人员解释具体条件的作用。
加工要求原先已经明确提供,客户又要求偏离的,保存提醒、答复和调整方案。只有“加工风险自负”几个字,没有说明风险来自哪里、怎样避免,不足以回答供应商是否已履行有关义务。涉及格式免责条款,还需核提示说明及有效性,不能让一句笼统条款覆盖明知而未告知的质量问题。
加工方若承担承揽工作,发现客户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或者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分别核《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五条、第七百七十六条的及时通知义务。客户指定材料不等于加工方可以忽略已发现的不适配问题;及时提醒也不意味着供应商承诺的用途当然失效。
通知应在继续切割前发出,注明具体异常及待确认事项。是否暂停、调整、退换材料,可通过书面指令确认。加工完成后补写“早已提醒”,与当时沟通记录不一致,会使责任分析更困难。
先记录原板编号、加工图、设备状态、工序顺序和裂纹初现时点。照片尽量同时反映板面、孔位、断口及支撑情况;断片应注明对应位置,避免与其他批次混放。确需转移时记录包装、保管和交接,不要为了展示裂纹而继续敲开板材。
同批未加工板、边角余料和封存样品各有用途,但不能随意互相替代。余料检测能说明什么,应由检测方法和样品状态决定;一块余料达标,不必然排除整板局部问题。一块断板出现异常,也不能直接证明同批全部板材不可用。
专业核查可围绕材料状态、加工过程、支撑条件及裂纹形态提出问题,不宜只问“是不是加工方的错”。责任归属属于法律判断,机构能够确认的技术事实及意见应写明范围。对已发生明显状态变化的样品,结论存在什么局限,也应保留,而不是省去限制文字后对外引用。
若事故发生在运输、存放或安装后,补查搬运、存储、现场支撑和后续碰撞记录。原因可能并存,应按证据分析其作用,不能把最后接触板材的人视为当然责任人。
客户向供应商买板,又另行委托加工厂的,应分别查各方义务。供应商交付不符合约定的材料,可能承担买卖合同责任;加工厂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可能涉及承揽责任。两份合同分别存在,不代表客户必须先选定一家并放弃另一家的合理主张,也不代表两家当然对所有损失连带负责。
同一家企业包供料和加工,要核合同实际内容,不能用内部采购与车间分工把对客义务拆掉。需要第三方承担的责任,可以另行追偿,但先向客户说明谁负责沟通、检验及提出方案,避免客户在不同部门之间反复提交相同材料。
补救方案应对应实际用途。换一块同样不适配的板材,未必解决问题;调整图纸若改变客户已确认的台面布局,也需要获得同意。依据买卖或承揽关系,分别考虑修理、更换、重作、减价及损失赔偿,而不是先把所有费用写进一张扣款单。
加工费、拆装费、延期损失等,应核实际支出、原因联系及合理可预见范围。《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对损失赔偿范围作出规定,第五百九十一条涉及减损。发现同样风险后继续批量开孔,使损失扩大,会影响扩大部分的处理;但合理查验、抢救处置不能仅因失败就被视为不当扩大损失。
佛山陶瓷、岩板企业处理用途争议时,建议将订约承诺、客户图纸、工艺提醒和实际加工记录按时间排在一起。真正需要回答的是:在作出推荐时知道哪些用途条件,交付的板材能否在合理条件下实现该用途,断裂又发生在怎样的过程。先把这些事实说清,再谈退换和损失,比单独争论“岩板本来就有风险”更有助于解决问题。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长期关注合同商事纠纷、企业经营风险与争议解决。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粤ICP备160526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60602001282 Copyright © 2016 www.fszm365.comAll Rights Reserved.
手机:13923202036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64号德宝酒店写字楼十楼2区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