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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心得

废铝回收点把盗来的型材熔炼混合,原物无法辨认时怎样证明来源与数量?

作者:孟翔律师     时间:2026-10-04    来源:孟翔律师

被盗型材已经熔化,原来的长度、标记和包装无法辨认,仍可依法通过其他证据证明犯罪所得的来源及数量。但必须把上游被盗事实与回收点接收、加工的具体批次联系起来;不能因为一炉铝锭中可能混有赃物,就把整炉合法废铝一并算入。数量、价值、经营者是否明知,是相互关联却需要分别说明的问题。

一从被盗厂区到回收点,中间不能缺一段

假设南海一家型材厂发现库存被盗,车辆曾驶向某回收点,当日该点又有熔炼记录。这些线索值得调查,却尚不能单独证明失窃型材全部进入那一炉。

先核厂区少了什么:型号、批次、正常出库、盘点时间和库存修正。账面短缺可能同时包含正常领料、报废或记账滞后,失窃数量要有真实依据。随后核车辆装货、路线、停留、卸货及回收点接收情况,注意车牌、时间和货物外观是否相互对应。

监控只看到一辆货车驶过,和拍到其卸下对应型材,证明力度不同。供货人承认卖了废铝,也要核所述日期、重量、收款和进料单;不能把记忆中的大概几吨直接当作精确数量。证据之间存在冲突,应把冲突具体列出,而不是只选能拼出一条完整故事的材料。

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上游犯罪事实存在为前提。上游人员未到案,并不当然阻止认定,但被盗事实仍须查证,不能仅因供货手续不全便把一般来历不明货物认定为盗窃所得。

二磅单上的重量,需要拆成可以核对的项目

查看原始过磅记录,包括毛重、皮重、净重、车次、设备时间和人工修改痕迹。打印单与系统记录不同,先查哪一项被更正、理由及操作者;同车两次进出或补打磅单,不能重复累计。

型材夹带包装、铁件、泥沙时,过磅净重与可回收铝重量不一定相同。被盗财物按什么形态计量,也不能随熔炼结果倒推。核查表应明确一栏是接收货物重量,一栏是认定来自盗窃的财物数量,一栏是加工后产出,避免几种口径互相替换。

没有磅单时,可以调查供货人、卸货人员、原厂装载记录、车辆及其他材料,但证明力要综合审查。车辆核定载重只是可能运输能力,不是实际装货数量;一笔付款也不能在单价尚未核实时机械除出重量。

如果存在现金支付,应保留原始收支及对应业务,不要求人员事后补一张假收据。真实缺项可以说明,不宜用新造单据把证据空白填成确定事实。

三混合熔炼要核炉次,不能只看最终铝锭

同一炉可能投入合法采购的废铝、企业自有边角料、前炉留存和被指为赃物的型材。应尽量核每项投料的来源、时间和数量,以及剩料、成品、铝渣等去向。仓库当天收了货,不代表全部在当天入炉;已经入炉,也不意味着最终全部铝锭均来自该批。

物料平衡可以检验某种说法是否合理,但输入本身未经证实,计算式再完整也不能替代事实。损耗受原料状态、工艺和计量条件影响,不应随意套一个固定比例。必要时依法借助专业检验或鉴定,并审查其样本、方法和所依基础数据。

例如,假设某炉记录投入八吨,其中五吨有连续可核的合法采购资料,另三吨来源存在争议。不能先把八吨全部写为涉案数量,再让经营者证明五吨不是赃物;也不能因五吨来源合法就否定另三吨的疑点。争议部分要回到进料及上游事实核查,证据达到何种程度才作何种认定。

合金成分检测有时能说明材质或排除某种来源,却通常不能仅凭成分相近就唯一指向某家工厂。技术意见回答了什么问题、没有回答什么问题,应在报告中写清楚,不把材料学一致性扩大成所有权和盗窃事实的结论。

四重量查清之后,涉案价值还须另算

一吨型材的原购价、被盗时价值、回收支付价和熔炼后铝锭售价,可能并不一致。上游盗窃与下游掩饰、隐瞒行为的时间和评价对象不同,不能未经解释直接共用一个金额。

2025年生效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数额以实施相应行为时为准;收购或代销价格高于实际价值的,按该价格计算。因此,低价收购不能当然把涉案金额压缩为实际付出的低价,高价收购的情形也不能忽略解释规定。

价值材料应对应已核实的财物及时间,说明材质、状态、数量和采用的价格依据。原厂整批销售合同包含加工、包装或其他项目时,要审查其能否证明涉案财物的实际价值;不能把所有商业报价直接认作案件金额。

回收点同一月多次收料,应先识别各次行为和货物,避免同一批原料在收购、入炉、出售三个节点被重复计数。至于多次未经行政处罚且依法应追诉的行为,按解释审查累计规则,不自行用月营业额代替犯罪数额。

五谁知道来源异常,要看他当时接触了什么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明知,现行解释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要求结合信息、交易异常、职业经历、上下游关系及供述辩解等综合判断。专业回收经验可以进入判断,却不是从事回收就当然明知的理由。

明显不合常理的价格、型材状态、供货数量与身份不匹配、反复要求隐瞒来源等,可能相互印证。单独缺少发票、选择现金交易或夜间送货,也要结合行业交易背景和其他证据审查,不能任意挑一个异常就完成主观认定。

知情时间尤其重要。先按通常程序接收,后来获知被盗再继续处理,与事先约定接应盗窃不是同一情形。事前与盗窃人员通谋,符合条件时可能按盗窃共犯评价;事后明知而收购、加工,则按具体行为审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责任。

经营者、采购员、司磅员和炉工的信息范围不同。谁谈价、谁看供货资料、谁收到来源提醒、谁决定仍继续加工,应逐人核实。单位犯罪也须依法判断单位行为及直接责任人员,不能将同班工作人员一概列为共同犯罪人员。

六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南海型材企业报案,可将原厂失窃批次与可核车辆、进料和付款信息分别提交,明确哪些已经证实、哪些只是线索。回收企业接受调查,应依法保存采购及炉次原始记录,说明合法混料和加工变化,不删除异常交易,也不拼凑所谓统一来源证明。

孟翔律师在广东佛山执业,关注刑事案件中的财物来源、数额和人员责任。原物已改变形态时,辩护与调查都应落在证据能否连续印证、争议数量是否被扩大、各人何时知道什么,而不是在有熔炼就一定有罪或看不到原物就无法追究之间作选择。

合法退赔、配合追查可以依法评价,但不能替代对犯罪构成和金额的核查。返还一笔钱也不证明此前认定的每一吨货物都准确;记录清楚返还对象、依据和时间,避免把未查明的商业结算写成已确定的犯罪所得。

七核查依据

核查日期:2026年10月4日。重量、损耗及材料来源的技术问题应结合案件资料依法核实,本文不设定通用损耗率。

  • [《刑法》](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5/art_890f1333b6284c3cbb225c3cd2647c4b.html):第三百一十二条。
  • [2025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司法解释](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74141.html):第一、二、六、七、十、十一条,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
  • [《刑事诉讼法》](https://www.samr.gov.cn/jjz/djfg/gjflfg/art/2023/art_929f3de7d593441bbe63fe0eecd05e10.html):第五十至第五十五条,证据核验、举证责任及证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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