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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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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车间夜间绕过处理设施排水,生产主管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不能只看他是否挂名“主管”或出现在排班表。先确认排水确实绕开了哪些处理环节、进入哪里、污染物及法定严重情节是否有证据;再把阀门操作、设备报警、当班安排、上报与停产权限对应到每个夜班。主管是否下令、明知后放任,和仅在白班负责产量、夜间无控制权,是不同事实。企业的排污违法与个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必须分别审查。
假设佛山一家金属表面处理厂接到夜间排污举报。检查发现电镀车间污水管有旁路阀,某几晚环保处理站电耗下降,外排口水样中重金属指标异常。企业总经理称是设备故障,生产主管说夜班由环保站值班员独立操作,值班员则说“赶订单时主管让我们先放”。三份说法都需要设备数据和时间线检验,不能凭其中一句先定全部责任。
首先画出实际工艺流:酸洗、镀槽清洗水进入哪个收集池,正常应经过中和、沉淀和监测的哪些节点,旁路阀接向哪里。阀门打开是否必然直排外环境,还是先进入事故池?自动监测仪设在处理前还是处理后?只有确认路径,才能评价“绕过设施”的真实含义。排污许可证记载的排放口和污染物种类,企业现场管线与改造记录,都要对照。夜班用电下降是线索,不是单凭电表就能证明未经处理的废水排入了河道。
其次把采样与排放时间对应。水样由谁、在哪个排口、按何程序采集,封样、送检和原始监测曲线是否完整;雨水混入、事故池回流或相邻企业管线会不会影响判断。不能用第二天上午一次超标样本机械推定前一周所有夜班同样超标,也不能因为当天样本正常就否认此前发生过绕排。液位、泵运行、PLC控制、监控视频和车间产量可以互相校验。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将通过暗管、篡改监测数据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排污方式纳入禁止和责任范围。行政监管认定是重要基础,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污染环境罪还须满足严重污染环境的相应法定条件。2023年施行的“两高”环境污染刑事司法解释对相关情形作了细化。不能因有一根旁路管就自动推出全部刑事要件,也不能以“污水最后会稀释”代替法定检测。
生产主管可能负责排产、请假和产线安全,环保站则由另一名负责人管理。岗位责任书能说明制度安排,但实际控制还要看谁有阀门钥匙、谁能改PLC参数、谁在夜班微信群发布“先排后处理”指令、发生报警时谁有权停线。若主管只在白班工作,夜班独立班长有明确授权,也无证据证明其曾指示绕排,不能仅以车间总产量算在其头上。反之,主管明知处理设施故障,仍安排通宵生产并拒绝事故池存储,随后的排放事实可能与其决定相关。
一张排班表至少要和门禁、打卡、电话、监控、值班日志互证。有人代班、远程指挥或事后补签,都会改变责任判断。比如某晚22时处理站出现高液位报警,值班员在群里发照片,主管23时回复“先保产”,次日再报修;应查他看到的到底是一般故障还是已知绕排、能否采取停线或暂存措施。若报警发在他休假期间的另一个群,不能因为他后来查阅日志就倒推当夜明知。
最高法等部门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座谈会纪要,将不按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故障发现后不及时排除而继续生产、暗管排放等列为综合判断主观故意的情形,同时保留合理解释与相反证据。它提示要看客观行为和信息,不意味着只要有故障就推定每名管理人员有罪。经核实的维修单、备件采购、停机通知与实际产量,既可能证明及时处置,也可能揭示表面报修而继续偷排。
若企业系统性安排绕排,单位可能承担相应责任,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按各自作用审查。但公司由谁持排污许可证,不等于所有管理人员都直接负责;生产主管签过环保承诺书,也不等于他知道特定夜班何时改管。环保站运营外包时,还要核外包合同、现场指挥、巡检义务和谁实际控制泵阀。委托第三方不能当然免除排污单位职责,第三方人员也不因外包身份自动承担全部责任。
排放的次数、污染物浓度、去向和后果须与个人参与时段对应。不能把几个月全厂排水量平均分到每个主管名下。若某人只参与最后两班,前期另由他人安排,数额和事实归属要区分。停产整改和及时治理可能影响后续处置,却不能改写此前是否有绕排。处罚决定、内部问责和刑事审查证明标准不同,不能互相简单替代。
对企业而言,最危险的做法是检查前临时拆掉旁路、修改监测曲线,再让所有夜班员工签一份“设备一直正常”的说明。这会使故障、操作和责任时点更难还原。应立即停止争议排水,保全PLC与自动监测原始数据、工艺图、排班、视频和维修单,依法配合采样、整改。对可能影响周边水体的情况,及时按监管要求处置,技术调查与法律评估可以同步进行。
主管应整理自己对处理设施的正式职责和实际权限,逐夜列明在岗情况、接到的报警、回复内容、停线或报告动作。不要只提交一份概括性的“我不管环保”说明,而要把每个争议班次落到证据。若值班员称其下令旁路,查原始聊天、通话及阀门操作记录;如果确有下令,亦要明确指令范围、污染物去向和后续处置,不能靠笼统否认消除问题。询问笔录应如实核对,特别是“知道设施故障”和“知道违法直排”两个不同表述。
家属取得法律文书后先确认涉嫌罪名和措施,保存合法取得的排班及维修资料,不联系同班人员统一口径。律师可以围绕取样合法性、工艺流向、监测数据完整性和个人职责时间线审查,而不是只抓住“他没有亲手开阀”一句话。控制者未必亲手操作,亲手操作的人也未必决定整套排产,两层都需证据。
孟翔律师建议佛山电镀企业对夜间异常排水做“四线对表”:管线与排口、污染物采样、设备运行、人员指令。每线标出精确日期和班次,再看生产主管何时掌握信息、有无实际停线或处置权限。先查排放事实和法定严重情节,后审单位与个人责任,避免用职位高低代替设备和时间证据。合规上,旁路和应急池应有独立审批、封签和日志,使正常事故处置与违法绕排能清楚区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逃避监管排污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五部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文中企业和场景均为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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