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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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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整厂的危险废物由园区统一称重,后来厂内台账、转移联单与接收单位数字不一致,不能只选其中最大值作为刑事涉案量,也不能因地磅归园区管理就排除厂方的记录义务。要先确认所称的是哪类废物、称重口径是否一致,再还原每一批从车间到园区暂存点、运输车和终端单位的流向。责任人须按数据形成、签认和修改权限分别判断。
假设南海一家染整厂将废活性炭和含染料污泥送至园区集中暂存。车间按桶数估重,园区地磅按装车毛重记录,接收单位按卸货净重签收。厂内写八吨、园区单据十吨、终端收到九吨,未必意味着失踪了一吨:桶、托盘、积水、车辆皮重和跨日装卸都可能影响数字。每种解释需要原始称重票、容器数量、照片和设备校准记录支持,不能事后口述“误差正常”。
先核废活性炭、污泥是否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及实际工艺准确分类。不同废物混装后应说明物料比例和来源。若厂里把普通纺织边角料也记进危废暂存量,计算口径偏大;若把含污染物污泥写成“一般垃圾”排除,口径又可能偏小。两高环境污染刑事司法解释允许结合生产工艺、物耗、能耗、环评、供述及其他证据认定危险废物数量,但不能只凭单张台账机械定数。
复核时可列“产生—包装—移交—称重—接收”逐批表,每批附称重点、时间、计量方式和操作者。湿污泥晾晒后重量变化,干基与湿基不能直接相减;危废桶有残留或重复使用,桶重也不能算进净废物量。若两车在同一地磅排队,视频和磅单号应能排除车辆串单。
现行《生态环境法典》对危险废物产生、台账、贮存、委托和转移规定了义务,危险废物转移应按国家规定填写和运行联单。厂方委托园区操作,仍要核厂内实物出库、园区接收回执与联单是否相符。园区提供共同服务,不能替厂方捏造废物名称或签发实际上不存在的出库;厂方也不能把园区地磅当作自己可随意修改的内部表。
双方合同应写明谁提供危废代码、谁负责称重、谁审核联单、异常差值由谁复秤以及原始数据保存期限。但合同分工只是事实之一;若实际由厂方人员持园区账号填报,责任不因合同写“园区全责”就转移。反过来,园区管理员未经厂方确认独自改动重量,也不能仅凭厂方出现在联单上就认定其指使改数。
调查重点包括地磅设备校准、进出车抓拍、平台操作日志和审批链。若系统允许覆盖旧数字而不留版本,须从数据库备份、短信通知、纸票联号、车辆轨迹恢复修改前值。对照车间投料和产废系数只可作合理性校验,不宜直接用理论产量替代每次实际转移量;工艺变更、含水率和停机都会造成波动。
发现差值后,厂方和园区可共同封存待转移容器,并邀请实际运输方见证复秤。复秤记录要注明地磅编号、空车与满车时间、驾驶员、容器外观以及是否更换托盘;出现结果与旧磅单不一致,应把两次数据并列留存,说明各自可能的误差,不能删除旧数据再填一个“正确数”。如果废物已经离开园区,可向终端单位取得入库时的原始称重、收货视频和异常反馈。对已经申报的数据需要更正时,应按平台和监管要求留下更正原因、申请人及批准人,避免把调查期间的修正误看作事发时原始记录。
数量差异本身不等于污染环境罪。还要看是否存在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废物属性、实际数量和法定严重情节是否有证据。假如少的一吨在园区暂存仓找到,问题可能是联单或计量管理;如果车辆绕过终端处置厂驶入空地卸货,则应进一步核谁安排路线、谁知情、谁从中受益。不能把两种事实写成同一类案件。
人员责任也要区分:厂方环保员编制月度台账、仓管交桶、园区司磅员读数、运输司机送货、处置厂签收,各自看到的事实不同。谁下令少报、谁改代码、谁安排不合规去向,需用审批、聊天、登录设备和付款记录证明。出现行政报送错误,不当然推出每位签字人具共同犯罪故意;若有人明知非法倾倒仍伪造联单,也不能以“只是称重人员”回避实际参与。
行为日期跨越2026年8月15日生态环境法典施行日,还应逐批核适用的环境管理规定及刑法时间效力,避免以后法文字回填此前行为。对刑事数量边界有疑问时,应说明可确认量、待核量及无法确认原因,不在报告里用一个看似精确的总数掩盖证据缺口。
责任划分还有一个容易漏掉的细节:称重服务合同可能由园区平台公司签,实际司磅的是外包班组,联单最终由厂方环保员确认。调查不能把这三层主体压缩成“园区操作”。应核班组谁持设备管理权限、平台公司怎样审核异常票、厂方是否收到了更正通知。即便某个环节管理失当,也要判断它是否导致具体废物脱离规范转移链,不能把计量争议直接当作非法倾倒的完整证明。
佛山染整企业使用园区集中称重,孟翔律师建议将厂内桶号、园区磅单号、联单号和终端签收号做成逐批对应表。发现差值先查称重口径及设备,再查是否有实物去向异常。管理义务、操作权限与刑事参与不是同一件事,只有把原始数据和人员指令放回各自环节,责任主体才不会被一张汇总表误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危险废物管理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现行修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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