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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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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回收企业收到拆车厂送来的散装电芯,却无法把它们对应到原车辆,确实出现重要的溯源缺口。缺口本身不等于电芯是赃物,也不等于已经发生污染环境罪。应先核来货究竟是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拆解产物、其他用途电池还是混合物,再查拆车厂是否有合法车辆来源、电池编码和出库记录,收货企业知道什么异常,以及后续拆解、贮存和处置是否有独立违法事实。
假设三水一家综合利用企业按重量收进十箱电芯,送货单写“报废汽车电池”,却没有整包编码,拆车厂解释说上游拆包后标签脱落。此时不能只要求一个车辆识别代号就断定全部来源。应问十箱分别来自几个电池包,电池包又来自哪些报废车,拆解前是否拍照、扫码、称重,平台报送中是否留下VIN、电池编码、型号和数量。箱上新贴的内部码应能追到原拆包记录,而非仅是收货当天随机编号。
2026年施行的《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相关主体按规定交售、回收、报送动力电池流向信息;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将拆卸的废旧动力电池交由依法确定的渠道。既有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细则也要求记录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和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及流向。交易是否合规,不能只看拆车厂营业执照,还要看其是否真实从合法回收车辆拆得这些电芯。
如果供应商同时收废旧储能电池、维修拆出的电芯和报废车电池,应按来源分批。不同来源对应的监管路径不完全一样。收货企业不能让“混合回收料”四字消掉所有原始信息;但平台字段缺失,也不能自动证明拆车厂盗窃了车辆或电池。先把信息链能否补正、补正依据是否形成于交易前查清。
若调查指向盗窃、侵占等上游犯罪,再看涉案电芯是否对应具体上游事实。仅有电池序列号磨损、价格偏低或没有车辆VIN,不足以独立证明某批电芯就是犯罪所得。两高2025年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解释要求认定上游犯罪事实存在,并结合接触信息、交易和账户异常、职业经历、供述辩解等综合审查“明知”。
采购员曾要求供应商提供合法出库清单,对方发来可核验的历史系统记录,企业通过公账付款,跟完全不核身份、只夜间现金收货的事实不同。不过“我们只按重量收料”不能成为永远不问来源的理由。企业若收到平台预警、发现数百个标签被整齐磨去,仍反复高价或明显反常低价收购,需解释采购审批和继续交易的原因。
如果拆车厂真的不能还原原车,但可证明其某天合法回收并拆解了足量同型号报废车,还要进一步核数量、时间和电芯型号能否对上。不要把供应商事后自行制作的表格当作交易时已存在的原始台账,也不要因部分电芯来源清楚,就替其余无法核对的箱子整体背书。证据最好精确到箱、托盘或可识别的单体编号。
电芯来源不明,还可能伴随放电、拆解和贮存不当。这里不能把所有废锂电池机械归为危险废物。生态环境部对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的公开答复指出,废锂电池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特定处理过程产生的物质及具体污染行为仍须依法判断。刑法上的污染环境罪也需核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及法定严重情节,不能只凭“没有VIN”套用罪名。
收货企业应查电芯残余电量、破损、膨胀、漏液及短路风险,隔离异常箱,保留分拣、消防和转运记录。拆解过程产生的含污染物残液、粉料或其他废物,应根据实际性质分别管理。是否需要特定许可和转移手续,要按物质属性、工艺环节及当时有效规定核定;来源溯源义务与污染防治义务在一份案件中可能同时出现,但证据对象并不相同。
可先暂停混料,固定入库时十箱的封签、重量、照片和电芯编号,保存原始送货单、聊天、报价、付款及运输轨迹。向拆车厂索取原车辆报废回收证明、拆解作业记录、电池编码和出库平台回执,逐项核真伪与形成时间。若部分已经投入处理,保留投料批次、产出和留样,标明无法准确追溯的部分,不做事后“平均分配”到几辆车的假账。
对外答复应准确说“现有材料只能证明某日由某单位交付”,还是“已能对应原车辆”。补齐可核验材料与补造材料完全不同。企业也应评估合同中的来源保证、审计权、拒收和赔偿安排,但合同赔偿只能处理双方风险分配,不能代替法定溯源义务,更不能遮盖已经发现的上游违法线索。
佛山电池回收企业遇到散装电芯来源缺口,孟翔律师建议先在箱级别固定实物,再沿“车辆VIN—电池包编码—拆解记录—箱码—入库投料”逐段追查。溯源资料不完整需要纠正,但犯罪所得、污染环境和安全管理各有自己的证据门槛。把三个问题写成同一句“来源不明所以涉刑”,既不利于调查,也不利于企业整改。
法律依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三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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