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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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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网点把旧配件翻新后按“原厂新件”卖,涉案金额不能直接用网点全部维修营业额或品牌新件市场价计算。先查每件配件本来是不是原厂件、网点有没有重新贴附商标、出售时如何标注新旧状态;再把已售配件收入、未售库存、单独收取的维修工费和退款逐项核对。消费者被误导与商标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各有判断条件,不能见到“翻新”两个字就定同一个罪。
假设顺德一家授权售后网点从维修中回收压缩机控制板,经清洗、更换局部元件后重新装进纸盒。第一类是有可追溯序列号的真实原厂旧件,网点把它标作“原厂全新”;第二类是来源不明的兼容板,重新贴上品牌注册商标;第三类是只标“适配某型号”的非原厂件,并清楚告知翻新状态。三类货可能同时出现在维修账上,性质不能靠同一张总销售表决定。
真实原厂旧件翻新后虚称全新,先要查是否构成对消费者的虚假说明、合同违约或产品质量责任。它带着原有商标,并不当然等于“未经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若网点另制新标签、替换序列号、以假货混入,则要把每一步实际使用商标的行为查清。对非原厂板贴牌销售,商标权属、核定商品类别、权利人许可和标识是否相同,是另一条取证线。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涉及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注册商标的行为,第二百一十四条涉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两高2025年知识产权刑事解释把“同一种商品”“相同商标”“销售中的明知”等判断写得更具体。网点自己贴标生产并销售,与从外部购入假冒件后再销售,行为链不同;同一批件是否另行计算销售罪名,应按具体行为与司法解释审查,不能把同一批销售额简单叠加两次。
不少网点开票只写“维修服务600元”,内部结算却包含配件400元、上门费80元和工费120元。统计涉案配件销售额时,应核客户订单、报价单、配件领用记录、工程师结算、发票项目和品牌平台分账。若合同明确单独售出假冒配件,实际售价可查;若整单仅有套餐价,需说明为何将哪一部分计入侵权产品销售收入,而非直接把全部维修营业额视作假冒配件销售额。
2025年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对知识产权犯罪中的非法经营数额、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数额分别作了界定。销售金额指销售侵权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违法所得还涉及解释规定的购进价款、原材料扣除。二者不是同一个数字。先列每件已售产品的实际成交价、折扣、退货和未收应收款,再核法律意义上的“所得和应得”;退款是否改变金额、返修更换件有没有再计一次,应结合原交易和退款流水核,不凭网点后来出具的总表一笔抹去。
例如网点一年维修收入200万元,其中经核实销售涉嫌贴牌板的订单实际成交40万元,另有20万元的拆装和上门服务,尚有一批未售库存。不能说“年营业额200万元就是涉案销售额”,也不能把品牌全新板官网标价乘以销售件数替代实际成交价。对于尚未销售的货品,应根据解释第二十八条的次序查已售同类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标价,再考虑市场中间价;不能把未售货值混成已经到账的销售款。
翻新件不一定存在功能缺陷,外观完好也不能证明达到原厂新件标准。若涉及《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评价,需要查是否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及对应商品数量和销售额等要件。网点把旧件销售前做过检测,检测记录可说明质量状态;但若标注“全新”,检测合格也无法替代如实披露来源和使用历史。
管理层、采购员和维修工程师的责任应分开。采购员是否知道兼容板被改贴商标,工程师是否只按工单安装,主管是否决定统一换盒并要求删除旧件编码,可从采购报价、聊天记录、打印机日志、工单改写、销售提成核查。只因员工在网点任职,就把全店销售数额归给他,忽略岗位参与范围和时间,会把人员责任与企业流水混同。
企业发现问题后宜保存原始库存、标签、旧件回收凭证及结算记录,对查扣清单逐项核规格、来源、在售状态和数量。不要集中拆除标识、补做授权书或要求员工统一解释货源。权利人鉴别意见、品牌授权范围和涉案样本抽取方式,应与实物及购销记录相互验证;大批量货物不能只抽几件便把所有SKU、所有年份都写成同一种来源。
佛山家电售后企业面对翻新件调查,孟翔律师建议先按配件序列号建立“来源—翻新—贴标—销售—退款—库存”台账。真实原厂旧件的虚假新旧描述、非原厂件的商标使用、未售货值和维修工费各有不同证明方法。金额争议应从原始订单与收款记录核起,避免用全部营业额、品牌新品标价或简单库存估值替代对应法律概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第一条至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八条。具体罪名及数额须依查明的商品和交易事实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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