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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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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批次质量索赔尚未核定,整车厂却要求供应商在后续订单每件降价几元。供应商先别只盯新单单价:这几元究竟是双方约定的永久降价,还是暂时代扣旧案损失?两种安排会改变新货款计算,也会影响旧案还能追扣多少。应把旧批次责任与新订单履行分成两张账,在任何对账确认前核明扣款总额、终止条件及是否另有质量索赔单。
设想南海一家汽车零部件供应商交付某型号连接件,整车厂说其中一批导致产线返工,向供应商提出80万元索赔。双方还在核返工件数和工时,采购部门却通知供应商:未来半年每件新订单产品降价2元,预计冲抵旧案。第一张账应列出旧批次编号、交付数量、缺陷比例、责任认定、返工单据、第三方费用和已扣款。
整车厂的单方索赔函,只能说明它提出了请求,不能代替缺陷归因与损失金额。供应商如果接到质量异常通知,应及时封存同批次样品、生产参数、原料批号、检验报告和双方的8D整改记录。报废和返工成本要查工单、人工工时、材料领用与实际支付,不能把计划停线损失一并写成已经发生的现金支出。若缺陷与整车厂后续安装工艺、仓储或设计变更有关,也要分开分析。
旧案即便有责任,也未必恰好是80万元。反过来,供应商已经同意承担明确金额的,不宜在后续争议中把已签的确认函说成毫无意义。争点在于确认的是责任原则、暂估上限、一次性结清金额,还是仅允许先从某几笔货款扣回;文件中的字眼、签署人权限和后续履行要一起看。
第二张账从新订单开始:每批订单原单价、系统更新价、订单确认时间、实际交货数量、发票金额和付款金额。采购系统把单价从100元改成98元,如果供应商书面确认“未来所有订单统一调价”,可能构成新交易价格变更;如果会议纪要写“先按每件2元暂扣,累计至旧案核定后清算”,降价更接近旧争议的清收机制。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允许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合同,第五百四十四条对变更内容不明确规定推定未变更。供应商不能因为对方系统自动下发新价,就断言价格绝无变化;也不能因为自己继续发货,就一概推定承认旧索赔。要看是否有盖章调价单、授权人员邮件、EDI确认规则、异议期限、持续按新价开票和历史交易习惯。若持续交货且开具新价发票,事后再主张全部仍按旧价,解释负担会明显增加。
双方协商时,最好把“新订单市场降价”与“旧案回收额”分成两个字段。市场降价可按成本、车型生命周期和供货量另谈;旧案回收额则应写明对应索赔编号、暂扣总上限、起止订单、结清后的恢复价格或后续调整方式。否则,半年后车型更新、产量远超预计,2元乘以实际件数可能超过最初声称的80万元,采购系统却继续扣钱。财务每月应把实际收货数量乘以临时价差,核对采购方付款通知所载扣款额;退货、补货和价格追溯调整需另列,不能只拿系统订单量乘以2元。这样才能发现“订单已降价、结算时又扣款”的重复发生节点。
重复扣款通常出现在单价下降、月结质量扣款和年终返利三个入口。对账时可用同一索赔编号做闭合:旧案最终认定金额,减去已从新单价中回收的差额,再减去其他已经确认的扣款,剩余才是待处理额。若旧案最终认定为50万元,新单价差已累计回收60万元,超出的10万元不能因账上写的是“价格优惠”就自动被遮蔽;但若双方明示永久市场降价而与旧索赔无关,也不能机械地把全部价差当作返还款。
买方主张抵销,还要核《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关于同种类到期债务及通知的条件。旧索赔金额尚待核定时,采购方不能仅凭内部计价表就使供应商的新货款自动消灭。供应商主张新货款,应依《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和第五百七十九条,结合双方实际成交价格、交付和付款节点计算。货款起诉前,明确区分“按已确认新价尚欠多少”与“降价条款是否有效及应补差多少”,避免把同一笔差额在两个请求中算两次。
若下一批供货关系仍要维持,可以先形成不影响旧案抗辩的临时对账协议:供货按约继续、无争议货款照付、旧案暂扣设上限与月度累计表、争议部分在联合核验后结清。协议还应说明此前的发票和对账单是否构成最终放弃请求。只写“后续订单再议”,到下一轮谈价时旧案仍会以另一个名目出现。
佛山汽配企业遇到旧索赔被摊进新单价,孟翔律师建议让质量、销售、财务三部门对同一索赔编号各出一张原始记录,并核对已回收金额是否一致。旧案要有缺陷与损失证据,新单价要有真实的协商和生效范围;两者能否冲抵不能靠系统上的一个负数代替。尤其要注明扣款上限、终止条件和超扣后的处理,不让历史质量争议无限期压低未来货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五百四十四条、第五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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