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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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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车厂与零部件供应商约定“年度降价从新车型量产日执行”,旧车型库存不因此自动全部改按新价。先看降价文件覆盖哪些车型、料号和订单,再看库存是供应商自有备货、客户仓寄售,还是已经交付但尚未开票。若双方只约定新车型量产后的新订单降价,旧订单及旧车型存货通常仍要按原有约定核算;若明确写了同料号在指定日期后的领用量统一改价,结论就可能不同。每批货对应哪份价格约定,比财务系统何时开票更关键。
设想佛山一家注塑汽配厂同时供应A款旧车型和B款新车型的内饰件。双方在年度议价表写明:“B款量产日起单价下调5%。”供应商此前按A款预测采购原料,做出一批A款成品;B款量产后,整车厂采购系统把相近名称的料号都切换到新价,并要求供应商就尚未开票的A款货物补开折让单。供应商认为旧车型货物不在降价范围,双方争议的第一步是读文件,而不是争论谁的ERP改价更早。
“B款量产日”可能是降价生效条件,也可能只是一个时间坐标,关键看条款同时写了哪些对象。车型名称、零件号、版本号、工厂代码、交货地和价格单位需要连起来读。A、B车型若使用完全不同的料号,且价格表只列B款,采购方不能凭系统中的同一商品简称把A款并入。若新旧车型共用同一料号,附件又写“该料号自量产日后领用的全部数量适用新价”,供应商也不能仅凭旧车型用途就坚持旧价。
量产日应以双方约定的定义确认。有的文件指客户发布SOP通知,有的指首台商品车下线,还有的以采购系统价格生效日期为准。三个日期可能并不相同。若表格只有“量产后降价”而无具体时间、适用范围和调整算法,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允许双方协商变更,第五百四十四条对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设有未变更的推定;但仍要结合订单、履行行为和双方后续对账判断,不能把一句话机械解释成任何库存都不降价。
供应商自己仓里的A款备货,尚未被客户下订单或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采购承诺时,应核这批货是否存在明确成交数量和价格。客户给出的滚动预测、锁料通知和采购订单效力可能不同。预测仅供排产,不当然意味着客户必须买下全部备货;但若另有最低采购量、不可撤销窗口或书面锁定数量,供应商可依其主张相应权益。不能因为货已经生产,就跳过订单成立和定价这一步。
客户仓中的货也未必已经完成买卖。有的属于送到客户仓即交付、之后只是客户内部领用;有的属于供应商保有所有权的VMI寄售,按客户实际拉动出库才形成结算量。应对照仓储协议、ASN、签收单、VMI台账和风险转移条款。前一种情形的“未开票”通常只是结算手续未完,不当然推翻交付时已适用的价格。后一种情形则还要看约定以送仓、领用还是月度结算时点确定单价。仓库地点相同,法律关系却可能完全不同。
已按旧价订单交付、客户验收后尚未开票的货,最容易在系统调价时被误扣。双方原先明确了旧价,后来的降价条款若没有把已交付货物列入追溯范围,不能仅因发票日期跨过量产日就倒改合同价。反过来,如果补充协议明写“量产日前已交未结的指定批次折价”,并明确双方认可的数量和折让方式,就要核该约定是否由有权人员确认、是否覆盖争议批次。
对账时可按料号建立一张批次表,至少列:车型、订单号、订单确认日、约定交付日、实际送仓日、实际领用日、适用价格表版本、原单价、采购方主张的新单价和差额。结算依据不要直接使用发票清单,因为发票可能合并多个订单,也可能延后数月开出。针对一笔跨期订单,还要查合同是“按下单日锁价”“按交货日现价”还是“按领用日生效价”计价,不能从某一企业的通行习惯推定所有企业都相同。
例如,同料号有三批货:量产前已下单并交付的1万件、量产前下单但量产后交付的8000件、量产后新下单的6000件。若约定按订单确认日锁价,前两批可能沿用旧价,第三批适用新价;若明确按客户仓实际领用日计价,结果又可能改变。这个例子仅用于展示核算方法,不是给所有汽配交易规定统一分界。应先确认供应商是否曾接受新价采购订单,是否提出异议,以及后续对账是否构成对特定批次的变更。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要求买受人按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价款不明时,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提供补充规则。但在长期供货关系中,有多年价格表、订单和双方结算记录时,不能直接跳到市场价。先把已有约定和交易事实查清,再判断是否真有空白。
整车厂若认为供应商多收了价格差,应按料号、批次和价差提交明细,并说明降价约定怎样适用到每一批。供应商反对的,也应逐行标出旧价依据,提供订单确认、送货签收和旧车型专用物料记录。只给一张“旧库存总金额”的表,很难回答混入的新旧车型、已交与未交以及寄售领用的差别。
双方可先结清无争议的交付货款,对有争议的跨期批次单独保留差异款。若采购方以全部未付款抵扣所谓降价差额,还应核合同中的抵扣条款与双方债权是否成立、到期,不宜把内部系统扣款直接当作双方已达成新价格。供应商也不应靠停供全部配件逼对方接受旧价,生产线连续供应义务和争议解决路径要分别处理。
下一轮年度议价文件可增加一页“过渡库存表”:列明量产日定义、受调价料号、旧订单、在途货、已送未领寄售货、已交未开票货分别采用何价,确认盘点时点及签字人。这样处理比一句“新车型量产后降价”更能防止财务与业务各用一套口径。
佛山汽配企业遇到整车厂年度降价,孟翔律师建议先冻结量产日当天的订单、库存和价格表版本,再按料号逐批对照送仓及领用记录。旧车型库存并非一个法律状态:自有备货、客户仓寄售、已交未开票货的结算节点可能不同。与其争一个统一的新旧价格,不如让双方在差异表上逐行写明适用条款;无争议货款可以先核付,争议批次另行谈价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五百四十四条、第六百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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