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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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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样本外送前,企业应核对来源授权和检测任务,限定实验室能够开展的分析,并把原始样本、分装提取物、关联数据和备份分别列入退出安排。只有“保密、用后销毁”两句话,无法回答剩余样本能否研究、报告之外的数据留在哪里。签约时就应确定核验材料;存在法定保存义务的对象,需另列依据、期限和访问限制。
假设佛山一家体外诊断试剂研发企业,准备将合作医疗机构取得的患者血样送往珠三角一家实验室,分析任务书列明的指标。实验室提出以优惠价格承接,同时希望将余样用于自己的方法开发。这个假设场景中,采购人员需要核实的第一件事,是企业手中的同意文件和项目文件是否覆盖当前外送、检测以及拟增加的用途。医疗机构同意交付样本,并不能单独证明患者授权、伦理要求和其他适用程序均已满足。
企业应请项目负责人说明:本次服务用于患者诊疗,还是试剂研发、临床试验或其他研究?《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第二、三条区分遗传资源的范围与临床诊疗等活动的适用规则,不能把全部患者样本统一归为普通科研材料,也不能因样本最初来自诊疗便放行后续研发。属于条例规制的活动,应进一步核对伦理审查、知情同意以及具体活动所需的手续。合同中写明“委托方保证合法”后,实验室仍需履行自身依法承担的义务。
送检材料建议由医学或研发负责人说明目的,质量人员核对实验室能力与文件版本,法务核对授权范围及协议冲突。若来源文件只写了指定检测,而任务书出现开发新产品、建立长期样本库,应先处理范围差异。对无法说明来源或用途的批次暂停交付,比交付后补一份概括性承诺更便于控制实际使用。
用途限制需要让实验室能够据此分配任务。例如,可在经确认的任务书中列明项目编号、待测指标、检测方法版本、允许的复测条件、交付成果和完成时间。原始标本被分装为多管,或者生成核酸提取物后,仍要能回到同一项目编号。若协议只约束收到的原管,实验室可能无法判断分装余量和提取物是否同样纳入退出清单。
禁止用途可以按本次项目的风险具体列出:未经另行完成必要程序,不得用于自有研发、训练算法、教学展示、对外发表或转给其他机构。客户付款取得检测报告,并不自动解决全部样本、患者信息和研究成果的使用权限;对成果归属的约定也不能代替患者授权。企业希望将报告用于新的注册申报项目时,同样应核对原有目的是否覆盖。
关联患者信息的处理角色要与实际业务一致。实验室依企业指令处理信息的,按《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落实委托事项和监督;实验室自行决定新的处理目的和方式时,需要重新判断是否构成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不能继续只用“受托检测”标签。对另行提供适用该法第二十三条时,应结合第十三条所列合法基础审查告知、单独同意等要求。以同意为基础的处理,目的发生变化需重新取得同意,业务经理签字不足以替代。
医疗健康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接收表虽然删除了患者姓名,如果仍能借助编码表或其他信息关联个人,就不能直接当作匿名信息放开使用。企业可让编码对应表留在确有权限的一方,送检清单仅传递本次分析需要的字段;判断是否达到法律意义上的匿名化,应核实处理后的信息是否已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文件标注“脱敏”尚不足以说明处理效果。
外部实验室有时将某个指标交给协作实验室,或者把原始仪器文件上传到软件供应商的平台。协议中的接收方清单应覆盖这些路径。依第二十一条,未经个人信息处理者同意,受托人不得转委托处理个人信息。企业可约定,实验室申请分包时提交接收机构、处理地点、具体任务、传递对象及退出方式,由质量和法务分别复核,并要求相应义务传递给下游。批准一家协作机构,不宜被解释成对后续所有分包的长期许可。
敏感信息处理及委托处理还涉及事前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评估报告和处理情况记录依法至少保存三年。这个期限针对相应报告和记录,不能直接用来证明所有血样、仪器文件都能留存三年。若出现境外存储、境外人员访问,或者实验室存在外方设立、实际控制情形,应另行核查数据跨境及人类遗传资源规则;境内签约、境内收样不足以完成这项判断。
企业可将结项核对分成两张表:实物去向表记录原始样本、分装管、提取物及其他衍生材料;信息去向表记录原始数据、分析文件、报告副本、传输缓存和备份。实验室应分别标明检测消耗、返还、处置和依法继续保存的数量。收样数量与“销毁数量”不一致时,双方可据此逐项核对差额。
对实物样本,建议约定证明包含项目及批次、样本编码范围、对象种类和数量、处置时间、适用处置流程、执行和复核人员,以及与处置记录的对应编号。样本性质不同,处置方法和接收单位要求也可能不同,应由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人员按适用规范确定。本文所列证明字段属于验收建议,并非全国统一的法定表单,也不意味着企业可自行选择普通垃圾处理方式。
对数据,验收不应停在“账号已关闭”。需要核对共享目录是否撤回、导出副本是否清理、协作方是否完成相应处理,以及系统备份中是否仍有残留。删除日志应能对应系统、数据范围、执行时间和处理结果,向企业提供核验材料时尽量使用项目编码,避免为证明删除又复制一套患者明细。高风险项目可预先约定抽查原始记录或现场核验的条件、范围和费用。
假设实验室交来的证明只写“本项目样本全部销毁”,收样台账却显示还提取过多份核酸。企业应要求其补充说明提取物及相关文件去向,核对分装记录后再验收。没有发现原管,不能据此推定衍生物和数据均已消失;也不能因为报告已交付,就把剩余对象的管理责任一并结清。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委托关系终止等情形下受托人的信息返还或删除义务。第四十七条同时规定,遇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未届满,或者技术上难以删除的情况,应停止除存储和必要安全保护之外的处理。实验室提出保留要求时,应具体说明对象、适用依据、到期时间及为何不能返还或删除;“行业惯例”“将来可能复测”不足以直接证明法定留存。
协议可以要求将获准继续保存的对象从日常研发环境隔离,收紧权限,设置到期复查负责人。技术上难以删除的备份,应记录技术原因、访问控制和后续处理安排,不能借备份之名让业务人员继续查询使用。实物样本是否需要保存及如何处置,要根据适用的诊疗、科研或试验规则逐项核查,不能将个人信息删除条款直接当作全部样本的处置依据。
若已发现超范围分析,企业应保存任务书版本、操作日志和沟通记录,要求停止相关使用并查明数据流向,再依法处理补救和通知事项。内部可约定发现异常后的报告时限、联系人及协助义务;这类时限应明确属于双方管理约定,不能替代法律要求的及时处置。为掩盖使用痕迹而先清空日志,会同时损害事件调查和后续责任判断。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对准备外送患者样本的企业,签约前可请实验室选一批模拟数据,演示收样、分装、分析、返还或销毁的记录如何衔接。重点核对原管之外的提取物、仪器数据和分包副本能否查到去向。若项目已进入结项阶段,项目负责人应将尚未说明去向的对象逐项列出,交由质量人员核验、法务审查保留依据,再签署相应验收文件;不要让一张笼统盖章证明代替这些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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