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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具改造多次追加费用,没有书面确认还能要求结算吗?

作者:孟翔律师     时间:2026-08-22    来源:孟翔律师网

佛山一家模具厂接了个家电外壳的项目,模具开出来试模三次,客户的项目工程师每次都能提出新意见:这里加根加强筋,那里把卡扣角度改两度,浇口位置再挪一挪。模具厂碍于合作关系,改一次记一次账,想着项目结束一起结算。结果模具交付、客户产品量产大半年后,那张累计二十多万的追加费用单递过去,客户采购一句“合同里没有这笔费用,也没有我们的书面确认”,把单子退了回来。模具厂老板的委屈很具体:每一次改模都是你们的人打电话、发微信要求的,现在说不认?这类争议在佛山模具、注塑、五金冲压行业太常见了,裁判的落点却不在“有没有书面确认”这一件事上——指令能不能证明、发指令的人有没有权限、改完的模具有没有被实际使用,三个问题共同决定结算的成败。

改模指令,口头也能成立合同

合同形式从来不是结算的生死线。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模具开发合作里,原始的开模合同是书面的,但开发过程中的每一次改模,法律性质是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者新增的承揽工作,口头指令加上实际施工,同样可以成立。

更直接的依据是第四百九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该履行的,该合同成立。模具厂按指令完成改造,客户接收了改后的模具并投入使用,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并被接受,改模合同关系事实上已经成立。客户拿“没有书面确认”抗辩,在法律上挡不住已经发生的履行。

实务中真正拉开差距的是证据。口头指令的争议,最后都变成记录之争:微信里工程师说“卡扣角度改两度”,模具厂回“收到,报价八千”,工程师回“先改吧”——这三句话就是一份完整的改模合同。电话里说的,没有录音没有转述记录,证明力就差一个档次。

发指令的人,有没有权限

客户拒付时的第二个理由,常是指令人身份:“那是我们工程师自己提的,公司没授权。”这个抗辩能不能成立,要看表见代理的规则。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模具项目里,工程师、项目对接人长期负责技术沟通,模具厂有理由相信他们对改模事项有决定权或者转达义务——毕竟原始合同的试模、修模意见也是这些人发的。法院审查这类事实时,会看对接的连续性:这个人是不是全程负责项目沟通,之前的指令客户有没有实际买单,改模内容是不是落在他的职责范围内。三个都是肯定的,表见代理基本成立,客户的“未授权”抗辩落空。

反过来,如果改模指令来自客户某个模具厂从未打过交道的基层员工,或者指令内容明显超出项目范围(比如把整套模具推倒重开),模具厂没有做任何核实就施工,自身过错就会被计入责任分担。

验收和使用,是最硬的事实

所有改模争议里,对模具厂最有利的事实只有一句话:改完的模具,客户收走了,用了,产品卖出去了。

模具交付时的签收单、试模合格记录,客户用这套模具量产的出货凭证,甚至客户拿量产产品去申请了认证——这些事实链排除了一个关键抗辩:如果客户不认可改模工作,为什么接收并使用?使用本身,就是对改模成果的接受。法院在这类案件里有一个稳定的判断倾向:定作人接收工作成果并投入使用的,对工作成果的质量视为认可,再主张“改模没经过我们确认、不应付费”,逻辑上自相矛盾。

所以模具厂的证据准备,重心放在两头:一是指令端的记录(微信、邮件、电话录音、会议纪要),二是接收端的事实(签收单、试模报告、客户量产线索)。中间的费用计算,反而是最好解决的一环。

金额怎么算

改模费用的定价争议,按顺序解决。有报价单且客户回应过的,按回应内容认定;只有报价单、客户没回应的,结合改模工作量、行业价格水平认定;双方差距大、又谈不拢的,申请司法鉴定,由造价或行业机构评估改模工作的合理对价。佛山模具行业市场化程度高,同类改模工作的价格区间相对透明,鉴定结论一般不会偏离行情太远。

还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多次追加的改模,如果模具厂每次都只施工不报价,等到项目结束才报总账,客户对金额的抗辩空间会变大——“你早报价,我可能就不改了”。边改边报价、每单留回应记录,是模具厂自我保护的标准动作。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长期办理佛山模具、注塑、五金行业的承揽与加工合同争议。给模具企业的提醒就三条:改模指令尽量落在微信或邮件上,接到指令先报价再动手,交付签收和试模记录一张不落。这三步做到位,追加费用的结算就有底;做不到,再大的委屈也只能靠鉴定和法官的自由裁量去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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