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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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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小王和小刘在同一间工厂上班,中午休息时间,小刘提出和小王比掰手腕,小王答应了,谁知掰手腕过程中造成小王受伤,小刘急忙送小王去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左肱骨骨折,小王在医院治疗15天,一共花费医疗费35000元,小王认为,是小刘提出掰手腕,现在自己受伤,小刘应当赔偿,小刘则认为,小王是自愿的,自己没有责任。
争议焦点:
小王自愿比掰手腕受伤,小刘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
首先,小王和小刘之间掰手腕的行为,符合竞技体育的一般特征,是属于文体活动中的一种体育竞技活动。
其次,小王是成年人,对掰手腕活动所具有的风险性应当有充分的认识,小王自愿进行掰手腕活动,在受伤后,小刘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也尽到了竞技活动参与者的一般义务,不存在过错,并且并未有证据证明小刘在掰手腕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
因此,小刘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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