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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费课程可以退费吗?

作者:孟翔律师     时间:2023-10-27    来源:互联网

基本案情:

全民健身已成一股时尚潮流,赵晓晓也“投身其中”,正好附近的健身房做活动,便办理了期限为一年的会员卡。健身房正式营业后,赵晓晓又购买了私教课程,课程金额达到了1元,合同约定超过30天不得解除合同或要求退费。可是赵晓晓因个人原因一直未预约上课,课程有效期间,健身房的工作人员曾多次联系赵晓晓预约课程,赵晓晓均以工作繁忙为由推托,在合同到期后,赵晓晓联系健身房想要退掉还未使用的私教课程时,遭到健身房的拒绝。

争议焦点:

健身房以合同约定超过30天不得解除合同或要求退费”,并且合同已经到期为由拒绝退费,是否合理?

律师观点:

首先,合同中标明:超过30天不得解除合同或要求退费”等格式条款,该条款实质上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免除了健身房的责任,违反公平性与合理性,一般可以认定无效。

其次,合同虽到期自然终止,但不影响合同费用的结算。对于预付的课程费用,赵晓晓未曾预约上课,健身房也未提供对应的课程服务,健身房应对未使用的课程费用进行结算和退费。

最后,关于退费金额,健身房应结合履行情况、经营成本、双方的过错程度、课程计价约定等情形,扣除赵晓晓应承担的费用后将余款及时退还赵晓晓。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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