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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补签借条有效吗?

作者:孟翔律师     时间:2023-08-01    来源:原创

基本案情:

阿星因为自身家境不错,在选择对象方面一直比较挑剔,可是当帅气的阿恒踏进办公室的那一刻,阿星知道爱情来了,刚好经理将阿恒交给阿星带,两人相处的时间多,聊得也多了,原来阿恒的家境贫寒,家里5个兄弟姐妹,阿恒靠着助学金和做兼职,卯着一股不服输的劲,读完了大学,相反,阿星从小家境优渥,来公司做事也不过是打发时间,阿星还安慰阿恒未来一定会好,看着眼前虽然长相普通却面带甜笑的女孩,阿恒内心泛起了波澜,一个月后,阿恒鼓起勇气向阿星表白了,看着眼前这个带着些许腼腆的男人,阿星欣然接受,一年后,阿恒向阿星求婚,却遭到了阿星父亲的反对,可是阿星心意已决,阿星的父亲无奈叹气,两人结婚后,考虑到阿恒家境问题,阿星父亲让阿星挑选了一套婚房,将婚房登记在了双方名下,也许是生活变得越来越好,阿恒开始变了,工作没有以前那么认真,人也显得虚荣浮躁,在家里总是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和阿星争吵,慢慢的,阿恒开始夜不归宿,终于在一次阿恒喝醉后,两人争吵升级,阿恒动手打了阿星一耳光,还叫嚣着“要不是看在你家里有钱,我会看上你!”阿星听后十分崩溃,当晚摔门而走,一个星期后,阿星提出离婚,要求阿恒净身出户,阿恒却要求分割一半房产,阿星认为购房款200万是其父支付的,可以认为是自己向父亲借钱买房,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便与其父补签了借条,再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共同房产以及分担共同债务!

争议焦点:

阿星补签借条,主张购房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否成立?阿恒是否有权要求分割一半房产吗?

律师观点: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除非有证明该出资系借款。阿星的父亲在阿星婚后,赠送一套婚房登记在阿星和阿恒名下,当时并没有约定是借贷关系,应视为对阿星夫妻双方的赠与,而阿星在离婚前补签借条,自愿承诺还款的行为,是阿星对自身债务的设定,没有违反法法律规定,应予确认,但效力不及阿恒,因此阿星不能主张这200万的购房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由于房子登记在阿星和阿恒名下,虽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分割财产时,可以主张根据房屋来源、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短以及双方对该房屋所作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倾斜分割,并非夫妻双方一人一半!

最后笔者提醒大家,遇到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时候,在明确是赠与子女一人或者出资属于借款的情况下,建议签订协议约定,对于如何草拟相关协议,如何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处理的!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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