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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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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域销售团队统一使用虚假身份、成功案例、疗效或收益话术,不会仅凭一份培训文档就让所有成员承担相同责任。办案需要先判断项目是否以骗取财物为目标,再查每名成员何时知道核心事实、实施了哪些沟通和收款行为、管理多少人员、获得何种提成。负责人、组长、成熟业务员、新入职员工和行政人员的责任范围应分别审查。
佛山制造业、电商、教育培训、健康产品和企业服务领域广泛使用微信、社群及直播间销售。真实产品配合夸大宣传,可能引发广告、消费者权益或合同争议;团队以虚构身份、伪造案例、隐瞒无法履约事实诱导客户付款,并通过拒绝交付、限制退款或迅速转移资金获利,则可能进入诈骗犯罪审查。
统一话术本身是一项证据,刑事定性仍需还原整个交易。产品是否真实存在,服务能否交付,价格与成本是否明显失衡,客户付款后得到了什么,退款承诺是否兑现,决定项目属于经营瑕疵、欺诈性经营还是骗取财物。
有些团队销售真实课程、软件或保健产品,话术夸大讲师资历、产品效果,合同也存在履行。此类案件应审查虚假内容对客户付款决定的影响,以及经营者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看到“剧本”“托儿”或高额提成就直接认定诈骗。
另一类团队没有履约能力,业务员冒充专家、成功客户或平台客服,用伪造截图证明效果,收款后只发送廉价商品或无价值资料,再以拉黑、推诿和关闭主体阻止退款。虚假陈述贯穿引流、成交和售后,项目的资金安排也服务于占有客户款项,诈骗风险明显上升。
销售语言包含意见、评价、预测和事实陈述。刑事审查应找出客户据以付款的核心事实,核对这些事实是否能够验证。
冒充医生、律师、投资导师或官方工作人员,虚构诊断结果、成功收益、独家资格、政府合作、产品来源和限时名额,均可能改变客户对交易主体、履约能力或付款必要性的认识。团队还可能安排员工扮演老客户,在群内发送虚假成交、疗效和盈利截图,形成多人配合的信任场景。
“效果不错”“适合多数人”等评价与“已经治愈某种疾病”“保证取得资格”“本金可以随时取回”等陈述,证明价值不同。办案人员需要把话术逐句对应到产品资料、资质文件、真实案例、合同承诺和客户陈述,避免把整套聊天笼统概括为虚假宣传。
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公司有营业执照、办公场所、合同和商品,不足以排除这一目的;项目发生退款困难或经营失败,也不能据此推定犯罪故意。
可重点核对五组事实:项目启动时是否具备履约资源;收入是否主要用于采购、研发和服务,还是迅速分配给控制人;公司是否持续伪造资质和案例;客户投诉后是否补救、退款或继续用新款填旧账;负责人是否频繁更换收款主体、个人账户和办公地点。
合同约定与实际交付差距较大时,还要查差距形成于签约前还是经营过程中。签约时已经知道服务无法提供,仍安排团队隐瞒并收款,主观故意的证明较强。受到市场变化、供应中断等原因影响后履行困难,且公司持续采取合理补救,评价路径会发生变化。
负责人可能决定项目模式、设计身份包装、确定定价和提成、控制收款账户、审批退款并销毁数据。若其组织团队以虚构事实获取客户款项,可以结合策划、管理和资金控制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工商登记中的法定代表人身份不能代替行为证明。挂名股东、名义负责人没有参与经营时,应查其是否接触销售方案、账户和客户投诉。实际控制人即使没有公开任职,若掌握后台、财务、人事和分配权限,仍需按照实际作用评价。
负责人对全部项目金额承担责任,需要以其组织、指挥和控制范围为基础。公司同时经营真实业务与涉案业务的,应区分部门、产品、客户和资金,不能把公司全部营业收入计入诈骗数额。
组长位于决策层与业务员之间,可能负责培训话术、分配客户、检查聊天、处理异议、催促成交和统计业绩。组长是否参与设计骗局、能否修改话术、是否知道客户投诉及真实履约情况,会影响主从地位。
有的组长只是按现成方案带班,没有招聘、定价、收款或售后权限;有的组长会纠正业务员未按虚假身份聊天,指导删除不利记录,并按团队诈骗业绩抽成。二者虽然职务名称相同,控制能力和主观认识存在明显差别。
审查组长责任时,可以提取培训录屏、晨会记录、业务群指令、聊天质检表、客户分配表、组员业绩和团队提成。仅依据同案人员称其为“领导”,证据仍显单薄。
一线人员直接与客户沟通,其责任基础在于对项目虚假性的认识及具体参与。入职招聘内容、培训材料、导师示范、工作手机预设内容、客户反复质疑、售后投诉和同事讨论,都可能反映其知道什么。
业务员使用虚假身份并不当然证明其知道整个项目无法履约。还要查其是否见过真实商品、是否被告知资质和案例来源、能否接触售后数据、是否发现收款后客户普遍无法获得服务。公司刻意将引流、成交、收款和售后分隔时,每个岗位掌握的信息范围可能不同。
工资结构也有证明作用。固定工资接近正常市场水平,与按照客户损失金额高比例分成,反映的利益联系不同。高提成需要与话术内容、工作时长、客户数量和主观认识共同使用,不能单独完成明知认定。
新员工可能只参加数日培训,尚未独立联系客户;行政人员负责考勤、采购和办公事务;技术人员维护CRM或企业微信。身处同一办公地点,不能自动产生诈骗共同故意。
应查其是否接触项目核心内容,工作是否直接服务于骗取财物,是否按诈骗业绩获利,发现异常后是否继续提供针对性帮助。技术人员明知平台用于批量伪造聊天和控制客户,仍开发特定功能,与维护普通办公网络具有不同性质。
人员离职、调岗和停工日期也需查清。参与期间应从开始实施相关行为时起算,尚未入职、已经退出或者只在其他真实业务部门工作的时间,不宜混入个人责任范围。
公司账户可能同时收取真实交易款、涉案客户款、退款后再次入账和股东借款。银行总流水无法直接替代诈骗数额。
对于一线业务员,可按其直接成交客户、参与期间和共同故意覆盖范围建立明细。对于组长,应核对其管理团队及管理起止时间。负责人是否对各分部全部金额负责,也要看组织控制及共同故意范围。
客户付款后收到具有实际价值的商品或服务,是否扣除相应价值,需要结合欺骗内容、交易目的和司法认定口径分析。审计表应保留订单号、客户、收款账户、退款、交付和归属业务员等字段,防止重复计算。
佛山某电商团队销售企业培训服务。负责人要求销售人员冒充“平台认证导师”,使用统一成功案例和虚假学员评价,承诺购买课程后可以获得平台流量扶持。公司确有录播课程,却从未取得平台合作资格,所谓成功案例由员工自行制作。
负责人控制收款和脚本,组长每天检查聊天并要求销售删除“无法保证效果”的提示;老业务员多次收到学员投诉,仍继续使用承诺话术并按成交额提成;两名新员工只参加培训,尚未联系客户;行政人员仅处理考勤。
该场景需要分别审查平台资格和流量承诺是否决定付款、课程实际价值、负责人是否以占有课程款为目的、组长和业务员掌握的事实、新员工是否已着手参与、行政工作与骗取财物是否存在直接联系。岗位名称无法替代这些判断。
企业应暂停明显虚假的身份、资质、案例和结果承诺,保存现有脚本版本、培训记录、CRM数据、订单、交付和退款资料。擅自删除聊天、统一员工口径或倒签合同,会破坏事实核查并增加证据风险。
随后可按产品线抽查客户聊天,把销售承诺与合同、资质和交付能力逐项核对。对能够履行的订单安排交付,对无法兑现的承诺建立退款和沟通方案,并查清是谁制作、批准和持续使用相关话术。
内部调查应保留访谈时间、在场人员、原始文件来源和数据导出方式。涉及员工设备和个人信息时,应控制调查范围,避免未经授权任意翻查与业务无关的私人内容。
当事人可按时间整理招聘信息、劳动合同、岗位说明、培训日期、话术版本、客户分配、成交记录、工资和提成、调岗离职资料。工作手机和企业微信应保持原始状态,不宜自行清理或补写记录。
家属可以收集任职时间、固定工资、请假和离职证明,协助说明该人员的实际工作范围。若当事人曾向上级反映话术失实、拒绝使用某段承诺或帮助客户退款,相应聊天和客户记录具有直接价值。
阅卷时应把公司组织图、项目资金、客户明细与个人行为对应。对复制粘贴的话术,还要查发送对象、发送时间、上下文和客户付款原因,不能只统计发送次数。
私域销售团队案件容易因人员多、脚本统一和数据量大而出现责任打包。有效审查需要建立三张表:项目真实履约表、成员权限与知情表、客户及资金归属表。三张表能够把经营欺诈、诈骗共同犯罪和无关岗位人员逐步分开。
对普通销售成员,辩护重点可落到入职培训、知情时间、直接客户、实际成交、投诉反馈和提成取得。对负责人和组长,则应核对策划、指挥、脚本修改、数据控制及退款决策。责任分层必须由具体证据支撑。
需结合项目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员工知道的具体内容、发送对象和客户付款原因判断。统一话术是一项证据,不能代替全部要件。
工资形式不会单独决定责任。业务员明知项目用于骗取财物并直接实施欺骗,领取固定工资仍可能被评价为共同犯罪成员。
要查是否已经实施具体诈骗行为、行为进度和共同故意。仅参加普通培训、尚未联系客户,与已经发送话术并推动付款的情形需要区分。
司法文件要求结合参与期间和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审查。还需确认人员参与的项目、团队范围、知情程度,以及金额能否对应到涉案客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分层分类处理的公开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统一虚假话术售药、虚假投资等诈骗案件的公开案例。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长期关注刑事辩护、涉企诈骗风险和销售团队合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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