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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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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一家设备供应商欠破产企业加工费,同时又有一笔数额更大的到期货款没有收回。供应商担心自己全额支付加工费后,只能按普通债权比例受偿,便想用两笔款项抵销。是否可行,要看双方是否以同一主体互负债务、债权债务在破产受理前是否已经形成,以及有无临近破产取得债权、制造债务等禁止抵销情形。
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条件的,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提出抵销。破产抵销与普通合同抵销存在差别,债务未到期或标的种类不同,管理人不能仅据此否定;债权人仍需主动发出抵销通知并提交完整证据。
供应商对破产企业享有一百万元货款债权,同时欠破产企业四十万元加工费。若抵销成立,四十万元范围内双方债务消灭,供应商只需就余下六十万元申报破产债权。
若不抵销,管理人可能要求供应商向债务人财产支付四十万元,供应商的一百万元货款则依破产程序受偿。普通债权清偿比例较低时,两种处理结果差异明显。
抵销使个别债权人在抵销范围内获得类似担保的效果,也会减少可供全体债权人分配的财产。法律允许破产受理前已经存在的相互债务依法抵销,同时对突击形成的债权债务设置限制。
破产抵销要求债权人与破产企业之间存在直接、相互的债权债务。同一公司对债务人享有货款债权,又因另一份合同欠债务人服务费,具备互负债务的主体基础。
集团关系不能替代主体同一。甲公司对破产企业享有债权,甲公司的母公司或关联公司欠破产企业款项,三方没有依法完成债权转让、债务转移或其他安排时,不能把不同法人的账款直接抵销。
法定代表人、股东与公司也属于不同民事主体。股东个人对破产企业的借款债权,不能与其控制的另一家公司所欠款项混在一起抵销。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审查时会锁定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日期。
合同在受理前签订且主要义务已经发生,付款期限在受理后届满,仍可能纳入破产抵销。债权人对破产企业享有的未到期债权,在破产受理时依法视为到期。
受理后才从他人手中受让破产债权,再用来冲抵自己对破产企业的付款义务,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形。破产信息公开后低价购买债权用于抵销,会破坏债权人之间的公平清偿。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管理人不能以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债务尚未到期为由否定抵销,也不能以债权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尚未到期为由否定。
债权人用自己尚未到期的付款义务抵销,可以理解为其放弃该项期限利益。抵销后,双方债务在相应金额内消灭。
合同存在附条件付款、验收条件未成就或金额尚待结算时,还要审查债务是否已经成立、金额能否确定,不能只看履行期限。债权人应说明条件进展和计算依据。
普通民事抵销对债务标的种类、品质有相应要求。破产程序以货币化清理债权债务,司法解释规定,管理人不能只因双方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提出异议。
例如一方负有交付货物义务,另一方负有支付价款义务,是否抵销还需将非金钱债务依法折算,并审查合同能否继续履行、折算金额和损失计算。
债权人不能自行给货物或服务任意定价。应提交合同价格、市场价格、验收资料和结算文件,说明抵销金额如何得出。
债权人应向管理人发出书面抵销通知,列明双方债权债务的合同基础、金额、到期情况、形成时间和抵销范围,并附证据目录。
管理人原则上不得主动抵销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互负债务,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情形除外。管理人要求债权人付款时,债权人只在电话中说“双方还有账”,不能替代清晰的抵销主张。
通知可通过管理人公告指定的邮箱、邮寄地址或破产信息平台提交,并保存送达记录。抵销金额小于债权额时,剩余部分仍要依法申报。
管理人收到抵销主张后,经审查无异议,抵销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债权人应保留邮件回执、邮寄签收或平台提交记录,明确生效节点。
管理人有异议的,应在双方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者自收到抵销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无正当理由逾期起诉,其异议请求可能不获支持。
法院驳回管理人的抵销无效诉讼请求时,抵销仍追溯至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生效。债权人收到异议后应核对管理人主张的是债权不存在、金额不确定,还是触及法定禁止抵销情形。
债权人已经知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已经有人申请破产,又主动对债务人负担一笔债务,再试图用该债务抵销自己的破产债权,可能落入禁止抵销范围。
债务人的债务人知道上述事实后,从第三人处取得对债务人的债权,再主张抵销,也会受到限制。审查会关注交易时间、价格、资金来源、当事人关系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的知情程度。
因法律规定或破产申请一年前已经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取得债权,法律设有例外。长期合同在一年前已经建立,后来依约发生具体付款义务,需要结合合同形成和履行过程判断。
双方在受理前签署抵销协议或进行账务冲抵,不代表一定不受破产规则影响。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已经具备法定破产原因,仍通过抵销向个别债权人清偿,管理人会审查是否构成可撤销的个别清偿。
若抵销所涉债权债务属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禁止情形,管理人可以依司法解释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主张抵销无效。
企业不能靠倒签合同、虚构采购或循环转账制造抵销基础。交易真实性、对价和形成时间应有原始凭证支持。
债权人主张的货款、借款或损害赔偿未经管理人认可,也没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时,管理人会先审查债权真实性和金额。
只有发票、内部记账或单方计算表,可能不足以证明可抵销债权。应提交合同、交付验收、银行流水、对账确认和催收资料。
债权存在争议时,债权人可按破产债权异议程序处理。管理人确认部分金额的,可以先评估该部分能否抵销;争议部分需等待确认结果或依法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保证人尚未代偿时,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受破产法专门规则调整。能否用将来求偿权抵销保证人对债务人的现实债务,要结合债权申报、代偿状态和抵销条件审查。
三角贸易中,付款指令可能只改变收款路径,没有改变债权债务主体。甲欠乙、乙欠丙,即使三方金额相近,也不能在缺少协议和法律依据时直接两两抵销。
债权让与、债务承担或概括转让已经完成的,应提交协议及通知、同意材料,证明受理前主体关系已经依法改变。
法律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设有特殊抵销规则。即使存在一般禁止抵销情形,债权人以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抵销债务人对其不享有优先权的债权,管理人的异议未必成立。
用以抵销的债权超过担保财产价值时,超出部分不能当然获得同样保护。债权人应提交抵押、质押合同、登记资料和担保物价值依据。
放弃优先受偿权或担保物灭失,也会影响债权性质和抵销分析。申报债权与提出抵销时,担保情况应保持一致。
第一组材料证明互负债务,包括双方合同、订单、交付验收、发票、对账单和付款安排。
第二组材料证明形成时间,包括合同签署、履行开始、债权转让通知和付款义务发生日期,用于判断是否在受理前已经存在以及能否适用一年期例外。
第三组材料证明抵销行使,包括抵销通知、金额计算表、管理人签收、审查回复和债权申报文件。每笔款项要说明抵销顺序和剩余余额。
佛山制造企业之间常同时存在供货、加工、模具和租赁等多份合同。双方财务系统中的“应收应付净额”,不一定已经构成法律上的抵销。进入破产程序后,应把每份合同的主体、金额和形成时间分别列明。
债权人可以制作一张双向账款表:左侧列自己对破产企业的债权,右侧列自己对破产企业的债务,再标注受理日期、到期日、证据和是否受让取得。确认不存在主体错位和禁止抵销情形后,向管理人正式发出通知,避免只在债权申报表中写一个净额而没有解释计算过程。
尚未到期本身不足以否定抵销。还要审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主体是否相同及有无法定禁止情形。
管理人原则上不能主动抵销,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债权人应主动提交书面抵销通知。
破产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属于法律明确禁止抵销的情形。
抵销后仍有未受清偿余额的,应就剩余债权依法申报,并向管理人说明抵销计算及证据。
先要求管理人说明异议理由,核对债权真实性、形成时间和禁止抵销规则。管理人依法起诉后,债权人应围绕抵销条件提交证据并参加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抵销、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的规定。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长期关注破产抵销、债权申报、交易结算和企业债务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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