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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怠于收取工程款,债权人怎样行使代位权?

作者:孟翔律师     时间:2026-08-17    来源:孟翔律师

佛山一家材料供应商胜诉后发现,欠款施工企业名下没有足额财产,却有一笔工程款多年未向建设单位主张。施工企业负责人表示正在协商,不愿起诉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则称工程尚未完成结算,还存在维修费和工期损失。材料供应商能否越过施工企业,直接要求建设单位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清偿?

这类追收可以考虑债权人代位权。代位权不是把施工企业的全部工程权利转给材料供应商,也不是只要建设单位尚未付款就能直接索要。法院要同时审查供应商对施工企业的债权、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的工程款债权、施工企业是否怠于行权,以及这种状态是否影响供应商债权实现。

一、代位权解决的是债务人消极行权造成的清偿障碍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在工程链条中,材料供应商、劳务单位或出借人是债权人,施工企业是债务人,建设单位或上游承包人是债务人的相对人。三方之间有两层独立法律关系:一层是债权人与施工企业的欠款,另一层是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的工程价款。

代位权把两层关系放入同一案件审查,目的在于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它不能替代合同主体正常结算,也不允许债权人在债务人没有权利的范围内另造一笔工程款。

二、提起诉讼前要核对四项成立条件

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且原则上已经到期。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结算单、生效裁判或调解书,都可以用来证明这层债权。

第二,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可以主张的工程款债权或相关从权利。项目存在未结算争议,不代表工程款必定不存在,仍需根据合同、签证、验收和付款资料判断。

第三,债务人未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积极主张权利。短期协商、发送催款函和长期放任不具有相同意义,法院会结合持续时间和实际追收行动判断是否构成怠于行权。

第四,债务人的消极状态已经影响债权实现。债务人有充足现金和其他可执行财产时,工程款未收与债权实现之间的关联会减弱;执行无财产、停业、失联或主要资产仅剩涉案工程款时,影响更为清楚。

三、债权人自己的债权不必先取得生效判决

债权人常误以为,只有先起诉施工企业并完成执行,才有资格提起代位权诉讼。现行规则并未把生效判决设为统一前置条件。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明确,相对人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由,主张不符合代位权条件,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仍要在代位权案件中提交合同、交付、对账、发票、付款期限等证据,并接受债务人对该债权提出的抗辩。

已经取得生效裁判并经执行查明无足额财产,举证会更集中。尚未起诉债务人时,则要预留两层债权同时发生争议的审理成本。

四、工程款未完成结算不等于当然不能代位

工程价款是否到期,要从合同约定、工程进度、验收状态、结算程序和付款节点判断。结算书没有盖章,可能意味着金额待审;已有签证、进度确认和付款审核,也可能证明部分价款已经具备确定基础。

债权人应取得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开竣工资料、工程量确认、签证单、验收文件、结算送审材料、审核意见、付款申请和已付款流水。资料只能证明项目存在,无法替代对价款数额和到期日的证明。

建设单位提出尚未验收、工程质量缺陷、结算条件未成就时,法院会审查原合同相对人之间的约定与履行。代位诉讼不会使有争议的工程款自动变成无争议债权。

五、怎样证明施工企业构成“怠于行使”

法院关注施工企业有没有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到期工程款。多年没有起诉,项目负责人只作口头催收,建设单位持续拒付,施工企业又缺乏其他清偿财产,这组事实能够支持怠于行权判断。

施工企业已提起工程款诉讼、申请仲裁,或者与建设单位达成并履行分期结算安排,债权人再以同一工程款提起代位诉讼,会面临程序或实体障碍。

债权人可提交催促施工企业追收的函件、施工企业回复、涉诉查询、仲裁情况说明、执行财产调查结果和企业经营状态。不能仅凭负责人一句“不想告”完成证明。

六、被告、第三人和诉讼请求应当怎样确定

代位权诉讼以债务人的相对人为被告。工程款由建设单位负担时,建设单位是被告;实际合同显示付款义务落在总承包人时,被告选择也要随合同链条调整。

债务人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债权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其欠付债务人的工程款范围内,向债权人履行不超过债权人到期债权及依法支持费用的款项。

诉讼请求不宜直接照搬债务人报出的工程总价。应扣除已经支付部分,并对质保金、未到付款节点的进度款、争议签证和可能抵扣项目分别列明。

七、建设单位可以提出哪些抗辩

《民法典》允许相对人向债权人主张其原本可以向债务人提出的抗辩。建设单位可就工程未完工、质量缺陷、工程量减少、逾期竣工、已付款、抵销、质保金未到期等事项举证。

代位权不会提升施工企业原有债权的质量。施工企业只能请求一百万元,债权人无法通过代位诉讼要求建设单位支付二百万元;施工企业的请求受付款条件限制,债权人也受同样限制。

建设单位提出抗辩后,债权人需要依靠工程资料作出回应。若关键施工、签证和结算文件全部掌握在施工企业手中,应尽早申请其提交,或申请法院依法调查取证。

八、管辖不能只看债权人所在地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规定,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依法适用专属管辖的情形除外。工程款争议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能触发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则,应结合基础法律关系和项目所在地确定法院。

债权人与施工企业在供应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另行约定的管辖法院,均不能脱离代位权特别规则直接套用。立案前应核对被告住所地、工程所在地、基础合同性质及当地法院立案口径。

选错法院会增加移送和保全延误。项目跨区、被告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不同的案件,更应在起诉前完成管辖论证。

九、基础合同有仲裁条款时怎样处理

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订有仲裁协议,被告不能只凭该协议要求法院一律拒绝受理代位权诉讼。司法解释已经对这一问题作出专门安排。

债务人或相对人在首次开庭前,就双方基础债权债务申请仲裁,法院可以依法中止代位权诉讼。工程款金额随后由仲裁程序处理,代位案件的时间和费用也会增加。

债权人起诉前应查询仲裁条款、既有仲裁申请和保全情况。看见仲裁协议就放弃代位路径,或完全忽略可能中止的风险,都不利于准确制定追收方案。

十、代位权诉讼与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不能混用

债权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发现建设单位确认欠付施工企业一笔到期工程款,可以申请执行法院依法冻结并向第三人发出履行通知。建设单位对债权存在实体异议时,执行程序不宜直接审理复杂工程结算争议。

代位权诉讼可以对两层债权、工程结算和抗辩进行实体审理,适合债务人长期不主张、相对人又否认欠款的情形。两条路径的文书、审查范围和救济方式不同。

起诉前应查询涉案工程款是否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执行,施工企业是否进入破产程序。已经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债务人破产的,代位权成立后的款项处理要服从相关程序。

十一、保全工程款时应控制申请范围

建设单位仍有工程款待付,债权人可在诉前或诉中依法申请财产保全。申请金额应以自己的到期债权、费用及可代位范围为边界,不能冻结与案件明显无关的全部项目资金。

保全线索要写明项目名称、合同编号、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付款账户、结算进度和预计应付款节点。只写“冻结被告名下财产”会削弱对特定工程款的定位效果。

工程款可能涉及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质量保证金或已被查封款项,财产权属和用途需要逐项核对。错误保全造成损失时,申请人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代位权成立后款项怎样清偿

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由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在相应范围内的权利义务终止。

例如果施工企业欠材料商八十万元,建设单位经审理确认欠施工企业五十万元,代位清偿范围受五十万元限制。建设单位支付后,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相应工程款与材料商对施工企业相应债权同步减少。

两个以上债权人对同一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而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不足清偿,法院可依规则按各债权比例确定履行份额。抢先发现工程款不等于当然取得全部款项。

十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需要单独审查

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涉及合同主体、工程质量、权利期限和标的性质。债权人主张代位行使与工程款有关的从权利时,应在诉讼请求和证据中明确提出,不能把普通工程款请求与优先受偿权混写。

项目已经出售、抵押或进入拍卖程序,优先权对回款顺序影响较大。材料供应商对施工企业享有债权,不代表材料供应商自己当然取得承包人的法定优先地位。

是否具备代位行使条件,应结合现行建设工程规则、权利行使期限和个案合同链条审查。证据不足时,不宜把优先受偿作为预设结论写入回款方案。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佛山建设工程、厂房装修和专业市场改造项目中,施工企业拖欠材料款,建设单位又以未结算为由暂缓付款,容易形成两层债务相互推诿。债权人准备代位权诉讼时,建议制作两张表:第一张列自己的合同、供货、对账和到期日;第二张列工程合同、施工进度、验收、签证、结算和已付款。任何一层缺少基础证据,诉讼都会承受压力。

立案前还要查清施工企业有没有起诉或申请仲裁、工程款是否被其他法院控制、建设单位可能提出哪些质量和抵扣抗辩。把代位权诉讼视为一场双层债权审理,才能合理评估管辖、保全、鉴定、工期和可回收金额。

常见问题

1. 已经胜诉并终本,才能起诉行使代位权吗?

不是。生效裁判不是统一前置条件。债权人需证明自己的债权合法、到期,并满足债务人怠于行权等法定条件。

2. 工程款没有正式结算,还能提起代位权诉讼吗?

可以结合已有工程资料评估。未结算会增加工程量、价款和到期日的举证难度,不等于诉权当然消失。

3. 建设单位说工程有质量问题,法院会直接判其付款吗?

法院会审查质量抗辩、维修费用、付款条件和相关证据。债权人代位行权时,要承受施工企业原本面对的合法抗辩。

4. 施工合同约定仲裁,代位权案件只能去仲裁吗?

代位权由债权人依法向法院提起。债务人或相对人在首次开庭前就基础争议申请仲裁,法院可以依法中止代位权诉讼。

5. 代位权胜诉后,建设单位把钱支付给谁?

在法院认定的代位范围内,由建设单位向债权人履行;若工程款已被保全、执行或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则依相应程序处理。

参考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至第五百三十七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一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和管辖的规定;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司法解释。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长期关注工程款追收、债权人代位权、合同保全和民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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