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3923202036

律师文集

在线咨询

Online Consulting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 律师名称:

    孟翔律师

  • 手机号码:

    13923202036

  • Q Q号码:

    178146731

  • 邮箱地址:

    178146731@qq.com

  • 执业证号:

    14406201210024157

  • 执政机构:

    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 联系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越秀星汇写字楼六楼

律师文集

未缴足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受让人是否要对公司债务负责?

作者:孟翔律师     时间:2026-08-17    来源:孟翔律师

佛山一家材料供应商拿到胜诉判决后,发现欠款公司账户余额很少。工商档案显示,该公司原股东认缴五百万元,只实缴五十万元,后来以一元价格把全部股权转给一名没有明显经营经历的受让人。股权转让协议写着“未缴出资由受让人承担”,受让人则称自己从未参与公司经营,也没有能力补足出资。

债权人能否追究原股东和受让人的责任,不能只看工商登记已经变更,也不能只看股权转让协议由谁承诺缴款。转让时间、章程约定的出资日期、转让时公司经营和负债状态、受让人的知情情况、公司现有财产能否清偿债务,都会改变责任判断。

一、先把“未缴足”分成两类

第一类是出资期限尚未届满。股东认缴五百万元,章程约定2028年缴清,2026年转让时只缴五十万元,剩余出资在当时尚未逾期。认缴制允许股东在章程期限内履行,这种状态与逾期不缴有明显差别。

第二类是出资期限已经届满,股东仍未缴纳或只缴了一部分;也包括用房产、设备、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额。此时股权本身带有已经发生的出资瑕疵。

债权人可调取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验资或审计材料、银行回单、非货币财产评估和权属转移记录,确定属于哪一类。章程曾经修改出资期限的,还要查股东会决议、修改时间和登记备案,防止用事后延长期限掩盖已经逾期的事实。

二、2024年7月1日以后转让未届期股权,受让人承接缴纳义务

现行《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的,转让人对其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这一规则把受让人放在缴纳义务的前位。受让人取得股权和相应股东权利,也承接尚未到期的出资安排。到了章程约定日期,受让人应当缴足;其未按期缴纳时,转让人仍可能就欠缴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全部出资责任由受让人承担”,可以在转让双方内部发生效力,却不能当然排除法律赋予公司和债权人的请求。转让人承担责任后,能否向受让人追偿,可以依据协议和实际履行另行处理。

三、2024年7月1日前的未届期转让不能直接套用新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明确,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更早发生的转让,应根据原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精神公平处理。

旧交易需要查清转让时公司是否正常经营、是否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受让人有没有履行能力、转让价格是否明显异常,以及转让人是否借股权变更逃避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25年度民商事审判情况也显示,正常经营状态下转让给有履行能力的受让人,与公司已经无力清偿时把股权转给明显无出资能力者,裁判评价可能不同。

债权人准备起诉前应锁定工商变更日期和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交割日期。只依据现在生效的条文主张多年以前的未届期转让责任,可能忽略法不溯及既往的适用边界。

四、已经逾期或出资价值不足,转让人与受让人怎样负责

《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未按照章程规定日期缴纳出资,或者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额后转让股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这类案件中,转让人的出资瑕疵在转让前已经发生。受让人若要主张自己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应说明交易前做过哪些调查、取得了哪些公司材料,以及为何无法发现欠缴。亲属之间转让、关联主体承接、象征性价格、协议明确披露欠缴、受让人长期参与经营等事实,可能影响对知情状态的判断。

债权人可将章程出资期限、工商公示、转让协议、支付价格、受让人与原股东关系、受让人任职记录及交接文件放在一起审查。受让人仅说“我没看过账”,不等于已经证明善意。

五、受让人责任不等于对公司全部欠款直接兜底

公司债务仍由公司以自身财产承担。股东出资责任有数额和顺位边界。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举例说,公司欠债权人三百万元,尚有一百万元可供清偿,某项未缴出资为八十万元。债权人主张股东责任时,需要同时考虑公司不能清偿的两百万元和未出资八十万元两个上限,并核对该出资责任是否已在其他案件中实际承担。

不同案件中的责任表述还要结合第八十八条、司法解释和请求对象确定。债权人不宜简单写成“原股东、受让人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把公司债务、未缴出资额、不能清偿部分以及转让双方各自责任层次分开。

六、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未届期出资还要考虑加速到期

《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债权人拟适用该条,应准备债务已经到期、公司不能清偿以及当前股东认缴未缴的材料。生效判决、执行财产查询、终本裁定、公司停业或账户无款等,可以帮助说明偿债状态;只有一次付款迟延,未必足以证明公司不能清偿。

股权已经转让时,还需将第五十四条与第八十八条结合,确认现股东是谁、转让发生日期以及转让人责任条件。对2024年7月1日前的未届期转让,或加速到期与转让人补充责任如何衔接存在争议时,应根据案件时间线和现行裁判规则提出请求,避免用一条规则包办所有主体。

七、债权人怎样证明受让人知道出资瑕疵

受让人的主观状态很少有直接自认,更多依靠交易背景和客观材料判断。证据可以围绕以下方面组织:

  1.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写明认缴额、实缴额和缴款期限;

  2. 公司章程、财务报表和工商公示是否已显示欠缴;

  3. 受让人是否为原股东亲属、员工或关联企业控制人;

  4. 受让人是否在转让前担任董事、高管、财务负责人或实际参与经营;

  5. 转让价格与公司资产、负债及未缴出资是否明显失衡;

  6. 双方是否约定由受让人补缴,或通过尾款、保证金覆盖出资风险;

  7. 转让后原股东是否仍控制印章、账户、客户和经营决策;

  8. 受让人是否缺乏基本履行能力,公司又已陷入债务危机。

这些事实要形成组合证据。低价转让可能源于公司亏损,亲属受让也可能有真实经营安排,单一事实很难完成全部证明。债权人应把转让前后的公司财务、控制权和资金情况连成时间线。

八、受让人尽调做了什么,会直接影响抗辩质量

受让股权前,应核验最新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银行入账和非货币财产权属,不能只依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中的认缴数据。公示显示“认缴”不代表资金已经实际进入公司。

受让人还应检查公司债务、未决诉讼、执行案件、税务欠款、对外担保和关联往来,访谈财务人员并取得书面交接清单。发现出资未缴或价值不足时,可要求转让人先补足、调整价格、设置监管账户、保留尾款或提供担保。

尽调底稿、问询邮件、转让方回复、财务凭证和交接记录应留存。发生争议后,受让人需要用这些材料说明自己是否知道出资瑕疵,以及股权价格和责任条款怎样形成。

九、原股东把股权转给“空壳受让人”,债权人应查什么

公司已经欠债或进入执行后,原股东把大额未缴股权转给没有收入、没有经营能力的人,债权人可从交易真实性入手调查:转让价款有没有实际支付,谁联系并安排受让,受让人是否取得公司资料和经营控制,变更后由谁继续收款、用印和指挥员工。

若受让人只是登记在册,原股东仍掌握公司账户、印章和客户,股权转让的真实目的值得审查。聊天记录、价款流水、工商代办沟通、办公场所监控、员工证言和转让后业务签批,可以帮助还原控制权是否已经移交。

对2024年7月1日前发生的未届期股权转让,转让时公司偿债能力和是否存在逃债恶意尤其重要。债权人应同步收集当时已到期债务、被执行案件、账户余额和受让人资力,不要只提交当前的无财产结果。

十、诉讼请求和被告选择要按责任层次设计

债权尚未经过生效裁判确认时,可以在基础债务诉讼中评估是否一并主张出资责任,也可以在取得对公司判决后另行起诉。选择取决于现有证据、管辖、案件复杂程度和公司不能清偿的证明情况。

起诉材料可分为四组:第一组证明公司基础债务;第二组证明章程出资期限和实际缴纳;第三组证明股权转让时间、价格和交割;第四组证明公司不能清偿及受让人知情线索。诉讼请求中分别列明公司付款义务、转让人责任、受让人责任和各自数额范围。

若股权经过多次转让,每一手的出资状态、转让日期和知情情况都要单独核对。不能看到最后一名登记股东,就忽略中间转让和出资期限变化。

十一、执行阶段能否申请追加原股东或受让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对公司财产不足清偿、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执行追加作了规定。执行追加坚持法定情形,申请人要提交能够对应规则的出资和转让证据。

受让人是否可以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需核对其身份、责任基础和执行追加条款的明确范围。实体法上可能承担责任,不代表执行程序当然可以跳过诉讼直接追加。资金、知情状态和交易性质争议较大时,法院可能需要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或另行诉讼处理。

债权人申请追加前,可调取公司登记档案、章程、出资凭证、转让协议、执行财产查询和关联关系材料,写明每名主体对应的法条和责任限额。

十二、股权转让协议应怎样安排未缴出资

转让双方应在协议中列明注册资本、认缴额、实缴额、缴款日期、已发生的出资瑕疵和未决债务,不能只写一句“债权债务由受让人承担”。

对于未届期出资,可以约定受让人的缴纳计划、资金证明、逾期责任及转让人承担外部责任后的追偿。对于已经逾期或非货币财产价值不足,应先评估补缴方案,再设置价款扣留、担保和损失赔偿。

协议中的内部责任分配无法对抗公司及依法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却能决定转让双方承担外部责任后的最终分担。签约前把出资材料附为清单,并由双方逐项确认,比争议后解释“以为已经实缴”更有证明力。

佛山孟翔律师实务提醒

佛山中小企业股权转让中,常见协议由工商代办提供简版模板,只写转让价款和变更登记,没有列明实缴情况。债权人查到股权变更后,可先做一条时间轴:公司债务形成、到期、出资期限、公司失去偿债能力、协议签署、价款支付、工商变更。责任判断依靠这些节点的先后关系。

受让方准备收购公司时,应把出资核验与债务尽调放在同一张清单中。查清“谁应当缴、何时缴、已经缴了多少、公司何时不能清偿”,再设计价款和担保。债权人主张责任时,则要把基础债权与股东责任分成两层证据,避免把公司欠款直接等同于受让人个人债务。

常见问题

1. 股权转让协议写明由受让人缴资,原股东就没有责任了吗?

不一定。2024年7月1日以后转让未届期股权,受让人承担缴纳义务;其未按期缴纳时,转让人可能承担补充责任。已经逾期的瑕疵出资还有不同责任规则。

2. 受让人不知道原股东欠缴出资,还会负责吗?

要区分未届期出资和已经逾期或价值不足。后一类情形中,受让人能够证明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时,依法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3. 一元转让股权就属于恶意逃债吗?

低价是调查线索,需要结合公司净资产、负债、未缴出资、受让人资力、价款支付和控制权交接判断。

4. 公司债权人能要求股东补足全部注册资本吗?

债权人请求一般受未缴出资本息范围和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限制。公司自身请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与个别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请求需要区分。

5. 多年前转让的未届期股权适用现行第八十八条吗?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未届期股权转让。更早的交易应依原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精神审查。

参考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第八十八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十九条;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5.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年度报告(2025)》相关公司出资裁判情况。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长期关注股东出资、股权转让、公司债务和债权追收。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法律咨询热线:13923202036

粤ICP备160526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60602001282 Copyright © 2016 www.fszm365.comAll Rights Reserved.

手机:13923202036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64号德宝酒店写字楼十楼2区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扫码关注×

添加关注,精彩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