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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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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两家公司在开展项目合作前签署保密协议,其中写道:“接收方在合作期间知悉的披露方全部经营信息均属商业秘密,未经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保密义务永久有效,违约金五百万元。”合作结束后,披露方发现接收方与同一客户交易,便以客户名称和报价信息被使用为由索赔。
这类条款不能只看“双方已经盖章”,也不能看到“全部”“永久”就直接认定无效。争议审查需要回答:被保护的信息究竟是什么,接收方何时、通过何种方式取得,合同限制了披露还是也限制使用,信息是否属于公开知识或接收方原有信息,保密期限是否仍在持续,违约行为和损失又如何证明。
经营信息可能包括客户名单、联系人偏好、采购周期、成本、报价策略、供应渠道、库存、回款、营销计划和投标安排。把这些内容统称为“全部经营信息”,只能形成概括边界,发生争议时仍要定位具体信息点。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要求根据合同词句、相关条款、合同性质和目的、习惯及诚信原则解释合同。保密协议是为了某次采购尽调,还是为共同研发开放长期资料库,会影响“经营信息”的合理范围。
披露方主张某客户信息被侵害,应说明客户名称之外还包含哪些不公开内容,例如决策人员、价格承受区间、历史需求、结算习惯和特殊技术要求。客户名称公开可查,与经过长期交易形成的深度信息,保护基础不同。
2025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应当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由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商业秘密是法定保护类型,有明确构成要件。
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更宽的信息范围。双方可把尚未达到商业秘密标准的会议内容、合作进度、未发布价格或内部联络信息列入保密对象。接收方违反明确约定,可能承担合同责任,即使该信息最终未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披露方仍需区分请求基础。主张侵犯商业秘密,要证明法定构成和侵害行为;主张违反保密协议,要证明信息落入合同范围、接收方负有义务并实施了约定禁止的行为。二者不能混为一句“合同写了,所以都是商业秘密”。
成熟的保密协议会设置排除项。常见排除包括:接收前已经合法掌握的信息;非因接收方违约而公开的信息;从有权披露的第三方合法取得的信息;接收方未利用披露资料独立开发的信息;依法院、监管机关要求必须披露的信息。
没有排除项时,法院仍会结合诚信、合同目的和证据判断。披露方不能把行业标准、公开专利、官网信息或接收方已有数据库据为专有。接收方也不能只说“市场上都知道”,应指出公开来源、公开时间和可以获得该信息的具体路径。
法定披露应遵守必要范围。接收方收到司法或监管要求后,可在法律允许时及时通知披露方,只提交被要求的部分,并保留文件和送达记录。
协议可以约定两种识别方式。一种是“仅保护标注保密的信息”;另一种是“根据性质和披露情境应合理理解为保密的信息”。前者边界清楚,却可能遗漏口头会议和未标注文件;后者覆盖灵活,对接收方识别能力要求更高。
双方可以组合使用:书面和电子资料原则上标注密级,口头披露在会议后若干日内形成清单确认;未标注但按一般商业判断明显敏感的信息仍受保护。每次交付记录文件名、版本、接收人、时间和用途。
披露方长期把普通宣传册、公开报价和涉密图纸混在同一网盘,无权限、无标识、无下载记录,争议中很难解释接收方应如何区分。信息管理方式应与合同文字保持一致。
“不得泄露”主要限制向第三人传播;“不得使用”还涉及接收方自身研发、生产、销售和投标;“仅用于评估本项目”则从正面界定允许使用的目的。
协议把三者写成一句“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理”,可能让正常评估、内部讨论和备份也落入违约。更清楚的写法是,允许哪些员工和顾问按需接触,允许复制多少份、保存多久,是否可交给关联公司,以及项目结束后如何返还或删除。
接收方将资料交给参与评估的律师、会计师或技术顾问时,应让其承担相应保密义务。合同还可约定接收方对受托人员的违规行为负责,避免责任停在外部顾问环节。
技术配方、源代码或未公开客户策略只要持续保持秘密,长期保密有现实基础。会议安排、阶段报价和项目进度会随时间失去敏感性,一概永久限制可能超出交易需要。
协议可区分期限: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在其依法保持秘密期间持续保护;一般保密信息自披露或合作终止起保护若干年;依法公开或经披露方书面解除后终止。这样既保留长期秘密,也让接收方知道义务何时结束。
期限届满不代表接收方可以使用从未归还的个人信息、受监管数据或侵犯其他权利。不同信息还可能受到个人信息、数据安全、知识产权和行业监管规则约束。
大型企业常把保密条款放在采购平台注册协议或供应商手册中。条款如果显著加重接收方责任、设置高额违约金或广泛限制其经营,提供方应依《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还规定,不合理免除或减轻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可能无效。是否属于不合理,要看交易身份、议价过程、信息价值、限制范围和风险配置。
双方经过多轮修改、对范围和金额逐条谈判,与接收方只能勾选一份隐藏链接,证据状态不同。提供方应保存发送、提醒、解释和修改记录;接收方认为条款异常时,应在签署前书面提出。
违约金具有预设责任和降低举证成本的作用。保密信息价值高、泄露后难以恢复,约定较高金额有其风险背景。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允许当事人对过分高于损失的违约金请求适当减少,也允许对低于损失的约定请求增加。
审查金额时会关注信息价值、披露范围、主观过错、使用时间、获利、实际损失和制止行为的合理费用。员工误发一封邮件后立即撤回,与有计划地将完整客户库交给竞争对手,不应只因适用同一模板就承担完全相同后果。
披露方应准备客户流失、订单利润、价格被压低、研发投入、许可价值和调查费用。接收方请求调减时,也应提交传播范围、及时补救、未实际使用及损失有限的证据。
保密协议存在,只证明义务来源。披露方还要证明涉案信息曾向接收方披露,接收方实施了复制、披露、使用或其他受限行为,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联系。
可以保全邮件、网盘下载、系统日志、会议纪要、文件水印、设备取证、接收方产品和投标资料。若对方方案与涉密信息存在多个非公开对应点,且无法说明合法来源,证明价值会高于单一通用特征相同。
接收方应保存已有信息和独立开发证据,包括早期版本、代码仓库、实验记录、公开资料检索和第三方许可。争议发生后临时制作一份无外部时间戳的研发说明,很难完整解释形成过程。
主协议不必罗列每一个文件,可以用附件和动态台账管理:
按技术、经营、财务、客户和项目进度分类;
标明密级、版本、披露人和接收人;
写清允许用途、允许访问人员和复制权限;
列明公开信息、原有信息和独立开发等排除项;
约定口头披露后的书面确认期限;
规定返还、删除、备份和存档例外;
区分商业秘密与一般保密信息的期限;
设置与信息等级和行为后果相匹配的责任。
每次新增资料只更新台账,不必反复重签主协议。发生争议时,可以直接定位哪份文件、哪个版本、由谁在何时接收。
佛山企业签署保密协议时,条款写得越宽并不代表保护越稳。将公开资料、普通经验、接收方原有信息和涉密方案全部塞进“所有经营信息”,会把争议焦点从对方是否使用秘密,拖到条款究竟覆盖什么。
披露方应同步建设信息台账、权限和水印;接收方则应在接收时标记已有信息与公开来源。双方把信息范围、允许用途和退出处理写清,保密协议才能在项目合作中实际运行,避免沦为出事后单纯计算违约金的文件。
不会仅凭这几个字作出判断。商业秘密需符合法定构成;合同责任也要识别具体信息、义务范围和违约行为。
要看协议识别规则、信息性质和披露情境。若合同要求必须标注而披露方未标注,可能影响其主张;明显敏感且双方知悉用途的资料仍需结合事实审查。
可提交早于披露时间的CRM记录、历史合同、邮件、拜访和报价资料,并证明数据来源合法。
可在协议中约定常规备份例外,限制恢复和使用,并在备份轮换周期届满后删除。接收方应书面说明技术处理方式。
可以依法提出调整请求。是否调整及幅度要结合损失、过错、获利、信息价值和履行情况判断,不能只比较违约金与合同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九十六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第五百零一条、第五百八十五条;
202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商业秘密构成、保密措施、使用行为及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
孟翔律师,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兰州大学法律硕士,长期关注保密协议、商业秘密和民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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